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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8.09 199 出版日期:201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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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巡司法责任制改革不断深入 院庭长办案已成常态化

文 | 本刊记者 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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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庭审现场

“现在开庭!”清脆的法槌敲击声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响起,330日上午,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王旭光与主审法官王展飞、汪军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这是第三巡回法庭3月的最后一场庭审,也是2018年以来第三巡回法庭的第27次开庭。2018年春节后,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在内的三位庭领导担任审判长已经开庭审理9起案件。伴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第三巡回法庭院庭长办案已成为一种常态。

明法析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保险行业关系国计民生,规范、保障保险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乃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有重要意义。”“‘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就是要确保国家监管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得到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违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34日下午,上诉人伟杰公司与被上诉人天策公司、原审第三人君康人寿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第三法庭当庭宣判。江必新大法官与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虞政平、主审法官毛宜全组成合议庭,在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案件审理焦点之一是天策公司、伟杰公司之间的《信托持股协议》效力应如何认定。针对此焦点,合议庭认为,天策公司、伟杰公司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里约定的股权代持内容,明显违反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与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一样,将出现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包括众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后果,应受到相应的制裁,因此本案所涉《信托持股协议》应认定为无效。伴随着法槌的落下,庭审宣告结束,关于协议效力如何认定的持续争执至此也画上了句号。合议庭在进一步解释适用法律规范的同时,也对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

第三巡回法庭巡回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融资做法多样、交易形式灵活,常出现涉及股权融资、营业信托、执行异议纠纷等法律关系难以界定、法律适用尚不统一的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而如何统一裁判尺度是一项极具挑战的新工作。作为审判领域的行家里手,第三巡回法庭院庭长们带头审理重大疑难复杂、适用法律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充分发挥了院庭长们的审判业务优势和示范引领作用。

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227日,由虞政平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当庭改判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再审案件,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银行账户为信用证保证金账户,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令停止对该账户内余款的执行;328日,王旭光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公开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围绕案涉四方当事人之间封闭式循环买卖的交易模式是否系“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是否有效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等听取各方的诉辩主张……

第三巡回法庭高度重视落实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严格依法审理相关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引导和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特别是对于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对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违规行为,坚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效力和权利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17年,第三巡回法庭共受理民商事案件710件,审结641件。其中,积极应对民间借贷、融资借款案件大幅上升态势,审结企业借款、民间借贷、金融借款案件176件;依法审理因资金链断裂、市场波动等引发的建设工程纠纷,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审结相关案件113件;深入研究信托、理财、保理、融资租赁等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审结各类金融纠纷案件25件;在保障公司自治基础上矫正公司自治机制失效,平衡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审结股权纠纷、抽逃出资、公司决议效力等案件44件。

交流互动传递法治关怀

“本庭提醒各方,法庭发言要理性平和,不要使用带感情色彩的词语”“请坐下发言,注意一下自己的情绪”“再次提醒一下,请向合议庭陈述,不要指责对方”……这是330日上午庭审时出现的一幕,面对情绪激动的被申请人王某,作为此案审判长的王旭光适时打断他的陈述,不断引导他控制情绪,规范自己的言行、理性表达诉求。提到自己庭审时因情绪激动被审判长训诫的事情,当事人王某庭后很平和地说:“是我自己没有控制好。审判长做得很对,庭审很文明,法官们很尊重我们。”主审法官的礼貌与耐心,给他留下了深刻印象。而他的代理律师也表示,审判长对各方当事人给予了充分的耐心与尊重,让他们都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自己在这个庄严肃穆的庭审环境中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自成立以来,第三巡回法庭即在坚持严格司法的同时,注重倡导当事人和律师理性、和平参与诉讼,切实提升庭审质效,传递法治人文关怀。29日,在第三巡回法庭召开的第二次律协负责人、律师代表座谈会上,江必新提出了“协同诉讼”的理念,旨在激发诉讼关系多方主体的积极性,通过适当强化法院职权的运用,重视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合作,强调法院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共同作业体角色协同发现案件事实,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有效实现案结事了。而构建协同诉讼模式,更要求进一步推进庭审实质化,提升诉讼行为的有效性。

在虞政平看来,庭审活动有三个重要特性,分别是合法性、威严性和真实性。合法性要求庭审活动严格遵照法律进行,威严性是社会群众对庭审活动最基本的期待,而庭审的最高追求是查明案情、化解纠纷。这些均要求每一次庭审活动都应当做到真实,而不是走过场。合议庭要通过庭审活动与当事人不断互动,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通过追问不断查清案件事实,努力实现每一场庭审的既定目标。

“庭审就是一次特殊的‘开会’,需要作为‘主持人’的法官和‘与会’各方当事人的良性互动,以顺利完成庭审任务,达到明辨是非、定分止争的目的。”谈及庭审,王旭光有着自己独到的看法和见解。他认为,法官要倡导诚信、理性、和谐的诉讼参与理念,妥当运用庭审规则和庭审技巧引导当事人理性参加诉讼、合理表达诉求。只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其对权利的合法处分,尊重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才能推动相互尊重、信任与合作,保证庭审进程、提升庭审成效,使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在潜移默化中感受到法治的人文精神。

讲好法治教育“公开课”

“合同法基于对自由、效率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考量,赋予定作人在赔偿承揽人损失的情况下享有承揽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个别当事人恶意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行为,不仅不会得到司法裁判的支持,而且还应承担不利诉讼后果。同时,还会给当事人的企业声誉蒙上道德污点,得不偿失。”“古语云:‘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通’,各行各业,都要讲究诚信。”119日,元旦刚过不久,江必新就担任审判长在第三巡回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不同于以往,在宣布开庭阶段,除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本庭实行院内外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曝光制度,要求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和司法礼仪外,江必新还结合承揽合同的特殊性质,发表了一段自己的看法与见解,着重强调了诉讼各方的诚信诉讼义务。这段感悟并非赘言,而是他独具个人特点的“庭审教示”,即在庭审开始时或者结束后,就案件中的一些法理与情理问题作评述,让人们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自觉履行裁决。

对此,旁听过江必新庭审的全国人大代表兰臻表示:“法官引经据典,通俗易懂地讲解法律和社会问题,让人深受触动。”除依法不公开审理或者依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以外,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开庭审理的案件全部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网络直播,个案中情理法融合的庭审教示,也通过网络将庭审昭示的公平、正义、诚信等理念辐射影响社会各界。

在加强案件说理、实质化解纠纷矛盾以外,运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向有关行业、群体明确行为底线,真正让法律走进人们内心,让纸上条文变成行动自觉,这也是庭审的重要意义所在。2018年的“第一巡”,江必新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在福建厦门开出了第三巡回法庭处理虚假诉讼的第一张罚单。在这起案件中,出借人洪某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匿其已收回主要借款的相关证据,恶意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危害司法权威,合议庭依法对其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处以8万元罚款。通过此次庭审,当事人洪某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再审申请人林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第三巡回法庭也再一次向社会播撒出了公平正义、诚信信用的种子。全国人大代表吴偕林认为,此案判决准、释法明,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宣传。

“除了达到个案中查清事实、适用法律、化解纠纷的直接目的,庭审也要彰显出司法活动的宏观目的,即通过法庭审判来强化规则,实现法律的评价、指引作用,推进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王旭光表示,作为人民群众“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将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司法公开要求,注重创新普法形式,充分发挥巡回法庭的法治弘扬功能,通过庭审活动以及更多其他活动,讲好法治教育的“公开课”,不断引领和塑造公民法治意识,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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