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编辑委员会 国家赔偿制度是人民主权理论的实践机制,是法治从理论走向实质的里程碑;司法救助工作则是社会福利理论的实践机制,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国家赔偿制度和司法救助工作从本质上讲都是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不断提高国家赔偿审判质效,努力开拓司法救助工作,有力地促进了人权的司法保障。2013年至2017年11月,全国法院共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0832件。其中,刑事赔偿案件9980件,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10852件,决定赔偿2970件。同时,加强了听证质证及网络直播工作,加大了审判流程和文书公开力度,阳光赔偿的格局基本形成。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中央确定的深改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四五司法改革的任务之一。2015年至2016年,全国法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8.3万余件,使用救助资金17.8亿元。最高人民法院以“救助制度法治化、救助案件司法化”为目标,先试点、后铺开,先后出台了《关于规范涉诉信访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1月提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的工作重心应从一元转向二元,即从国家赔偿单一重心转向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二元并重协同发展。要加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影响工作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问题,勇于变革、善于创新,切实将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多元化司法需求落到实处。 从人民法院的工作层面上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着力从四方面推进工作。 推动《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和完善。有待通过再次修改《国家赔偿法》或出台立法解释来加以解决赔偿中的问题。如轻罪重判的赔偿问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赔偿问题;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与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的磨合问题等。 推动国家赔偿费用负担体制的改革。目前,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分别负责。实践中,中央、省级两级财政负担有力,但以这两级国家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较少;基层案件较多,但财力不足,这严重影响了《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效果。应推动建立中央、省级两级统筹或全国统一的费用负担机制,努力解决国家赔偿“最后一公里”问题。 推动国家司法救助立法进程。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目前,关于司法救助的规范缺少上位立法,导致经费保障、机构设立、救助标准等改革关键环节缺乏法律支撑。应及时推动调整立法预规划,积极推动国家司法救助法单独立法或者在社会救助法中作出单独规定,做到重大改革举措于法有据、依法推进。 推动国家司法救助规范化和信息化进程。最高人民法院已将制定出台若干细则规范、开发四级法院联网且能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司法救助数据的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工作计划。 千头万绪、千辛万苦,司法制度总在探索发展的征途上日益接近人民期待的目标。以“平冤理直、纠错正偏”为核心的国家赔偿,与以“扶危济困、救急救难”为目的的司法救助,共同铸就了公民权利的保护伞。当下的效果也是明确的,惠及每一位公民的法治阳光,正腾辉万里,照亮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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