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3-29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8.09 199 出版日期:2018-05-20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运输“假”毒品的定罪量刑分析

文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闵海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李倩雯

案情回放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运输7021克疑似冰毒,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唐某判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唐某自愿认罪,但辩解称本案被查扣物品系其为他人运输,全部未检出毒品成分,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8月某日,被告人唐某驾驶小汽车从广东省惠来县出发,为他人运输7包净重7021克的疑似冰毒(经鉴定,未检出海洛因、氯胺酮、甲基苯丙胺、MDMAMDA、可卡因、四氢大麻酚成分)。同日,唐某携带上述疑似冰毒到广州市天河区某居民楼下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称所携带的物品为冰毒而运输,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唐某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唐某属于从犯,经查,唐某是运输毒品的实行犯,并非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关于辩护人提出涉案小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犯罪违法所得,应予以返还,经查,唐某驾驶本人能够支配的小汽车运输毒品,此属犯罪工具,应予没收。故判决:被告人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的白色晶体7包、小汽车1台等均予以没收。

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其所运输物品确非毒品,原判量刑过重;小汽车登记在妻子名下,不应没收。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唐某与他人达成运输毒品的默契后,误认他人交付的物品为毒品而独自驾车将该物品从广东省惠来县运到广州市,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关于唐某辩解其所运物品实非毒品,原判量刑过重等问题,经查,唐某明知运输毒品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仍积极运输7包“毒品”的行为,其主观上对危害后果持追求心态。虽然该疑似毒品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但系其自身对事实认识的错误导致不能实现犯罪目的,属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影响其具有主观犯罪故意。客观方面,其驾车跨市运输7021克疑似毒品,虽达不到运输真毒品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结果,却对他人健康造成现实威胁,不能否定其社会危害性。据此,原判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并无不当。鉴于唐某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审中,唐某当庭自愿认罪,原判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其认罪态度等,量刑已作从宽处理,并无不当。至于涉案小汽车是唐某与妻子共同共有的财产,也是其运输毒品的作案工具,原判予以没收,亦无不当。故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探讨分析

(一)定罪

1.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上的错误,不影响其主观犯意的认定。

上诉人唐某被抓获时尿液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且结合其手机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中出现的隐晦涉毒内容,可以认定其对毒品有较高的认识水平。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称,“威哥”让其带一包物品回广州时没有明说是什么,但知道“威哥”是做冰毒生意的,故其当时猜测自己携带的是冰毒。由此可见,唐某陷入错误认识有一定事实基础,并非出于偶然。结合本案一、二审期间唐某均自愿认罪的情形,可以认定唐某认识到其帮助他人运输的物品可能是毒品,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仍放任结果发生,主观方面具有概括的犯罪故意。

2.区分绝对不能犯与相对不能犯,精准认定犯罪。

对于不能犯能否治罪,应当对绝对不能犯与相对不能犯分为两种情形作出处理。所谓“绝对不能犯”,是指行为人出于极端迷信、愚昧无知而采取的无任何客观根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产生实际危害结果的手段、方法,企图实现其犯罪意图,如以“烧香念咒、画符烧纸、香灰投毒”的方法杀人。如果行为人的手段与目的之间存在科学的因果关联,因行为人疏忽大意等心理状态对事实认识错误或误认实施犯罪的工具,虽然未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但因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受到刑法处罚,故构成犯罪未遂。

本案中,上诉人唐某与他人达成运输毒品的默契后,误认他人交付的7021克疑似毒品为真实的毒品而实际驾车将它从惠来运到广州,客观上实施了运输疑似毒品的客观行为。唐某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真毒品进行运输,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对象不能犯”,即被告人对犯罪对象(毒品)存在认识上的错误,但这种错误并不影响其主观上具有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犯罪行为,虽然这种行为达不到贩卖、走私、运输、窝藏真毒品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结果,却对他人健康造成现实的威胁(具有现实的法益侵害性),不能否定其社会危害性。对于此类案件应以犯罪未遂处罚。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误将假毒品当作毒品贩卖、运输等行为,已普遍作为毒品犯罪未遂犯处理。

(二)量刑

如何正确理解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本案涉及疑似毒品7公斤,可以确定上诉人的主观恶性和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本案定罪无疑。关于量刑,毒品犯罪案件多基于实际查获的毒品数量确定法定量刑幅度,但本案查获物品经检验最终无法证实是毒品,故不宜直接将7公斤的数量套用法定量刑幅度或相关量刑意见;另关于未遂犯的量刑,《刑法》规定可以(而非“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不同于其他实际查获毒品的未遂案件,具有实害性的欠缺,亦不宜直接用数量来对应量刑。综上,可以适用运输毒品罪最低档的量刑幅度,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结合唐某是吸毒人员、稳定认罪等情节,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行为人唐某对毒品的认知度、陷入错误认识的原因、对犯罪对象错误认识的程度、运输毒品的起因和动机等,可以明确唐某在具有一定基础事实认识的情况下,误认为涉案物品是7公斤冰毒,其对毒品的种类、重量认识明确,认识程度高。至于假毒品情节已在认定未遂时予以考虑,不能在确定量刑幅度时重复评价。故对应的法定量刑幅度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时,在案证据证实本案系民警根据线索伏击守候抓获唐某,其辩解是为“威哥”带货,但未能提供明确的追查线索,其单独驾车自惠来运输疑似毒品至广州,是运输毒品罪的实行犯、正犯;另查无其涉嫌贩卖毒品等其他关联毒品犯罪的情况,量刑时应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及其他具有严重情节的运毒犯罪分子有所区别。结合上诉人唐某自愿认罪,原判基于未遂犯对其减轻处罚,适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并在此基础上,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能够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