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本刊记者 张春波 
>>本案宣判现场 随着媒体的传播,对于“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的讨论骤然炸开。当有不同声音出现时,民众的目光自然而然地紧紧锁定法院。此时,法院将作出怎样的裁判,影响的已不仅是个案中的当事人,更是将楔下一颗与裁判精神相契合的社会行为规范指针。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潘楷担任了本案审判长。刚拿到这个案子,直觉告诉潘楷,“这或许又是一个有标杆意义的案件。”在调解无果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8年2月12日,经过近5个小时的开庭审理,审判长潘楷当庭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从事后舆论反馈来看,法院的说理及判决结果备受法律专业人士的认可,同时又赢得了民心。 围绕案件的审理等相关情况,本刊近期专访了滦南法院副院长、“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的审判长潘楷。 《中国审判》:为做好本案的审理等相关工作,滦南法院作了哪些准备和努力? 潘楷:在开庭前,这个案子就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它是又一堂生动的法制课;而对于法官来说,也是一次司法考验。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要求从程序到实体均要做到最大程度的严谨。我院高度重视此案的审理。虽然本案是由派出人民法庭审理的,但因案情重大且备受关注,最终院党组决定,由我作为主管人民法庭的副院长,担任了本案审判长,由两个基层法庭庭长担任审判员,同时还邀请了两名人民陪审员共同参加。此外,除了对审理等主要环节的重视外,我院还针对此案专门成立了舆情关注小组。 《中国审判》:这个案子的证据材料有什么特点?法庭调查是否遇到难题? 潘楷:这个案子的视频证据资料很丰富。虽然其中时间上有所间断,但基本上能够还原事件的大体经过。比如,朱振彪的手机没电后,火车上的行车记录基本上可以衔接,包括朱振彪在列车驶来时挥动衣服、张永焕走上铁路等均有明确的视频记录,这些证据很好地帮助了法院认定事实。 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发生于曹妃甸区,追赶过程中抵达滦南县内,而最终张永焕的死亡地点位于迁曹铁路。从隶属关系上来看,迁曹铁路归属太原铁路局管理。可以说,此案涉及3个不同的管辖区,调取证据等相关工作需要在多地区和部门间进行协调。此外,本案提起诉讼时距离事发已近一年,想要查清当事人的通话记录,则需要到省通讯公司调取原始数据,有的因信息储存较久,省公司也不能调取,相对来说增加了调取证据的难度。 《中国审判》:本案中,法院归纳的双方主要争议点是什么? 潘楷:这个案子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张永焕之死与朱振彪的追赶行为有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认为追赶导致了死亡,侵害了张永焕的生命权,要求朱振彪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则认为自身行为具有合法性、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此外,张永焕的死亡结果只是一个意外,被告在主观上或客观上均没有积极追求张永焕死亡的结果的发生,不应承担责任。 《中国审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书中指出理由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潘楷:首先,被告朱振彪作为交通事故现场的目击人,看到张永焕驾车逃离后,及时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驱车、徒步追赶张永焕,敦促其投案,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其次,从被告朱振彪的行为过程看,其并没有侵害张永焕生命权的故意和过失。根据影像记录,双方始终未发生身体接触。在张永焕持刀声称自杀意图阻止他人追赶的情况下,朱振彪拿起木凳、木棍属于自我保护的行为。在张永焕声称撞车自杀,意图阻止他人追赶的情况下,朱振彪和路政人员进行了劝阻并提醒来往车辆。考虑到交通事故事发突然,当时张雨来处于倒地昏迷状态,在此情况下被告朱振彪未能准确判断张雨来伤情,在追赶过程中有时喊话传递的信息不准确或语言不文明,但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过错,也不影响追赶行为的性质。在张永焕为逃避追赶,跨越铁路围栏、进入火车运行区间之后,被告朱振彪及时予以高声劝阻提醒,同时挥衣向火车司机示警,仍未能阻止张永焕死亡结果的发生。由此,我们认为该结果与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中国审判》:判决中,法院指出朱振彪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这是出于怎样的考量? 潘楷:法院并非是代替相关部门认定朱振彪是见义勇为人,而是从法院的角度对其行为作出司法评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张永焕肇事逃逸的行为构成违法。 遇到违法犯罪事实,朱振彪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在判决书的“本院认为”中,作出这一司法评价并不影响判决结果;见义勇为也并不必然地等同于无需承担责任。 加入这一段评价,我们更多地是想对这样的行为表示支持。法院判决有着引导社会的功能,法院在判决中也应当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每个法官的责任。作出朱振彪追赶肇事逃逸者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评价,体现着办案法官和人民法院的社会责任担当。 《中国审判》:审理这个案子,您有什么样的感受? 潘楷:我们办理的每个案子,不应引起百姓的不安。如果为了“息事宁人”,就判决朱振彪承担责任,那么估计以后这样挺身而出的举动就会更少。过去“扶不扶”的争论已经挫伤了见义勇为的积极性,现在有人将“追不追”与之相提并论,可见该案虽小,导向重大。如果出现误判一个案子导致整个社会变得更冷漠,那就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维护公序良俗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法官办案不能置社会冷暖于不顾,我们办理每一个案件都应该秉持“齐准绳,不忘百姓安宁;执法槌,恒念社会冷暖”的法律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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