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4-27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8.07 197 出版日期:2018-04-20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从“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 谈司法的功能

文 |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刘金郎

blob.png

“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的一审判决得到了包括法律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积极评价,舆论普遍认为,该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对于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道德风尚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此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二审进行公开宣判:医生杨某劝阻老人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一审判决曾受到不少质疑,主流观点认为法院事实认定无问题,但在适用法律上有“和稀泥”的嫌疑,挫伤了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二审改判后迎来点赞一片,公众普遍认为二审判决既正确适用了法律,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引领了正确的价值取向。

200794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针对“彭宇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原告徐寿兰系与被告彭宇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876.6元。彭宇不服此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一审民事判决。

该案因为关键证据的遗失,加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包含保密条款的和解协议等,致使案件事实至今仍扑朔迷离,被认为是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案件”。虽然时隔五年后,有当地政法官员指出彭宇确实与徐寿兰相撞,案件系因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了,但因为没有更多证据和信息的呈现,仍然无法完全打消公众的疑虑。

以上三个案件都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判决后各方评价也有所不同。笔者想借此谈谈司法的功能问题。

司法的功能从不同的维度划分会有不同结论,在不同的领域也有不同的功能。本文中,笔者所讨论的司法功能主要是针对民商事领域。

先秦法家代表人物之一的管仲在其著作《管子·七臣七主》中曾有曰:“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令”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通指具有法律性质的各种规范。“兴功惧暴”指表彰有功的人和事,威慑妄图反对和破坏国家的人和事,此条从表面看更偏重刑事领域,然亦可引申到民商事领域,即惩恶扬善。“定分止争”指确定名分,止息纷争,此条用在民商事领域再恰当不过,可进一步引伸为“案结事了”。“令人知事”指使人知道国家的法令和政策,明白事理,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此条似乎偏重行政法领域,但仔细推敲,此条适用于司法活动的各个领域,即司法的价值引领功能。管仲此论述可看作是对司法功能的高度概括,笔者暂且将其归纳为定分止争、惩恶扬善、价值引领三个方面。

定分止争是司法最直接、最主要的功能,而要做到定分止争的前提,便是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者中,案件事实认定又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需要率先讨论。“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和“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因为有相关视频、监控录像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的存在,案件事实认定相对容易,因此法院最终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公众对于案件的认知基本是吻合的。而“彭宇案”因为没有事发当时的现场视频录像,也没有相关目击证人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关键事实,加之当时处理现场的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使一审判决对原、被告相撞事实的认定,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在现实司法活动中,很多案件都会存在证据缺失的情况,这是一种客观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说理和适用法律就显得至关重要。司法所能查清的事实也只是在案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法官也只能根据现有的证据来认定事实。至于无法查明的事实,则只能根据举证原则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不应苛责法官必须查清案件全部客观事实。“彭宇案”在证据不足的困局之下,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认为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等。这些并不完全适宜的分析推论和法律适用,被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哗然。

惩恶扬善功能可拆分为两方面。“惩恶”为直接功能,主要体现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在民商事领域也有体现,最明显的如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当事人的诉求不予支持并进行罚款和拘留等。“扬善”为间接功能,主要通过对在司法活动中当事人的某些行为给予肯定,弘扬善行义举,倡导美德美行。“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中,法院对张永焕肇事逃逸行为进行了否定评价,对于朱振彪的追赶行为认定为见义勇为,结合其他事实最终认定朱振彪不承担任何责任,从而体现了司法惩恶扬善的功能。

价值引领属于司法的间接但却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对社会秩序维护、法治文明建设、公序良俗建立等具有深远意义。当年“彭宇案”后,一些地方出现老人摔倒无人搀扶、做好事反被诬告等现象,原因屡被归咎为“彭宇案”。如其后出现的佛山“小悦悦事件”,也被部分人认为是此案判决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典型。

总之,在现代社会中,怎么重视和强调司法公正都不为过,司法者必须谨慎处理每一起案件,守好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充分发挥司法的应有功能。在定分止争的同时,培养公众的法治信仰,使之最终内化为公众的行动自觉。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指出的那样,“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