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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星期六

《中国审判》2018.06 196 出版日期:201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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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代表建议 尽快制定《强制执行法》

文 | 本刊记者 袁定波

强制执行单独立法问题,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呼吁多年,基本形成共识,但这项工作至今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制定强制执行法以及几年来全国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强制执行单独立法更加迫在眉睫,相关条件也更加成熟。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提交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应尽快将强制执行立法纳入立法规划,提上工作日程,尽快出台单独的强制执行法。

江必新指出,强制执行单独立法具有良好的理论基础和扎实的实践基础。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以来,特别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以来,全国法院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行了声势浩大的执行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对执行工作的重视、支持力度前所未有,各地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力度前所未有,执行工作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前所未有,为强制执行单独立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与此同时,完善的执行规范体系已初步形成。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法治强音人民法院密集出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先后制定修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拒执罪、限制高消费、执行异议复议、财产保全、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网络司法拍卖、执行和解、执行担保、仲裁裁决执行等近20个司法解释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款物管理等近30个规范性文件,涉及执行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有力统一了执法尺度,有效填补了规则空白。最高人民法院还对大量零散的甚至相互冲突矛盾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梳理,形成了覆盖各项重要节点并自成体系的执行办案指引1000条,使执行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更加明确、规范。这些执行规范体系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适用和不断发展,为强制执行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司法实践基础。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已经修订至第六稿,中国政法大学杨荣馨教授主持的《强制执行法(专家建议稿)》也已经完成出版,因此,强制执行单独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并且一旦立项,一部符合中国国情、体系完备科学的强制执行法指日可待。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江必新强调,强制执行法律的主要执法者是人民法院执行队伍。因此,一支高素质的执行队伍是强制执行单独立法的关键。近年来,执行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有了长足进步,相比过去,执行队伍的年龄更年轻、学历更高、结构更优、专业更强,整体队伍素质有了显著提升,完全有能力学习掌握一部精细复杂的强制执行法,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确保强制执行法的各项制度规定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确保相关立法目的得以充分实现。

江必新表示,近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国强制执行理论和实务都取得了历史性发展,特别是执行司法实践的创新发展。比如网络查控、网络拍卖、联合惩戒等制度构建,为世界执行事业贡献了中国智慧、提供了中国方案,有力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和政治优势。当前,强制执行立法供给不足,已经成为影响执行工作健康发展、影响我国执行工作国际形象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加快强制执行立法进程是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当务之急,是执行工作长远健康发展的长久之计。

江必新介绍,《强制执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分四编,十八章,二百五十二条。第一编为总则,包括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执行机构、执行管辖、执行依据、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执行的申请和受理、执行程序进行的一般规定、执行救济、强制措施。第二编为金钱债权的执行,包括一般规定、对不动产的执行、对动产的执行、对债权的执行、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清偿与分配。第三编为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包括实现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第四编为附则,对本法的效力作了规定。

记者注意到,《草案》增加规定了“公布拒不履行义务的执行债务人名单”“限制消费”两种强制措施。

对此,江必新解释说,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是性质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严厉制裁。原来法律规定的拘留期间过短,不足以震慑执行债务人和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协助执行人,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不利于维护正常的执行秩序,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权威。这是当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加以解决。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草案》在吸收了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内容基础上作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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