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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7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8.11 201 出版日期: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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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匠心”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养成记(中)

鞠海亭:一个法律人的长风“破”浪

文 | 孟焕良 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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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问你的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而要问你能为国家做什么。”美国前总统肯尼迪的这句话,常被第四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院长鞠海亭拿来问自己和同事:“不但要问我们的国家还有什么问题,而且要问你可以为我们的国家解决什么问题。”

视问题为财富的鞠海亭,在法院工作27年,从书记员到审判员,从庭长到院长,从青春年华迈入知天命的岁月,一路追问自己,直至找到为之奋斗终生的目标—成为一名“破产人”—自1987年夏天播种法治梦,曾经渴望成为受人尊重的大法官,而今把破产审判作为舍我其谁的毕生使命。

“破产审判中还有很多值得研究探索的问题。”鞠海亭以理想为帆,以知识为桨,以行动为风,在破产审判道路上长风破浪,一路摸索,一路向前。

孜孜以求司法的公平正义

1987年的夏天,懵懂少年鞠海亭,内心隐隐有种坚定的信念:“我这正直善良的品格与法律这门公正的艺术是完全相通的。”于是在报考大学时,他从第一志愿到最后一个志愿,填的全是法律专业。

从华东政法大学本科毕业后,鞠海亭如愿进入法院,开始了“法律工匠”的逐梦之旅,竭力用自己的方式向每个案件的当事人传递公平正义。

“早期,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结构基本上是格式化的。往往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后,只知道判决结果,却不了解法院为什么如此判决。”鞠海亭说,判决书是给当事人看的,必须摆事实、讲道理。公平正义只有让当事人看得懂,才能感受得到。

于是,鞠海亭创造性地在判决书里写清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阐述论证过程和态度,许多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后心服口服。他所撰写的《(2000)乐清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说理充分、分析透彻,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裁判文书改革的范本。

在法官必须具备的品性中,公正居于首位,而法官公正品性的获得,不在于读别人的书籍,而在于自己善良的天赋和理性的深思熟虑。为捍卫良善天赋和理性思考,鞠海亭竭尽全力。

2002年,鞠海亭经办一个矿泉水侵权纠纷案,经庭审、合议,作出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决定。在起草了判决书呈递签发后,鞠海亭便去华东政法大学脱产攻读博士学位。不料此后,鞠海亭却被要求签字同意“随便判决赔偿一点”的合议庭笔录。未经开庭重新合议,就作出新的判决结果,对如此咄咄怪事,他忍无可忍,并在签名前写下了一句:“我认为此案的处理在程序和实体上都存在问题。”

每当忆起此事,鞠海亭都会为自己坚持了一个法律人应坚持的原则而感到欣慰。

2001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泰顺矽肺病工伤案。这起案件涉及全国6个省300余名农民工,不仅涉案人数众多,起诉金额高达2.08亿元,还存在诸多疑难问题,如集团诉讼的发包方、承包方、转包方责任分配等问题,既没有现成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判决先例。作为合议庭成员,鞠海亭查阅了大量资料,写了10份案件审理专报,加强释法,将劳动纠纷性的工伤赔偿案调整为侵权性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明确了以辽宁省交通厅为首的10家责任方向230余名受害人支付医疗费、伤残抚恤金、丧葬费的赔付标准。

这起国内最大工伤索赔案以原告完胜而结案,有效地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这种为民情怀与鞠海亭的基层司法经历有关。他曾在法庭工作过5年,经常接触到农民工讨薪的案件。

“这些农民工大多远离家乡,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交不起诉讼费,甚至提供不出打官司的证据。”他说,如果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开庭审判的话,事实上有理的他们很可能还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而且,漫长的一审、二审和执行等时间成本更是农民工所无法承受的。

为了迅速解决纠纷,让农民工早日拿到维持生活的工资,鞠海亭特事特办。“首先让书记员记录下农民工的口头起诉,然后再直接通知企业主到法庭调解。如果企业主不到庭,我就带着农民工上门去做工作。”

经过努力,绝大多数讨薪案都能够在一两天内解决。但是,鞠海亭也意识到,同样的问题并不只存在于自己的辖区,必须从宏观上解决这个问题,立法和司法都应当采取具体的措施。于是,他撰写了《让司法成为农民工消费得起的产品》发表在《人民司法》。20079月,中国法学家论坛在杭州召开,鞠海亭作为主讲人之一,又在100多位专家学者中重申“对农民工来说,法律是个奢侈品”,以期引起重视。

胡适笔下“用业余时间做学问”的人

“一个人的业余活动比他的职业还更重要,因为一个人的前程往往全靠他怎样用他的闲暇时间。”鞠海亭在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的党课上告诉干警:“用业余时间打牌,可能会成为一个赌徒;用业余时间创作,就可能成为一名作家;用业余时间做学问,就能成为一名学者。”

鞠海亭率先示范,成了“用业余时间做学问的人”。他没有任何不良嗜好,唯一的爱好就是运动。在华政读本科期间就是校长跑队队长,曾获校拳击冠军和长跑冠军。参加工作后,他每天早晨练习武术螳螂拳,或者攀登住处附近的东塔山,而这些仿佛都是在为做学问储备充沛的精力。

进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鞠海亭审理了一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2013年陈某花50万余元从销售公司购买奔驰轿车后,发现该车重新喷过漆,遂要求退车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一审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车辆的过程中未如实告知车辆修补的事实,侵犯了陈某的知情权,构成消费欺诈。

“现行的消法并未规定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鞠海亭说,销售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恰恰是争议焦点所在。他认为,在认定消法规定的欺诈行为时,不仅应存在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事实,还应满足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这一要件。此案中,涉案车辆仅在展览过程中受到两道轻微划伤,经销售公司修补,损害极其轻微,亦并不影响车辆外观、安全性能及使用功能。该事实不足以使陈某陷入购买车辆错误认识并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因此,鞠海亭撤销原判决,进行改判。

审理结束后,鞠海亭撰写《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要件分析》并发表。该篇文章中,他提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即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包含欺诈故意、欺诈行为、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使被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四个方面的内容。若消费者未因经营者的虚假告知或刻意隐瞒而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不应认定为消费欺诈。

鞠海亭从未停止对法律专业知识的探索,带着审判实践问题的他先后攻读了法律硕士和法学博士,又在中国人民大学从事了两年博士后的研究工作。

回忆起备考时光,鞠海亭说当时最担心就是自己的哑巴英语。为此,他周末去上英语口语辅导班,抓住一切机会和同学用英语交流。“我每天早晨6点半,还准时收看中央电视台的英语新闻节目。新闻主播语速快,刚开始一句都听不懂,坚持了半年后,我突然发现自己听懂了。”

攻读硕士期间,鞠海亭根据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法学理论,撰写并发表了13篇论文。攻读博士期间,他又出版了个人专著《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从网络案件的民事诉讼角度分析网络发展对法院司法审判带来的理论与实践的挑战。通过大量案例分析,他对网络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

鞠海亭在温州中院研究室一干就是8年。“感觉自己来到了一个‘大宝库’,可以接触到很多法律疑难问题,什么都试着去研究,民事、刑事、行政各个方面。”期间他先后公开发表论著100多万字,出版个人专著1部,主编1部,副主编1部,合著4部。6次承担省部级重点调研课题并获奖,近14年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0项。这些研究成果都源于司法实践,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其中许多文章和调研报告已经转化为直接指导审判实践的规范性文件。2009年,鞠海亭被评为“浙江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是全省法院系统唯一获此殊荣的人。

立志成为“破产人”

2011年,正当鞠海亭转岗温州中院民二庭庭长刚满100天,温州爆发局部金融风波,民间借款、金融借贷案件大量上升,部分企业受担保链风险影响而破产,一些债权人非法逼债,导致企业家跑路、跳楼等现象频频发生。

面对温州地区万家企业破产无门导致的乱象,鞠海亭认为必须要大刀阔斧推进破产审判。但是,反对的声音接踵而至:“你们这是在帮助企业逃废债!”“企业都经营不下去了,还要被拉出来示众!”……

面对这些声音,鞠海亭说:“物有甘苦,尝之者识;道有夷险,履之者知。”早在2005年,他就撰写过破产法方面的论文《民营企业的破产法保护》,对破产制度有着深入的研究。鞠海亭认为,破产并不是企业家逃债的工具,反而恰恰是打击企业家逃废债的利器。企业家为什么跑路,是因为非法逼债,没办法在社会上生存。

2012年,鞠海亭身先士卒,带头办理一起前后三任董事长均判刑的医药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前身为“叶同仁堂”,已有300多年的历史。但因为公司股东涉及民间借贷和担保债务,造成高额负债,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

案件办理过程中,鞠海亭发现海鹤公司的企业债务、资产与股东个人债务高度混同,他提出将企业资产、债务和股东个人资产、债务合并处理,以有利于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债权审查标准的确立,他非常审慎,最终认定审查债权“以资金流向和用途的客观事实作为实质要件,确认与债务人是否有关联”作为界定与重整企业合并处理的“股东个人债务、资产”的认定标准。

案件办了一年,鞠海亭边学边干,不懂就学,不懂就问,开一次协调会解决不了问题,就开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直到解决为止。

最终,该案使老字号企业重获“新生”,为温州企业通过破产重整来解决当前面临的困局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样本。目前,海鹤药业运转正常,已经扭亏为盈。

2013年至2014年,鞠海亭任温州中院民二庭庭长期间,利用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等理论研究成果,指导全市法院快速审结264件破产案件,淘汰产能落后企业223家,通过重整、和解程序挽救企业41家,盘活土地1658.12亩、厂房101.59万平方米,化解不良资产41.99亿元。与此同时,他始终不忘老本行,组织和参与撰写了《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探究》一书。此书以温州法院的审判实践为蓝本,全面总结了简化破产审理的操作程序,为全国法院提供了许多可借鉴、可复制的实践经验。

2015年,鞠海亭被任命为瑞安法院院长后,积极寻求市委、市政府支持,多角度、多渠道推进破产审判工作。推动成立企业破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强化政府在企业破产审判工作中的公共服务职能,有效解决破产企业涉税、财产处置等难题。

随着瑞安法院成为全国首家裁定受理破产案件超200件的基层法院,鞠海亭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审理,挑选业务骨干专司破产审判,规范管理人职责,从而提高破产审判效率。他带头办案,审理瑞安法院首例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件,引导法官克服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畏难情绪,带领瑞安破产审判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每年有上百家法院慕名前来瑞安法院学习破产审判经验。

20173月,鞠海亭受最高人民法院指派,代表中国法院赴澳大利亚参加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破产协会、世界银行组织的跨国司法研讨会,介绍破产审判的“中国模式”。

最近,鞠海亭正带领他的团队,从瑞安法院已经审结和正在审理的500件破产案件出发,撰写《破产审判维护金融安全的路径研究》,该书即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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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英:当法官就要树“鲲鹏之志”

文 | 闫继勇 周永恒 田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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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只鸟,就要成为鲲鹏;是一棵树,就要成为栋梁。作为法官就要树‘鲲鹏之志’,努力成为所属领域里的行家里手。”第四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英在接受采访时如是说。

从事法院工作24年来,孙英历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民二庭庭长、枣庄中院院长等多个岗位历练。无论工作如何变化,她一直立志于做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业务大拿”,通过主审、作为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审理、参加审判长联席会议研究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作为山东高院审委会委员和枣庄中院审委会主持人,她参加研究了4000余件刑、民、商、行政和执行案件,对许多大要案的妥善处理提出了切实可行、卓有见地的解决方案。孙英还因科研能力强被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聘为兼职教授、法学教学实验实训导师,被山东政法学院聘为司法研究院研究人员。

法官中的法学家

1994年,孙英大学毕业后,怀着对法治的憧憬,来到了山东高院。“20多年来,从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审委会委员一路走来,可以说实践是最好的老师。”孙英说,“老法官们的言传身教,奠定了我专业技能最坚实的基础。”

199812月,孙英被任命为山东高院助理审判员。走上审判岗位后,她更是不放过任何一个案件线索,经常结合所办案件可能涉及的理论问题刨根问底进行理论追踪。为了提高理论水平,她白天忙完工作,还经常挑灯钻研到深夜。长期的理论研究积累,提升了孙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于合同、担保、票据、证券、期货、公司、破产、改制等让很多法官困惑的商事纠纷,孙英都能够娴熟地进行审理,合议庭合议案件或者庭内研究讨论时,她总能提出有见地的思路方案。

为了深入系统地研究法学理论,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孙英先后攻读了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和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学习期间,她师从我国著名法学家王保树教授,如饥似渴地进行学习,用孙英自己的话说就是“今天常常在深夜静谧的灯光中延续到明天”。经过不懈的努力,孙英撰写的博士论文《公司章程效力研究》填补了公司章程效力研究理论空白,在2010年清华大学商法学博士论文答辩中获得第一名,得到了答辩委员会教授的充分肯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赵旭东教授推荐孙英参加全国法院第四届审判业务专家评选时说:“孙英同志具有很高的科研学术水平,她的相关研究,尤其是公司章程方面的研究,大大提高了公司章程效力研究理论水平,在目前理论研究中具有重要影响。”

参加工作以来,孙英独著《公司章程效力研究》,合著《票据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新合同法审判实务研究》《人民陪审员基础教程》等专著3本,先后在法学核心期刊《法学》《法学杂志》《法学论坛》《政法论丛》《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被人大书报资料中心《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全文转载。其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撰写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法律制度研究》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评为优秀等级,参与撰写并统稿的《公司诉讼:在价值博弈中寻求平衡与和谐—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关于加强审限管理的调研》等调研课题,分别被评为山东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一等奖、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

2005年,孙英被山东高院评为首届全省法院优秀人才(审判类)。2007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民商审判工作先进个人”。2016年,她更是被山东省委政法委、山东省法学会授予“山东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她是第三届评选出的10名法学家中全省政法系统中唯一获此殊荣的人。

专克“疑难杂症”

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遇到一些诸如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争议的案件。孙英更是把每一个案件的办理都当作挑战自我、超越自我的机会。一般人不愿办的疑难复杂案件,她不推诿、不畏难,凡是确定由她承办的案件从不往外推。

对较为复杂的公司治理及公司权益纠纷,孙英有深入的研究。临沂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在经营的规模及效益逐渐提高的同时,股东内部之间也发生了矛盾。股东共同聘任的会计辞去职务,股东王某另行安排了财务人员,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人事均为王某控制,另两名股东薛某、朱某对其负责事务的管理权被剥夺,有关公司的经营信息及财务状况无从知悉。后薛某、朱某于20051月、201510月在王某拒不参加的情况下,两次召开临时股东会,罢免了王某的执行董事职务并选举了新的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后因王某拒绝提供公章及相关材料,工商行政机关对薛某、朱某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不予受理,后薛某、朱某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一审法院判决解散公司,但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该案系省法院第一件解散公司纠纷案件。”该案合议庭成员程卫华说,“新修订的《公司法》仅规定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何谓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不好界定。”

为了妥善解决这一新类型案件,孙英查阅了大量资料,依法对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进行了适用式阐释。孙英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既应包括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也应包括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该案中,股东之间矛盾发展到不可调和的程度,表明公司继续存续的人和基础完全丧失,可以视为公司的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孙英的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一致认可。后合议庭依法进行判决,维持了一审裁判。终审判决作出后,不仅公司股东服判息诉,而且公司员工也接受和认可判决,公司顺利解散。该案的审理进一步明晰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这一公司解散法定事由的内涵,这个案件对之后全省法院处理公司解散纠纷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孙英在山东高院工作期间,作为承办人妥善审理、指导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其中,她审理的烟台某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与某公司清算组返还保证金纠纷案,解决了证券公司被行政关闭后被挪用的证券保证金应否返还这一在理论及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该判决被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她审理的一起期货交易纠纷案件,解决了持仓透支交易、开仓透支交易的损失认定和责任承担问题,当事人服判息诉。案件判决后,当事人律师感叹,法官给他上了生动的一课。

审判管理指导能手

到山东高院研究室、审管办工作后,孙英曾经一度迷茫和遗憾:我还能为公正司法、为维护群众权益做什么呢?所学专业知识再无用武之地了……

随着工作的深入,孙英发现不但可以有所作为,而且必须发挥好“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的职能作用。针对手工登记、统计案件的弊端,她在审管办成立后,即组织对山东高院2000年网上立案以来的所有案件进行核对、清理、补录,强化信息化流程管理,实现数据与案件一一对应,使院长、庭长对全院、全庭案件“底数清,情况明,看得见,管得住”。针对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组织案件评查、优秀裁判文书评比、典型案例评选,建立请示答复网上公开平台,对审委会研究案件进行总结分析,发挥一起案件、一个合议庭的审判经验指导全体办案法官的作用。针对司法公信不足的问题,推动流程信息同步公开,庭审活动网上直播,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倒逼提升司法能力,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

山东高院副院长吴锦标说:“山东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从无到有、从初创到成熟,离不开孙英的积极作为。孙英为山东法院审判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山东高院经二庭、民二庭工作期间,孙英一方面带头办理案件,另一方面加强对山东法院商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债权人诉某卡车股份公司、某集团公司借款、债务纠纷等系列案件,系列案标的额多达近十个亿。债务纠纷案件能否依法得到处理,涉及某卡车公司上市是否成功问题,影响巨大。但类似案件在不同省份的判决出现了不同甚至相反的结果,在法律适用上产生分歧认识。为正确理解法律,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孙英指导有关法院进行了慎重研究,首先对标的额达5000余万元的一审案件作出判决,明确债务由某集团公司负担,该案的判决为以后该类案件的审理起到了较强的案例指导作用。

孙英主笔起草和参与制定了买卖、借款、担保、票据、保险、证券、期货、公司、破产等多项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了《关于依法审理涉“僵尸企业”案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等文件,得到山东省人民政府时任省长郭树清同志的批示肯定并被省政府全文转发;指导、答复全省法院审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为提高全省法院商事审判水平作出重要贡献。

争创一流业绩

“理想有多高,你 能走多远。”去年年初,孙英在枣庄法院工作会议上说,“全市法院要坚持‘单项工作创一流、整体工作争先进’,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努力推动全市法院工作实现新跨越。”

孙英就任枣庄中院院长后,通过谈心谈话、深入一线调研等方式,及时摸清全市法院工作情况,提出“一二三四”工作思路,团结带领全市法院广大干警狠抓审判执行第一要务,稳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深入开展“干警有作为、庭室有亮点、条线有特色、法院有品牌”的“四有”创建活动,点线面结合推动工作实现新发展。

20171123日,对枣庄法院人来说,是一个永远值得记住的日子。当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专题报道了枣庄中院信息化办案平台工作情况,这是枣庄法院工作首次被央视专题报道。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委员孙华璞也为枣庄中院工作“点赞”,称枣庄法院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工作走在了全国法院前列。

据了解,2017年,枣庄法院全年新收案件40614件,审执结42234件,结收比为104%,高于全省法院平均水平2.6个百分点,位列全省17地市法院第三,同比提升10个位次。其中,枣庄中院新收案件4959件,审执结5546件,结收比为111.8%,同比上升22.9个百分点,高于全省法院平均水平10.4个百分点,位列全省17地市中院第二,同比提升14个位次;除减刑假释案件因司法解释规定报请条件更加严格因素大幅下降外,其他案件收案、结案同比分别上升2.5%43.6%,收结案再创历史新高。枣庄全市法院单项工作在全国有影响,整体工作在全省有位次,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山东高院以及枣庄市、区领导同志49次批示肯定,枣庄中院继续保持省级文明单位荣誉并被评为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先进集体,滕州法院被评为全省精神文明单位,薛城法院被评为全省优秀法院。

枣庄法院调解的1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还被央视财经频道宣传报道,2起案件被评为山东省法院典型案例。枣庄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典型经验被《人民法院报》《山东法制报》宣传推广。全市法院205个集体和412名干警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其中中院2个庭室分别被评为“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先进集体”,全市法院2名干警分别被评为“全国法院先进个人”“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先进个人”,1名干警被评为全省优秀法官。

面对成绩、面对荣誉,孙英谦虚地说:“成绩只能代表过去,今后我们将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满怀干事创业的激情,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努力争创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历史的新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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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茂仁:不断追求知识产权审判新境界

文 | 张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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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思考,善研究,精审判。”这是同事们眼中的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汤茂仁。

1993年从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后,汤茂仁来到位于江苏省宁海路75号的江苏高院从事法官培训教学工作,1999年开始从事知识产权审判。20余年的法院工作生涯对汤茂仁来说,变的是渐退的发际线,朝如青丝暮成雪;不变的是手握法槌,肩负公义,不忘初心。

办精品案

2003年,汤茂仁承办的江苏省南通市豪达公司与江苏省浩大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是一起因原告网站网页被被告网页覆盖而产生的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为了弄懂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汤茂仁骑着自行车走街串巷满头大汗地去请教计算机方面的专业人士,以解决复杂的技术事实问题。

最终,该案的判决在国内较早探究并确立了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规则,对于有效规范网络环境中的商事行为,净化网络环境,制止网络环境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商业惯例与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网络交易空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极具重要意义。该案成为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的典型案例之一。

在同事眼中,汤茂仁是一个特别认真的人,他对案件审理的每个环节都有很严格的要求,从不放过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的任何一个模糊点。有时为了办好一个案件,他会查阅大量国内外文献与典型案例。因此,他所办案件经得起推敲。

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专业性都很强,因此要将技术事实弄懂,并撰写出一篇清楚认定技术事实、透彻阐述法律原理的法律文书难度很大。汤茂仁倡导撰写文书繁简因案而宜。他在审理涉及GUCCIGUESS之间商标侵权案件时,查找了美国、法国、意大利、欧盟法院以及国内法院等相关类似案件的判决,在撰写判决时运用深厚的专业素养,结合事实,从法律价值、基本原则、立法目的、使用状况与使用历史、消费习惯与销售模式、商业惯例、市场格局等多方面进行了翔实而透彻的分析和论证,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作了深度回应,整个文书近6万字。

汤茂仁承办的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与浙江华田工业公司商标侵权案中,被告利润经审计为亏损前提下如何确定赔偿额是案件的难点。他通过梳理案件的证据,并考虑到被告拒绝提供完整的财务凭证,构成举证妨碍,被告间为关联公司存在转移利润可能,原告计算方法具有合理性等因素,最终判决直接支持原告赔偿额请求。

该案裁判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恶意侵权行为以及举证妨碍行为的惩治,彰显了保障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精神。原告在案件判决后致函江苏高院称:“这充分反映了中国入世后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重视和增强。贵院就该案作出的判决具有巨大里程碑意义,它让我们看到了中国法院对打击侵权违法行为的力度和高度重视。”该案被评为2008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50大典型案例之一,入选《知识产权年鉴》(2007年卷),该案的裁判文书获江苏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

汤茂仁承办的台湾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美国艾利丹尼森公司侵害商业秘密案是一起在标签胶纸行业处于国际领先地位的两巨头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牵涉到美国第一起以商业间谍罪入罪的刑事案件,并经过美国法院和我国台湾地区法院多起已结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的裁判。该案证据繁多、技术事实认定难,还涉及“长臂管辖”等问题。

汤茂仁在承办该案期间,做了大量调解协调和技术调查工作,深入研究了美国与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行政与刑事判决,在证据交换、质证方式等方面作了大胆创新性探索,主持召开技术专家会议,最终在清楚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妥善判决。判决书有5万余字,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作了清晰而透彻的阐述。

该案的审理在美国、我国台湾及大陆地区均有一定的影响力,展示了中国法官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公正的司法形象,为类似复杂技术案件的审理作了示范。

汤茂仁善于发挥裁判的规范和引领作用,开拓创新,大胆裁判。一些案件的裁判理念、思路与规则在全国司法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甚至具有开创先河的地位,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并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规范效果。汤茂仁承办的江苏省卫生防疫站与秦生巨侵犯科技成果权案,涉及对向国家主管机关申报新药过程中的一些实验数据的保护。审理该案时恰逢中国入世不久,当时法律缺失。他大胆参照世贸组织TRIPS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创造性提出了对实验数据给予与商业秘密同等保护的观点,打击了盗用试验数据申报药品的行为,有效保护了权利人劳动付出,填补了法律空白,为之后《专利法》的修订起到了良好的借鉴作用。

汤茂仁于2001年承办的全兴俱乐部与天津全兴体育用品厂商标侵权案是国内一起较早涉及企业字号与商标冲突的疑难复杂案件。他查阅了大量资料,率先通过判决确立了字号权的财产权属性与知名字号的保护力度,明晰了字号权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提出了字号权可以根据其知名度大小超越其登记辖区范围内给予保护等处理此类权利冲突案件的裁判规则和思路,具有开拓性,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该案的裁判受到业内著名法学专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评价,在国内司法界产生广泛影响。裁判文书获全国法院系统二等奖,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他通过黄子友诉金三力公司著作权权属及侵权案的裁判,明确了职务作品的认定条件与考虑因素,提出了在著作权保护中除了要注意区分表达与思想外,还应当注意将作品表达与作品内容的技术方案进行抽象分离的观点。该案的裁判对于职务作品认定具有指导意义。案例被评为2014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10大典型案例之一。该案判决后,作为著作权人的一个普通工人给他送来锦旗,上书“天下自有公理在,叩谢青天汤法官”。这是一个普通工人对于汤茂仁精湛法学水平与高超审判能力的赞誉,是对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信任,也是对我国法律的敬仰。

汤茂仁在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等侵害商标专用权案的裁判中,就商标与电视节目名称之间的冲突提出了处理规则,对之后在国内具有广泛影响的“非诚勿扰”案的裁判、类似案件的处理以及理论研究极具参考意义与学术研究价值。该案被评为2015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50大典型案例之一,入选《知识产权年鉴》(2015年卷)。

凭着严谨、审慎、细致的工作作风与深厚的法学功底,汤茂仁走精细化审判道路,精准理解和把握法律精神,力争把每起案件办成精品。汤茂仁在从事知识产权审判期间,通过担任审判长以及承办案件共审理案件1300余件。所作裁判充分体现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明晰产权界限、激励科技创新、促进成果转化与文化传播、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等思想,为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省份作出了突出贡献。

多年来,汤茂仁直接负责起草了江苏高院指导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规范性意见8项,内容涵盖临时禁令、侵权损害赔偿、商业秘密、确认不侵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等方面,对指导江苏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高审判水平作出了突出贡献。一些意见在国内极具广泛影响力,为其他省市法院制定类似规范意见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所吸收、借鉴。

潜心研究

“宝剑锋从磨砺出。”扎实的理论功底、深厚的专业素养,来自于汤茂仁对知识产权审判事业的无限热爱、持续专注与不懈研究。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近20年来,他勤于思考、善于研究,积累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为知识产权审判事业贡献了宝贵的智力财富。他著有专著、合著或主编著作7部,其中撰写出版的专著《知识产权法律读本》(30余万字)成为江苏省级机关干部培训教材。他还参与了江苏法官培训教材的编写、修改与审定工作。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知识产权研究》等国家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其中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的有16篇,对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权利冲突、临时禁令、确认不侵权、中间判决、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驰名商标保护、平行进口等一系列前沿与疑难法律问题深入探讨与研究,一些观点与思路在业内极具影响力。

汤茂仁是国内最早关注与研究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制度的法官。他通过对国内外大量典型案例,尤其是美国判例的梳理,于2001年撰写并发表《关于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临时禁令适用中若干问题的研究》一文,被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评为年度优秀论文。针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空白,他撰写的《确认不侵权案件的受理及其他相关问题研究》,就确认不侵权案件的受理条件与审理思路,以及与确认侵权案件之间的协调提出了对策,并就《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制度创新提出了有价值的立法建议。他撰写的《关于技术合同案件审理》论文于2007年被中国科技法学会评为“优秀论文金奖”。汤茂仁还应邀担任国内著名知识产权网络平台“知产力”的专栏作者,发表论文30余篇,获得“年度先锋作者”称号。同时,他还承担完成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家级重点课题9项、省级课题12项。其中直接参与了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以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研究”的调研,并就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中间判决、知识产权诉讼管辖等子课题撰写完成调研报告;参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的专题调研,撰写完成关于确认不侵权、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以及停止侵权行为责任的适用等子课题的调研报告,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专利法修订的专题调研,完成专利平行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等子课题的调研报告。这些成果中的观点与建议较为前卫,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以及《专利法》《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立法参考,对于规范和指导类案的审理也具有指导作用。

提升团队战斗力

如今,汤茂仁多了一个身份,他还是合议庭的审判长以及民三庭审判团队的负责人。他担任审判长审理的案件每年都在260件以上。他通过带领合议庭以及审判团队,着力提高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与效率,为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等问题在审判机制上大胆探索实践,敢为人先。

“汤法官讲究庭审质量和效率,驾驭庭审十分自如。”他的书记员在接受采访时说。担任审判长,汤茂仁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当事人举证、质证展开法庭调查,并能根据庭审发展进程灵活应变,有效控制庭审节奏,干净利落。庭审中,他语气平和,态度不卑不亢,保持中立。他的一些庭审被选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以及其他社会公众观摩的示范庭审。

汤茂仁坚持合议庭定案裁决机制与司法民主,绝不干预合议庭的裁判过程和结果,不干预法官对案件的独立思考与决断。改革庭前证据交换质证方式,充分调动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对于证据较多的疑难复杂案件,尝试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自主交换证据与质证,缩短审理周期。充分利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一些案件不需要开庭的规定,防止“一刀切”开庭的做法,有条件地允许一些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大大减少了法官坐堂参审的时间,使其能够专注办理案件。同时在庭审中不机械走程序,在某些案件庭审中尝试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结合进行,大大提高了庭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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