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4-26
星期五

《中国审判》35/36(上) 189/190 出版日期:2017-12-25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理性认识和应对校园欺凌

文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姚建龙

1.jpg

校园欺凌是与校园暴力常常混用的一个概念,但实际上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校园暴力是“发生在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合理辐射地域,学生、教师或校外侵入人员故意侵害师生人身以及学校和师生财产,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国的校园暴力常见和多发的类型主要有四种:外侵型校园暴力、师源型校园暴力、伤师型校园暴力、校园欺凌。四种类型校园暴力的主要区别在于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差异性,校园欺凌具有加害人是学生,被害人也是学生的特点。可见,尽管学界通常将狭义的校园暴力等同于校园欺凌,但在广义上校园欺凌仅仅属于校园暴力的一种类型。

校园欺凌的特征

如果进一步分析,可以提炼出校园欺凌的几个特征。例如,研究校园欺凌的权威挪威学者丹·奥维斯(Dan Olweus)将之定义为一名学生长期反复地受到另一名或多名学生的负面行为的影响。这一定义强调了校园欺凌的三个特征:行为的重复性、行为的伤害性以及力量的非均衡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将校园欺凌界定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

笔者曾经将校园欺凌提炼为五个要素:一是发生在学生之间,即同辈群体性;二是故意侵害,也就是排除了过失或意外造成的情况,即故意侵害性;三是“欺”的行为,即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以多欺少等,强调“强对弱”的态势,不存在这个态势就不叫“欺”,即力量不均衡性;四是行为方式不限于暴力,还包括其他一些表现手法,比如说语言、孤立、歧视等这些都算,即方式多样性;五是对孩子造成伤害,在这里“伤害”的界定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客观标准,第二个是主观标准,就是以孩子的感受为中心。笔者主张第二个标准,即受害自感性。和丹·奥威斯的定义相比,笔者的五要素说根据我国通常对校园欺凌的理解,排除了“重复性”,并且强调了以被欺凌者为中心来界定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的状况

我国校园欺凌问题状况究竟如何,是否如公众和媒体所宣扬的已经到了极为严重的地步?2016年,笔者受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委托开展“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研究”。课题组在全国抽取了29个县区涉及22个省,以自我报告方式对所抽取的104834位学生作调查发现:校园欺凌发生率为33.36%,其中28.66%的学生报告偶尔被欺负,4.7%的学生报告经常被欺负。就欺凌的实施来看,16.04%的学生报告偶尔欺负同学,2.69%经常欺负同学。这一调查客观反映了我国目前校园欺凌的发生状况。

尽管相对一些国家类似调研高达80%左右的校园欺凌发生率,这一调查数据尚难以得出我国校园欺凌问题极其严重的结论,但是1/3学生遭受校园欺凌的发现已经足以证实高度重视校园欺凌防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校园欺凌防治的司法困境

校园欺凌,无疑是最近几年最为牵动人心的话题。一些性质恶劣校园欺凌个案通过视频、网络等方式的广为传播,引发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潜移默化地改变了公众对于“孩子”的观念和看法。以前,一提到孩子,人们通常联想到的是:未来、可爱、纯洁等形象,而现在,人们通常想到的是三个字—“熊孩子”,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对校园欺凌的防治观念和实践。

1.jpg

>>石景山法院面向中小学生举办人民法院开放日活动

从现行法律的视角看校园欺凌的防治,存在一罚了之和一放了之的困境。“一罚了之”是指对于那些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入罪条件的恶性校园欺凌行为,只有刑罚这一最为严厉的惩罚方式,并且在处罚完后没有后续的跟进措施;“一放了之”是指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低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恶性校园欺凌行为或情节尚轻的校园欺凌行为,没有必要且有效的干预措施。在法律未作修改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如何在校园欺凌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始终是一个困扰性的难题,也因为社会舆论的压力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机关的社会形象。

海淀经验:人民法院的合理作为与担当

2015416日,一段与校园欺凌有关的视频在网上传播。视频中,一女生边动手边叫嚣谩骂,另一女生则遭多人掌掴,该视频引发热议和公众的强烈愤慨。201611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某、邬某某、贾某寻衅滋事一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海淀法院在对这一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该罚则罚,该宽则宽。对于三名成年被告人入刑处理,而对于未成年学生则仍然保持了宽容。在依法打击校园欺凌犯罪的同时,没有违法迎合“严罚的舆论”对未成年人法外施刑。二是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三名被告人及部分未成年同案人通过经济赔偿、赔礼道歉等形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三是注重预防性干预。海淀法院就该案没有一判了之,而是结合辖区中小学众多的特殊区情,发挥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即已开展人民法院与校园法制共建的传统优势,探索出了“2+3+3”的校园暴力预防机制,即以法制校长和亲职教育(对家长进行“如何为人父母”的教育)两项特色工作为抓手,针对学生、家长、老师三类重点群体,采取家庭、学校、人民法院三位一体的多维度、立体化措施防控校园欺凌。

在笔者看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通过刘某某、邬某某、贾某寻衅滋事一案的审理生动诠释了人民法院在校园欺凌防治中应有的作为与担当,对其经验值得认真总结和研究,也值得其他地区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借鉴。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