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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星期四

《中国审判》2018.04(上) 194 出版日期: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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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法治信仰 公正诠释担当

郑州中院负责人就“劝阻吸烟猝死案”答记者问

文 | 本刊记者 沈洋 通讯员 薛永松

123日,备受各界关注的“劝阻吸烟猝死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二审法院不但驳回了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还在被告人没有上诉的情况下,撤销了一审中要求被告人补偿1.5万元的判决,被告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为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这起案件的有关情况及二审裁判,本刊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郑州中院负责人。

《中国审判》:请您介绍一下,一审法院的判决究竟存在什么问题?导致该案“偏差”的原因有哪些?

郑州中院负责人:一审法院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适用法律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是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加害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本案中,段某某虽然在争吵后死亡,但是段某某的死亡是由于其自身的心脏病发作所致。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来讲,劝阻吸烟行为是一种善意的劝告,通常不会造成死亡。因此,杨某的劝阻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就意味着公平责任原则在本案中没有适用的前提。一审判决也认定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并无法律上必然的因果关系,却以段某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为由,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令杨某补偿田某某1.5万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是判决结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该规定的目的是减少烟雾对环境和身体的侵害,保护公共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卫生城市建设,鼓励公民自觉制止不当吸烟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导致一审法院“偏差”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是一审法院对《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理解和把握不够准确。一审法院把双方都没有过错当作适用该条法律规定的唯一条件,而忽视了公平责任原则也是一种侵权归责原则,也需要符合基本的侵权构成要件,即应当具备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及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除此之外,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还要符合其他条件,比如若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则显失公平,公平责任原则无免责事由且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公平责任中加害人的责任份额必须适当等。

二是一审法院忽视了法院判决的价值导向功能。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判决后的社会效果,追求的是结案了事,而不是案结事了,也没有考虑当事人怎么想,更没有考虑社会怎么看。事实上,法院是向社会输出法律的特殊车间,判决是承载着法律的产品,判决结果会在无形中影响人们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

《中国审判》: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法官遇到过哪些疑难问题?二审合议庭为此主要做了哪些努力和工作?

郑州中院负责人:办案过程中这几个问题一直萦绕在心:一是杨某到底有没有过错;二是应该如何认定过错,需要从哪些方面去判断过错;三是杨某劝阻吸烟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到底有无因果关系,法院的认定怎样才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说理充分、用语得当,让大家心服口服,让社会各界满意?这些问题一直在法官脑海挥之不去,这也是法院必须作出的答卷。

接手这个案件之后,法官在认真阅卷的基础上,前往金水区天骄华庭2期小区的物业公司,向相关人员核实了事发当时的情况,几次实地重走从电梯到单元门口再到物业办公室门口这段路,验证边走边说大概需要的时间,反复观看三段监控视频,认真比对分析了视频时长、双方面部表情和肢体动作等,把时间精确到了秒。同时,审判团队还前往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调取了其就事发经过制作的六份询问笔录,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最后又对监控视频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尽最大可能还原事实真相,并尽可能在案件事实方面让当事人口上无言,让广大群众心中无惑。另外,法官还就法律适用问题查阅了一些案例和文章专著,为准确适用法律打下了坚实基础。

《中国审判》:从医学角度分析,段某某心脏病发作可能与之前的争执有关。虽然过错在段某某,但杨某的劝阻行为是否存在处置失当?

郑州中院负责人:本案中,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杨某在约5分钟的劝阻吸烟过程中始终保持克制、冷静,不存在拉扯、肢体冲突等过激行为,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其劝阻行为并无不当。杨某的劝阻行为符合《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公序良俗,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司法裁判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

当然,公民劝阻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以正当方式提出,应当在法律和道德的限度内进行。一要语言文明,不得使用侮辱性、歧视性、攻击性语言;二要行为文明,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中国审判》:一般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围绕上诉者的诉求来审理,但在该案中,杨某没有上诉,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郑州中院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杨某未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应予直接改判。主要理由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该规定的目的是减少烟雾对环境和身体的侵害,保护公共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卫生城市建设,鼓励公民自觉制止不当吸烟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因此,二审法院可以依法直接改判。

《中国审判》:二审判决结果获得了舆论的普遍赞扬,但也有专家表示,根据生命权的价值崇高原理,由杨某适当补偿老人家属也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您怎么看待这个观点?

郑州中院负责人:生命权在法律价值位阶中确实比较靠前,俗话说的“人命关天”就是这个意思。但是在法律价值位阶中排在最前面的永远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法律乃至法治的首要美德,没有了公平正义,就无所谓法律,更谈不上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都应当把这句话铭刻在心,并具体落实到自己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否则,何谈公正司法,何谈司法为民。本案从法律上来说,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判令杨某承担补偿责任是错误的,且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有悖民法的立法宗旨。二审法院改判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杨某的自愿捐赠或补偿应由双方私下自行处理。

《中国审判》:本案在全国影响很大,备受舆论关注。您认为该案二审改判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哪里?

郑州中院负责人:二审宣判后,《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全国各地主流媒体纷纷进行了报道,判决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甚至世界卫生组织也通过官方微博进行点赞。

二审法院改判的初衷,就是要向公众传递这样一个信号:法院是社会正能量的坚定守护者,司法裁判鼓励、支持公民积极主动地制止不文明行为。即使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意外,只要行为人行为正当、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现在,在广大媒体朋友和热心群众的帮助下,大家都清晰地收到了这个信号,都知道以后碰到类似事情要勇敢站出来。二审法院给全民上了一堂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实现了“通过裁判弘扬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的效果,传递了司法正能量,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就是二审改判的意义所在。

《中国审判》:请结合本案的审理实践,针对今后如何有效地防止错案发生,谈谈您的意见和建议。

郑州中院负责人:对于如何正确地办案、如何有效地防止错案发生,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具体而言,应当做到三个“必须认真对待”:

一是必须认真对待案件。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人民群众每一次经历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对于法官来说,必须审慎地对待每一起案件,必须举轻若重,再小的案件也要当成大案要案来办。因为每一个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都不是小事,再小的案子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天大的事。工作中一丝一毫的失误,都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百分之百的伤害,都可能动摇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律的信任。

二是必须认真对待当事人。作为法官,首先要认真对待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案件事实就是适用法律的基础,必须全面分析、综合把握所有证据,这样才能更为全面地掌握案情,为下一步的法律适用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应当尊重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古语有云“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法官办案时不能先入为主、偏听偏信,要让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充分发表诉辩意见,认真阅读他们的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相关文书,从而更加准确地把握双方的情绪和诉求,更加精准地探知案件的症结所在,更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和裁判。

三是必须认真对待判决。判决通过否定违法行为、肯定合法行为,实现法律的价值导向功能,影响人民群众对是非善恶的判断,其作用是直接而又深远的。因此,判决就是行动中的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成为社会的风向标。认真对待判决应该做到以下三点:1.判决应当条分缕析证据;2.逐条回应当事人的诉求;3.加强裁判说理,让群众了解法院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这就要求办案法官把法律摸清吃透。一方面,要综合运用文义解释、论理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等各种解释方法,要善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案例,还要善用司法大数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另一方面,要克服法律教条主义思想的束缚,不能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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