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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星期四

《中国审判》2018.11 201 出版日期: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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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匠心”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养成记(下)

行者尹小立

文 | 本刊记者 袁定波 通讯员 陶琛 曾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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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热爱审判工作。”在与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尹小立的多次接触中,这是我听到最多的一句话。

1990年,从武汉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尹小立被分配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和经济审判第二庭担任书记员和助审员。2001年至2012年,尹小立调入民庭工作,分管业务指导、调研综合工作和涉外商事审判。现为湖南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三级高级法官。

善啃“硬骨头”

2000年前后,为盘活企业资产,提高经营效益,湖南大量的国有企业先后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改革,由此产生的各类纠纷也逐步进入诉讼程序。

湖南省内某大型省属国企在1998年进行股份制改制后,又于2003年通过拍卖由管理层承债式收购全部资产,再通过变更股权登记的方式过户。公司资产整体拍卖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1232名原国企股东、职工以资产处置不合法、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拍卖无效。

一审判决资产受让人败诉,其不服,向湖南高院提起上诉。湖南高院非常重视,成立了由该院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审理该案,其中尹小立由领导点名参加。

尹小立发现,该案自然人股东和职工反映强烈的原因是,他们认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对资产处置方案没有把好关,拍卖程序也存在问题,受让人与转让人及拍卖人之间构成了恶意串通,导致资产被贱卖,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因此,尹小立提出该案争议的核心是在拍卖行为中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但由于缺乏直接证据,恶意串通在民事案件中往往很难认定。

尹小立在对此案的研究中提出,在认定民事案件中的恶意串通时,不应以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来衡量,否则会导致损害公共利益的恶意串通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追究。合同是否涉及恶意串通,应以《合同法》第五条“公平原则”和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来审查合同签订前、签订中和履行的整个过程,看当事人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相关间接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结果是否损害了国家、集体与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尹小立通过对涉案受让人的特殊身份、资产评估过程与结果、拍卖设置的条件等方面的深入分析,确认相关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在资产拍卖之前就已经知道了成交对象和成交价格,且在资产评估中存在少评和低评的问题,依法认定涉案拍卖行为中存在恶意串通。

通过充分说理和不断沟通,合议庭采纳了尹小立的意见,依法认定整体拍卖无效。该案的审理维护了国有资产处置中公平公正的处理规则,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审判一线近20年,尹小立承办、参与办理和审批了数百件国内和涉外商事案件,像上述这样的“硬骨头”很多,都被他一一“拿下”,没有一件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他还参与了“德隆系案件”和湖南湘西非法集资系列案等大要案的处理,并于2009年被湖南省政府评为处置湘西非法集资事件先进个人。

精于钻研

“作为湖南高院的法官,不仅要办理案件,而且还要履行业务指导职责,应该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省高院是一个很好的平台,我对每一项工作都认真去做,全力以赴,从不敢懈怠。”尹小立在民商事审判部门工作期间,一直负责调研指导工作。

200811月,某中院受理了H公司(当时已吊销营业执照)的股东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这是该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2008519日施行)施行后受理的首例公司清算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该院遇到了许多问题,但《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均未作出相应规定,或者较为笼统。其中一个问题是,H公司的股东提出申请后又向法院申请撤回,是否准许?尹小立主持起草的《关于公司解散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二条,从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人民法院判决而强制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清算申请后,不得撤回。受理该案的中院据此答复:由于H公司已经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对H公司股东提出的撤回清算申请不予准许。

上述《意见》正是尹小立前瞻性地预计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施行后强制清算案件数量将不断增加,如对程序的启动、推进、终结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没有详细加以规范,程序事实上无法启动,果断组织庭里同志调研起草的。当时全国其他法院还没有出台同类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11月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大量采纳了其中的规定。

2008年,尹小立发现,全省法院公司类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其中又以股权转让纠纷为最多。由此,尹小立思考,如果从一个法官的视角,结合所审结的案例,写一本股权转让纠纷如何处理的书,既站在法律工作者的角度研究案件的审理,又从企业和经济工作者的角度切入,探索正确处理股权关系避免出现股权纠纷的途径,或许能让更多人受益,对全省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案件也能起到较好的引导作用。

于是,尹小立开始着手写稿。但这份“额外”的事情只能利用工作之余来完成。“特别累的时候,我想到了放弃,但开弓没有回头箭,职业使命感告诉我,必须坚持下去,而且写一本书,也是我向孩子承诺过的,不能食言。”尹小立笑言。一字一字地“敲”,一天一天地“磨”。四年后的20124月,他独著出版了35万字的《股权转让诉讼—理念、方法与案例》一书。

引领审判管理

今年52岁的尹小立,是湖南高院的“老兵”,20多年多个岗位的审判和管理工作,让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201210月至今,尹小立担任湖南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

“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工作对宏观思维的意识要求更强。”尹小立说,在业务庭室,作为庭长、副庭长,主要关注点是自己和自己庭里的法官所办理的个案,是本庭业务范围内的法律适用、裁判尺度统一的问题,是本庭的绩效。但作为湖南高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就要为院党组提供好决策服务,关注的层面就更宏观,需要认真领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工作和司法改革的要求,关注全省宏观面上的公正与效率,在全国范围内与兄弟高院相比有哪些差距等;更加关注队伍整体职能的发挥,对于各项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如何改进等;全省各个法院的审判业绩都要纳入思考范围,对于宏观形势的把握要求更高,要求有更加开阔的视野。

“我们有很多选择,但其实又只有一个选择,就是对短期和长期目标的选择。审判管理的每一个举措,都是要符合审判规律,选择有利于全局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审判工作,力求长远有利,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尹小立表示。

自从在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以来,尹小立觉得自己越来越“潮”了。“使用什么样的工具就体现了什么样的思维,对于海量的各类案件,如果离开了信息技术,就谈不上管理。”尹小立认为,必须在法院内部实施“互联网+”战略。在此基础上分析数据,让数据产生价值。大数据之大,不是在于数据多,而是于数据产生了更大的价值。

在出任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后,尹小立和他的同仁们,坚持从各个方面来进行数据分析,挖掘数据价值,提出审判建议,通报全省法院。5年多来,每个月他们都选择不同角度进行通报,从没有间断过,得到了全省各个法院领导、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的高度重视,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全省法院的业务工作,这令尹小立和他的同事们倍感自豪。同时,审判管理办公室还定期发布《全省审判态势分析报告》,成为了全省法院工作会议材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一些大学等学术机构的高度评价。法官绩效指标体系的研究与考核工作对于法院绩效的提高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2004年,湖南高院率先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随后湖南各级法院都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全面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有效地提高了湖南法院案件质量水平。而后,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各高院相继成立了审判管理部门,审判管理部门是因法院内部改革而生,又为服务促进改革而工作,湖南高院将司法责任制改革办公室设在审判管理办公室。

“我们是眼睛向内,按照审判规律从严管理,将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判工作的具体要求落到实处。以此来观照每一个办案的流程和环节,审视办案机制的完善,健全制度,落实司法责任制;让司法更好地体现人民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尹小立认为,公平正义是一个法理学的范畴,比合法性的内涵更丰富,这要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不仅仅是合法性,而且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不仅仅是符合公平正义,而且要让人民群众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新的征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向改革要发展,向创新要发展,审判管理部门必须在改革上观念要先行一步,行动要先导。

由于专业水平高,工作作风好,尹小立曾数次接到高薪聘请其到企业任职的邀请,他也曾有过犹豫。但深思熟虑之后,他认同这样一个理念,不是每个人都有机会为社会主持公道,应该珍惜省高院这个工作平台。于是,这一坚守就快30年。“我有幸走上了这条路,我想我会一直坚持下去,做一个优秀的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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