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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星期四

《中国审判》2018.01 191 出版日期: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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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无人机“黑飞”入刑第一案审理纪实

| 岳冠华

编者按

因某航空科技公司的三名员工操控无人机进行非法航拍测绘,致使多架次民航飞机避让、延误,甚至引发了北京空军出动车辆和人员,进行空中武装拦截……2015年,轰动一时的无人机“黑飞”案,在国内外媒体及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下最终落下帷幕。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犯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近年来,我国无人机产业发展迅速。因成本相对较低、使用方便等优势,无人机在航拍、地质测量、巡查等领域逐渐实现了广泛的应用。作为新兴事物,无人机在给不少行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相伴产生了一些新问题,亟需我们予以正视。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的缺位,全国各地曾多次出现因无人机“黑飞”所引发的案件,但结果基本上都是被处以罚款或是行政拘留。

2015年,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操控无人机“黑飞”的被告人判处刑罚,这开创了国内判例之先河。

无人机引发首都空域安全警报

2014924日,平谷法院里来了一件“新鲜”玩意儿,引起了大家的好奇。长长的双翼,白色的机身,一架大号的飞机“模型”在法警的“押解”下被抬进了法院的赃证物室内。与平日里刑事案件中的管制刀具等常见作案物品存放在一起,略显得有些不搭。大家不禁好奇,这个貌似“来头不小”的无人机是如何成为犯罪工具的?

这一切还要从2013年底那次惊动北京上空的无人机航拍说起。

20131228日,郝某某受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牛某某的指派,在明知其公司不具备航空摄影测绘资质且未申请空域的情况下,让乔某某、李某等人对河北三河某公务机场项目进行航拍测绘。

次日,乔某某、李某均在明知其不具备操纵无人机资质以及不清楚公司是否申请空域的情况下,在平谷区马坊镇某公路上操纵无人机升空进行地貌拍摄。

这貌似不起眼的普通拍摄行为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由于无人机飞行事前未经合法审批,其在飞行拍摄过程中被空军雷达监测发现,并被认定为“不明飞行物”。随后,北京军区空军将其列为一级威胁目标,迅速出动直升机将其迫降。

经事后统计,此次非法航拍致多架次民航飞机避让、延误,造成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近2万元;北京军区空军组织各级指挥机构和部队参与处置,共有近千人参与;武装直升机升空作战、歼击机升空待命、动用雷达及车辆共计百余台。这并非“演习”,而是荷枪实弹的一级战备。对于不明的空中“来犯之敌”,北京空军司令部直接指挥了此次“军事行动”。

事件发生后,乔某某、李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郝某某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至此,由一架无人机引发的首都空域安全警报得以解除。

庭审中控辩双方激烈对峙

无人机“黑飞”引发的空中“硝烟”逐渐散去,“没有硝烟”的庭审“战场”却刚刚拉开序幕。

此前,已有无人机“黑飞”事件见诸报端。如,20126月,福州某会展公司在未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申请的情况下,擅自安排两架飞行器升空飞行,飞行时间约1个小时,飞行高度约100米,干扰了正常的飞行活动,属于未经批准的违法飞行行为,福建监管局根据规定,对其实施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但由于本案是全国首例被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的无人机“黑飞”刑事案件,因而引发了社会舆论的极大关注,国内外媒体对本案进行了持续的跟踪报道,案件的审理进程吸引着社会各界的目光。在热切的关注中,平谷法院交出了一份怎样的答卷?

承办该起案件的是时任平谷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具有十多年刑事审判经验的白雪英法官。在法院工作的多年里,白法官先后承办了姚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马某某故意杀人案等多起在全区、全市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件,但是,对于此次承办全国首例“黑飞”案,这位经验颇丰的资深法官依然倍感压力。

由于既往并无可以参考的案例,要实现从法律理论到审判实践,衔接两者的基础性工作需要一点一滴地进行反复研讨,实现“从无到有”。诸如案件性质该如何评判,定罪量刑如何做到有理有据,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审判中如何做到有机统一,这一系列问题带来的工作压力可想而知。

作为全国瞩目的首例案件,白雪英法官更是加倍“绷紧了弦”,“一定要圆满结案,给案件各方一个合法、公平的交待”。

正如之前不少人的预想,案件的庭审过程颇为艰辛,控辩双方的观点几乎是“水火不容”。

辩方认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相对比较固定的、人数众多的场所,并不包括领空,三被告人是受公司指派而履行航拍任务,主观上没有犯罪动机、目的和追求的犯罪结果,且无人机的飞行高度和速度均不构成对事发空域任何军用或民用航空器飞行的危害和威胁。被告人实施的是职务行为,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是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主张法庭应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三被告人宣告无罪。

而控方坚持认为,三被告人在明知自己不具备操纵无人机资质以及不清楚公司是否申请空域的情况下,操纵无人机进行非法航拍,导致军方出动大量人员、军用物资等进行查处,并致多架次民航飞机空中避让、延误。三被告人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该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应该判处有期徒刑实刑。

控辩双方不同观点的激烈对峙使第一次庭审持续了近两天。

法庭上“交锋”的两天时间里,白雪英法官展示了良好的庭审驾驭能力。这背后,是其默默付出的一个个日夜。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在接手这个案件之前,白法官基本上是无人机领域的“门外汉”,对于“无人机”“黑飞”等新鲜名词尚无明晰概念。但是,作为案件的居中裁判者,为了掌握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她多次加班加点,不厌其烦地查资料、登门求学。对于文科出身的她来说,要学习飞行高度、航速、燃油储量、空域标示图等更偏重理科思维的专业概念,难度可想而知。功夫不负有心人,在白法官锲而不舍的努力下,她最终把这些生疏的专业知识一一“攻克”,实现了从“跟着跑”到“并排跑”。

“法庭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但是也绝不会放纵一个罪犯。”为了能更加科学、全面地评判首例案件的全貌,白雪英法官尤其注意倾听各方的不同意见。案件审理期间,辩护人为证明己方观点,向法院提交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张凌等对本案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

引发如此多位著名法律学者的关注、云集不同观点于一个处于庭审中的案件,这在平谷法院院史上并不多见。

对于各家之言,白雪英法官认真倾听、合理吸收采纳,并充分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为圆满审结此案奠定了坚实基础。

“罪”与“非罪”的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的罪名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这一罪名,由于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频率”较低,公众对其并不十分了解。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以外的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以外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且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的危险性相当,最终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三被告人“罪”与“非罪”的问题,是控辩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也是业界热议的核心。

主张“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观点认为:从客观方面看,本案无人机违规飞行并未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军方出动车辆、直升机、人员等军用物资的损失不属于本罪“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范围;民航相关损失并非无人机对公共安全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关无人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位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作为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因素;全国各地“黑飞”现象普遍,同类行为并未追究刑事责任。

平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从犯罪主体上看,三被告人虽然是公司的员工,受公司指派进行测绘任务,但三被告人作为无人机的实际操纵者,根据其多年的专业经验,对本案可能发生的后果应当有预见义务,三人在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而为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从主观方面看,三被告人在明知自己不具备操纵无人机的资质以及不清楚本公司是否申请空域的情况下,操纵无人机进行非法航拍,导致军方出动大量人员、军用物资等进行查处,并致多架次民航飞机空中避让、延误,其中造成国航经济损失近2万元,三被告人主观上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抱有侥幸心理,轻信能够避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再次,从客观方面看,考虑到政治因素及首都防空安全的特殊性,三被告人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三被告人未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擅自操纵无人机飞入首都空中管制区,极有可能与空中航空器发生碰撞,或失控后造成地面人员伤亡、公私财产损失,且造成军方一级战备,出动大量军事力量进行查处,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该行为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同时,考虑到首都防空安全的特殊性,在特殊地点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其危害性和影响力高于一般刑事案件。

最后,从本罪侵犯的客体上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行为人通过对不特定多数公民的人身和公私财产进行侵犯,从而对社会的公共安全进行破坏,因此该危害行为造成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客体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失,还包括为了消除危险、排除影响、减小危害后果,而给国家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这些损失中有的根本无法用经济数额来衡量,这也是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体数额的重要原因。因此,平谷法院认为,本案中,对于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体数额可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关于失火罪入罪标准中的兜底条款“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由此,军方为查处不明空情而遭受的损失应作为本罪严重后果的重要方面予以考虑,本案中多架飞机地面等待、绕飞虽是为了配合军方查处,但该损失也是不明空情所致的直接危害后果。

“黑飞”事件后京城“折翼”的航模

历经半年多的审理后,该案经平谷法院审判委员会的集体讨论,平谷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件宣判后,三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备受社会各界瞩目的全国无人机“黑飞”入刑第一案顺利审结。

案件的审理虽然告一段落,但是宣判后,此案对北京乃至全国范围内的“黑飞”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据统计,北京航模爱好者中的“积极分子”目前大约有3万人,大型的航模店有十几家,不少店铺年销售额在百万元以上。“黑飞”事件后,平谷区在部分区域以设立警示牌等方式标注了无人机“禁飞区”;北京的不少航模店对购买航模的审查更加严格,需要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且均不允许试飞;北京的航模组织所有活动基本中断,至今尚无恢复的迹象。

无人机的明天究竟将何去何从?这一连串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关注和提出对策。

据统计,仅2015年,全球民用无人机销量达40余万架,销售额达1.3亿美元,同比增长了55%。美国市场研究机构BL intelligence的报告显示,20152020年,全球民用无人机市场复合年增长率将达到19%。而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从事无人机生产和研究的厂商及科研机构有400多家,整个无人机市场的规模已超过千亿元。

而从无人机驾驶员培养的情况来看,据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发布的2015年《中国民航驾驶员发展年度报告》中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仅拥有2142名“持证上岗”的无人机驾驶员,其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当下无人机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成为制约我国无人机行业有序、快速发展的瓶颈。

与此同时,违规“黑飞”、无人机坠落伤人等事件屡次发生,甚至已成为多国均面临的问题。比如,20149月,德国总理默克尔在参加民主联盟竞选活动时,一架微型无人机在她身旁坠毁;20151月,一名男子在美国华盛顿操控一架多旋翼无人机飞行时对其失去控制,不料这架无人机最后坠入白宫。在国内,据民航部门公布的数据,2015年,我国共发生无人机干扰民航事件4起,这一数字到2016年则增长为23起。“黑飞”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甚至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这必须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着眼当下,目前社会公众,包括无人机企业及驾驶员对无人机管理的相关制度了解甚少,大多公众不知无人机飞行需要报备、申请空域及需具有驾驶资格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明知规定却仿照同行业不规范的行为而盲从,以致违规现象屡禁不止。深究产生的根源,除了行为人无视法律、追逐利益的主观因素,亦存在无人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缺位等因素。

无人机市场的迅猛发展,呼唤相应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迅速跟进。想要更好地管控无人机这一高科技产品使其造福于社会公众,需要的不仅仅是法院的努力,而是整个社会的共同思考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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