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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
星期四

《中国审判》2018.07 197 出版日期: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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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域外法制视角 看“见义勇为”的法律保障

文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 支振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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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彭宇案”落幕多年之后,“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判决终于让社会公众松了一口气。该案判决契合了“让好人有好报”这个朴素的正义观,传达了让人们见义勇为、让见义勇为者无后顾之忧的法治之音。而从全世界范围来看,通过法律制度安排,支持见义勇为,为见义勇为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也已成为普遍选择。

一、将见义勇为设定为特定情况下的公民义务

在部分西方国家,见义勇为不仅仅是个人美德,在有些条件下还是法律义务。

传统上,英美法并不鼓励见义勇为。1887年美国俄勒冈州最高法院在格雷恩诉萨瓦吉案判例中甚至发展出了“禁止好管闲事原则”。但情况现已发生重大变化。截至2009年,美国至少有十个州制定法律,对特定情况下的“见义不为”进行刑事处罚。比如,佛蒙特州《临危救助责任法案》第519c)条规定,特定情况下的见义不为“至少会被罚款1000美元”;明尼苏达州《好撒玛利亚人法》第604条中明确规定有“救助的义务”,违反者可能“构成轻微犯罪”。

欧陆国家普遍规定了刑法上的救助义务。《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能够通过其即刻行动阻止针对他人人身完整的重罪或轻罪,且该行动对其自身或第三人不会造成危险,却有意不这样做的,处5年监禁并处罚金7.5万欧元。”“任何人对于处于危难中的人有意不提供对其本人或第三人不会带来任何危险的帮助,则处以与前款相同的刑罚;这种帮助可以是其本人的行为,也可以是唤起救助的行为。”同法第223-7条规定:“任何人在不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情况下,故意不采取救助措施,或不唤起救助措施,以对抗能够给他人安全带来危险的灾害的,处2年监禁,并处3万欧元罚金。”《德国刑法典》第323c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如救助确属必要,同时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救助有可能进行,那么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救助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奥地利刑法典》第95条规定:“在某人遇难或遭遇危险的情况下,不提供对于生命、身体健康损害明显具有必要性的救助,判处最多6个月的自由刑,或最多360天的罚金日数。若不进行救助导致他人死亡,则判处最多1年的自由刑或最多360天的罚金日数,除非救助行为对于行为人不可期待。”

当然,在这些国家法律的规定中,见义勇为虽然是法律义务,但该义务也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救助确属必要,如果已经有专业人士在救援,而此时救援只能是添乱而非帮忙,则可以不提供帮助;救助不能给自己或第三人带来重大危险,法律也不能不近人情,不能强行要求“舍己救人”;救助不违反自己的其他法律义务,比如,不能“慷他人之慨”,窃取别人的财务去济贫等。

二、规范对见义勇为的认定

从逻辑上说,既然法律鼓励见义勇为,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将见义勇为设定为公民义务,那么对见义勇为作出一个科学、规范的界定就属必要。我国当前不存在国家层面上统一的见义勇为立法,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的地方性立法差异很大,在实践中导致对见义勇为的认定非常混乱。不仅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范围界定含混,而且见义勇为的认定机构也多种多样。相应地,认定程序、争议解决和救济方式也各不相同。这使得一些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在西方发达国家,也很少存在对见义勇为的认定与奖励。认定见义勇为主要发生在涉及侵权或者补偿的情况下,一般由法院来进行认定。

就见义勇为人员认定而言,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好撒玛利亚人法》第8382条规定,在救助心脏病患者时,必须获得特定机构认证资格或具有救护证书的人才能施救,否则施救者有可能会为施救差错承担责任。该条规定比较严苛。但佛蒙特州《临危救助责任法》第591a)条规定:“一个人当他知道别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只要没有达到可能对他自身构成危险或耽误他的更重要义务的履行程度时,就可以给予受害者合理的救助,除非其得到他人的救助。”显然,普通人的施救行为也构成见义勇为。

就见义勇为认定机关而言,在加拿大等少数对见义勇为进行表彰的国家,一般是根据州议会通过的法律,由州司法部来认定。比如加拿大魁北克省《良好公民促进法案》第15条规定,在司法部的推荐下,见义勇为人员可以获得物质和荣誉奖励。

日本也对见义勇为进行表彰。20061027日,日本新修订的《关于勋章、徽章、褒章等的授予及通知式例》规定,在决定是否授勋时,见义勇为由日本政府(内阁)来认定和颁授。韩国《见义勇为死伤者抚恤、补助法》第5条规定:“拟适用该法者应向管辖其住所或救助行为地的市长、郡首、区厅长申请见义勇为死伤认定。市长、郡首、区厅长应立即经特别市长、广域市长、都知事,请求保健福利部长官作出认定见义勇为死伤的认定。”“市长、郡首、区厅长知晓管辖区域内发生救助行为的,可依职权,经市、都知事请求保健福利部长官作出见义勇为死伤认定。”韩国国会常任委员会于1998129日批准的《有关见义勇为礼遇的法律》规定,见义勇为由保健福利部来负责认定。

因此,作为有着优良传统美德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情况下,从法律层面统一对见义勇为人员、认定机关以及保障措施的规定,不仅在现实中确有必要,也能给其他国家提供一个良好的立法榜样。

三、强化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

曾几何 时,“英 流泪”“做好事一阵子,苦自己一辈子”“帮了别人,害了自家”成为许多见义勇为者心中的痛。于是,老人倒地扶不扶,见到他人遇到危险救不救,竟然成了盘桓在人们心头的难题。如今,“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的判决给了见义勇为者更多的勇气。而从西方国家情况来看,也强调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

《德国民法典》第670683条规定,救助人可请求偿还其因救助行为支出的费用。《德国社会法典》第7章第2条第1款设置了13项意外事故保险,对见义勇为人设置了较为全面的保护,该章第13条还规定,当见义勇为导致行为人财产受损,行为人有权向相关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日本2007年新修订的《关于对协助警察官执行职务者的灾害给付的法律》第1条规定,该法的目的就是,保障对于协助警察工作者所受的灾害(负伤、疾病、残疾和死亡)给予的治疗或其他给付。第5条规定了给付种类,包括治疗给付(提供负伤、疾病等必要的治疗或治疗费用)、伤病给付(对治疗后遗症的相关给付)、残疾给付(对治疗后落下残疾的给付)、看护给付(对后遗症或残疾的看护给付)、家属给付(协助者死亡情形下的给付)、葬祭给付。

曾有一段时间,许多人总认为见义勇为者必须是大公无私、奋不顾身、舍己为人的,见义勇为造成了自己或第三人的财产甚至人身损失,后果往往也要自己来扛。实际上,这种认识是有问题的。见义勇为如果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了损失,只要这种损失不是出于故意或者明显的过失,那么在见义勇为者自身无力承担的情况下,就可以要求被救助者来承担一定程度的损失赔偿责任。在救助者和被救助者都无力承担的情况下,国家和社会也要担负起相应责任。

四、多方面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激励措施

生活永远比法律复杂,并不是所有人都支持见义勇为,甚至在有些情况下,见义勇为可能会受到阻止,见义勇为者也可能会遭受诬陷或打击报复。我国和许多其他国家的法律,都针对这些方面作出了规定。澳大利亚北部行政区《刑法典》第155条规定,任何人非法对正在为第三人提供紧急救援、复苏治疗、医治、急救或帮助的人进行攻击、阻止、侮辱或干涉,将构成犯罪并可处5年监禁。如果这种行为危及第三人生命或身体健康,可判处7年监禁。

除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不受诬陷、打击报复外,科学规定对他们的褒奖措施,也非常必要。加拿大魁北克省政府19771219日出台的《良好公民促进法案》、美国《蒙大拿州法典》,都规定了对见义勇为者的支持。

1972年加拿大设定了国家“勇气勋章体系”,该勋章分为三种:一为“英勇十字勋章”,主要表彰在极度危险状况下的杰出行为;二为“勇气之星勋章”,主要表彰在重大危险状况下的杰出行为;三为“勇敢奖章”,主要表彰在危险情况下作出的杰出行为。根据2014922日加拿大总督办公室制定的《有关勇气勋章提名和授予的规则》第11条的规定,勋章由总督亲自颁授。加拿大魁北克省政府也为见义勇为设定了两类勋章:第一等级是“良好市民勋章”,该勋章为铜质,均刻着授勋人的名字,授予那些冒着生命危险拯救他人生命的人,州政府在授予勋章的同时还一并授予金质胸针;第二等级是“良好市民荣誉称号”,授予那些在困难环境中实施英勇和奉献行为的个人,获得荣誉称号的公民将获得印有个人姓名的荣誉证书和银质胸针。

韩国《见义勇为死伤者抚恤、补助法》第7条规定,国家可依据“奖勋法”的规定,授予见义勇为死伤者特定荣誉。

新加坡《杰出英勇奖章规则》第3条第1款规定,奖章授予那些在新加坡境内,在具有极度生命危险情况下作出英勇壮举的人士;第2款则规定,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该奖章也可以授予在新加坡境外作出英勇壮举的人士。

日本《关于勋章、徽章、褒章等的授予及通知式例》规定,对于“不顾自己危难尽力救助人命者”可授予“红绶褒章”。20131113日,日本内阁就曾授予救助落水儿童的中国留学生严俊该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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