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3-29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8.09 199 出版日期:2018-05-20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德国司法制度与诉讼速裁实践

文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陈明蔚

1.jpg

201711月,笔者随团前往德国参加了为期21天的“德国司法制度与诉讼速裁实践专题培训班”,得以近距离聆听德国法官、司法行政人员、律师以及大学教授的授课,实地走访联邦德国最高行政法院、州立慕尼黑第一法院、柏林市行政法院、耳町市地方法院、法官学院、国会大厦、莱比锡大学等单位,并与有关法律人士进行深入交流,受益匪浅。

德国司法体制、法院结构和运行机制

德国是一个三权分立国家,实行联邦制,全国划分为联邦、州、地区三级,联邦和各州均有自己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及司法机构,并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之规定行使各自权力。

(一)德国法院的设置、管辖和审级

德国主要设有6类法院: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刑事民事法院)、行政法院、劳动法院、财政法院和社会法院。

1.宪法法院。德国设有联邦和州两级宪法法院。两级宪法法院各自独立设置,没有隶属关系。德国有16个州,每个州都有自己的立法机构,相对应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法院。宪法法院管辖违宪案件,保证宪法的实施。联邦宪法法院也受理州之间或者州与国家之间的矛盾案件。联邦宪法法院地位超越其他五类联邦法院,是德国最高司法机关。州宪法法院仅管辖违反州宪法的案件。宪法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2.宪法法院以外的5类法院不按地域,而按案件类别划分管辖范围。分别是:

1)普通法院(刑事民事法院):民事管辖涉及公民之间的矛盾纠纷案件,刑事管辖涉及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分为区法院、州法院、州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四级。

2)行政法院:管辖除有关宪法、社会保险和财政以外的一切行政诉讼案件,分为州行政法院、州最高行政法院、联邦最高行政法院三级。

3)劳动法院:管辖涉及劳动合同和劳动法、劳工之间的纠纷案件,分为州劳动法院、州最高劳动法院、联邦最高劳动法院三级。

4)财政法院:管辖涉及地方或州财政税收有关的案件,分为州财政法院、联邦最高财政法院两级。

5)社会法院:管辖涉及养老金、事业金或者社会补助等纠纷案件,分为州社会法院、州最高社会法院、联邦最高社会法院三级。以上五类法院的联邦级法院还建立有一个共同的委员会,当五个联邦法院之间的裁判不一致时,需要共同委员会协调彼此工作,来保持判决的一致性。

以上五类法院的审理程序包括:一审、二审(上诉审)、复审(法律审)。复审仅对法律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可以在二审后申请复审,也可以在一审后直接向州最高法院申请复审即跳跃性复审。每一诉讼最多只能经过三级法院审理。如对终审判决不服,只能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申诉,但联邦宪法法院不审查判决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只审查判决是否侵害申诉人的基本权利。

(二)德国法院的组织机构和人事管理

1.德国法院的组织管理机制。德国法院一般设置法庭、分配工作委员会、行政管理部门等,工作人员有院长、法官、法律维护员、记录员、司法警察、其他行政管理人员等。法庭负责审理案件;分配工作委员会由10名法官组成,负责在年初制定全年的案件分配方案;行政管理部门则负责组织行政管理工作。法院院长是法官,同时也是分配工作委员会委员长,既办案也负责行政事务。其余法官不负责行政管理事务。

2.德国法院的法官管理制度。德国共8200多万人口,其中有2万名法官,法官占比非常高。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97条第1款以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官法》第25条,法官具有身份上和事务上的独立性。法官可以是全职,也可以是非全职,法官也不需要坐班。在德国宪法中,除非法官自愿,否则不能将法官调至其他法院。德国法官不属于公务员,工资与法官级别挂钩。法官要从最低级做起,不可以直接到最高法院工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官法》第26条亦对法官的职务监督作出规定。德国对于法官工作的考核采取评估制度,对见习法官及终身法官都实行评估。评估制度主要考察法官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承受力,不设置考核指标,每四年对法官进行一次评估,由法院院长主持。院长仅从法官工作的整体上进行评估,不对法官判决的个案进行评价。评估报告是法官申请上一级或者其他法院位置的重要考虑因素。法官如果对评估报告不满,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提出质疑。对违纪法官的处罚有罚金、降级、免除法官职务等。据德国有关司法工作人员介绍,德国法官违纪违法情形是少之又少。

(三)德国的司法教育和培训制度

1.严格的司法教育制度。德国司法具有完全性,成为法官前必须全面了解法律的各个方面,进行两次国家考试。第一次考试是在大学,第二次是在见习结束后。首先,要在大学学习至少三年半的法学理论,学习完成后可以进行第一次国家考试。考试结束后开始见习,见习时要到不同的地方,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同时也需要理论学习。见习时间是两年半到三年半时间,结束后进行第二次国家考试。两次国家考试都是在各自所在州进行,各个州考试的内容不一样,但州之间有约定,相互之间承认两次国家考试。各个州两次考试内容必须有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内容,形式是笔试和口试,但笔试的次数或者口试笔试所占比例可以不一样。要成为德国法官,必须要在两次国家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一般参加两次国家考试的人只有15%能成为法官、检察官和行政机构工作人员。

2.灵活的法官培训制度。德国法官学院有两个校区,负责对德国25000余名在职法官、检察官进行再培训。德国法院认为,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互动非常重要且越来越重要,因此将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统一安排在法官学院。德国法院没有规定法官、检察官要参加再培训,但对于晋升,再培训是一个重要的考虑条件。学院每年有5000个培训位置,法官、检察官自愿申请参加。2017年德国法官、检察官申请培训率达到90%以上。培训位置的申请由法官向州提出,当申请人数多于提供的培训位置时,会优先考虑培训新上任、经验较少的法官。法官学院每年举行再培训的形式是讲座,讲座大部分以行为为主,会模拟如何询问证人,经常涉及角色的模拟。另外还设置调节工作压力课程,帮助法官调节工作压力,以减少法官的病假。

德国诉讼速裁制度

德国的速裁制度与其司法制度文化相适应,更多的是一种促进诉讼效率的方法和理念,其速裁制度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体现在司法程序的每一个细节里,蕴藏在每一个法官的司法理念中。

(一)刑事速裁实践为加快审判速度,德国规定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如果法官审理案件时间太长,在作出判决时要相应给被告人减刑,这是国家对判决得慢的补偿。另外还规定如果案件审判时间太长,国家要对当事人进行赔偿。比如,案件审理时间比正常审理时间长了3年,法律规定赔偿当事人1200欧元。

1.速裁起诉。德国以速裁起诉的刑事案件,一般是针对比较小的刑事犯罪或者需要紧急处理以减小社会影响的案件。比如游行中、观看足球比赛时发生暴力行为等,属于需要迅速处理的情况,会相应缩减起诉到开庭的时间,以速裁模式进行起诉。比如在勃兰登堡州,涉及波兰边境的案件,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逃出边境,法律规定法官要在两个小时之内进行提审以加快判决。

2.刑事命令处罚程序。德国刑诉法在第407条到410条规定了刑事命令处罚程序,是一种速裁加速裁的审理模式。在刑事命令处罚程序中,不需要拘留被告人,也不需要开庭审理,直接由检察官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后提出一个处罚建议提交法院,经检察官、法官合议后,法官签字确认,签字后的文书即相当于判决书寄给被告人。据德国司法人员介绍,较小的刑事犯罪案件中有三分之二是通过刑事命令处罚程序进行处理。适用刑事命令处罚程序的关键是犯罪事实要非常清楚,证据确凿。另外法律还规定,被告人有权利对判决提出异议,如果被告人提出异议,检察官的起诉就会无效,要重新开庭审理。但在德国审判实践中,绝大部分人都不会对此提出异议。

(二)民事速裁实践

德国审判实践中,民事速裁一般是在立案或者判决前的阶段,比如针对欠款案件的警告程序,直接由法律维护员向当事人邮寄支付令,或者在判决前决定是否保全和拘留等,实质是一种为后面审判作准备的快速裁决。如:

1.临时禁令。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比如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倘若让起诉者等待一年才得到判决,有可能会使起诉者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此时,起诉者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法院可以立即作出决定,也可以有两个星期的时间让被起诉人答辩。临时禁令程序,只是一个时间上的过渡,不能获取信息或满足起诉者经济赔偿的要求,但不会有经济损失的产生。法院作出临时禁令决定可以不开庭,也可以快速开庭审理,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

2.拘留。在涉及借款等纠纷案件中,在被告有可能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下,律师可以向法院提出拘留申请,法院对此快速裁决。拘留决定分成两种:一种是人事拘留,即将转移财产的被告拘留起来;另一种是事物拘留,即申请将被告的账号冻结。律师不仅要提出拘留的具体原因和要求,还需向法院提交如证书、购买合同等证据。法官要对此审查,然后快速裁决,可以是驳回申请或者让申请人口头陈述,然后作出决定。

3.法庭调解。在德国,法庭调解也是案件速裁的一种方法。德国法院有一个专门针对调解的职业培训,被培训的人叫职业调解员。涉及邻里纠纷、企业各个股东之间的纠纷等案件,一般先由调解员出面进行调解。调解员本身也是法官,但不可以是最后作出判决的法官,且调解时不从法律角度出发,而是从心理学等角度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目的是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以达到快速审判效果。

(三)行政速裁实践

在行政诉讼中,所有速裁案件都是当事人按照条件提出申请的,法官不能主动提出速裁,联邦最高行政法院审理的涉及德国基础建设等一审案件(速裁案件)除外。当事人提出速裁申请后,完全由法院决定是否速裁。行政速裁的标准比较复杂,一是案件本身有速裁的要求,二是案件当事人有胜诉的几率。比如,交通局吊销驾照后,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由于当事人提出异议期间可以继续开车,法院会认为不符合速裁的要求。而如果当事人把人撞死了,为了减少对他人的影响,法院就会决定速裁。又如,当公民诉行政机构不作为时,如果法院认为情况紧急且公民有胜诉的几率,可以决定速裁,判决行政机构马上执行。法官审理行政速裁案件不需要开庭,而且是一审终审。

启示

虽然中德两国在政治体制、司法制度上有着天壤之别,但殊途同归,司法的最终目的都是为社会公平正义守住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共同目的使得我们可以取长补短,从德国的司法制度和诉讼速裁中汲取正能量。尽管本次培训的主要内容是诉讼速裁,但值得我们借鉴、促使我们思考的远不止诉讼速裁。

一是树立法律权威,让法治成为人民的信仰。德国法院不存在执行难问题,民事审判开庭不需要全程记录甚至不需要记录,也不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这与民众对法官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仰息息相关。德国是最先提出“法治国家”概念的国家,始终把树立民众法治信仰作为根基性工程来抓,使法律深植于国民的心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于树立人民的法治信仰。站在新时代的起点上,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应把重构人民对法治的信仰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采取各项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树立法律权威,提升人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逐步让法治成为人民心中坚实的信仰。

二是更新速裁理念,拓宽速裁适用范围。德国的速裁理念和方法渗透到各部门法中,各类案件、各个审判阶段均有速裁的实践。速裁就其本质而言,指的不应仅仅是一种单一的程序制度,或者单一的速裁程序机制,而是对诸多具有相同简易快速裁判特征的程序及其诸多有关速裁机制的总称,是一种理念。对速裁,应从原理和本质上作广义理解,尽可能从多种程序设置的角度去规定、确立与构建不同类型的速裁机制,让速裁机制渗透到司法程序的每一个步骤中,如此才能充分发挥速裁的功能价值,从整体上全面提高诉讼效率。

三是强化法官培养,着力造就“专家型法官”。德国严格的司法教育和法官培育制度为“专家型法官”的造就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基础。同时,德国将法官培训作为改进法院工作的工具,为法官设置了灵活而实践性强的培训课程。德国法官是法律精英的代表,受到全社会的尊崇。我国应不断强化“专家型法官”的培养力度,让专家法官成为中国法院的主流,司法权威的建立必将水到渠成。可借鉴德国的“见习法官”模式,建立为期两年的预备法官职前训练制度,以科学的课程设计和务实的培训方法,把一个刚进入门槛的法律职业人士培养到基本上可以直接上岗担任法官的水平。同时,加强实务性、实用性与实践性培训,为法官设置灵活且实务性强的培训课程,不断增强法官独立思考能力,提高法官认识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敏锐性,确保法官文化专业素养适应时代发展,更好地塑造法官的良好形象。

四是坚持“四个自信”,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德国法院的分类和划分较为专业化,民众经常会遇到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的难题,同时基于法官的独立性原则,刑事民事、行政、社会、劳动、财政法院之间无法根据工作需要灵活调配人员。在数据化应用和信息化建设上,德国一些法院甚至仍停留在使用磁带的年代。我们国家在审判中对科技的运用走在德国前面,这是我们的底气和自信。在深入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我们必须立足于国情,既要积极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和经验,也要在坚持“四个自信”的基础上认清本国的优势所在,保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特色,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