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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星期二

《中国审判》35/36(上) 189/190 出版日期: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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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防治中的未成年人审判担当

文 | 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 张鸿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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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漫画风靡全球,在诸多二次元漫画主人公中,主角光环最弱的莫过于是《哆啦A梦》中的野比大雄了。这位在机器猫哆啦A梦陪伴下的大雄,虽然名字中含有“雄”字,但在漫画家藤子·F·不二雄的笔下,其却是一个严重名不副实的“受气包”,每集皆饱受胖虎与小夫的无情欺辱,还好有无所不能的哆啦A梦于危境时以未来世界的法宝为其撑腰,最终皆化险为夷。其实,大雄屡屡遭受到的校园欺凌不仅存在于漫画之中,它早已跃出纸上,在现实世界中以更为残酷的画面在花样校园里上演。事实上,长久以来校园欺凌的因子无时无刻不在弥散,只是近年来似乎有愈演愈烈的迹象。那一张张不堪入目的照片,那一帧帧令人发指的影像,掺杂着被害人无助的哭泣,映射着加害人嚣张的面孔,在本该宁静的青春校园荡漾开来,校园欺凌问题也因此一次又一次地引发了公众的关注与热烈讨论。

校园欺凌又被称为“校园霸凌”或“校园暴力”,尽管尚无统一定义对应之,但通常指的是于校园范围内对被害人所施加的肢体、心理或言语上的攻击与霸凌,致使被害人产生忧虑、恐惧、羞耻、失眠及抑郁等诸多不良反应。而从形态上来说,校园欺凌既包括学生之间的暴力,亦包括学生对教职员工的人身攻击,当然亦有教职员工针对未成年学生的暴力。随着“校园欺凌”内涵及外延的不断衍变,如今校园欺凌的概念范畴亦发生了巨大变化,从传统的肢体暴力、语言暴力逐步延伸到财产暴力、精神暴力及网络暴力等。

相较于升学压力,校园欺凌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在某种程度上可能被严重低估了。事实上,校园欺凌不但数量众多、形式多样,并且其重复发生的可能性也相对较高。台湾地区儿童福利联盟2017年曾进行了一项关于校园欺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约有四分之三的台湾民众曾接触过校园欺凌,其中又有四成为被欺凌者;更令人忧心的是,在遭遇校园欺凌的民众中,更是有高达九成二的人认同校园欺凌对其造成的伤害与阴影是终生性的。美国联邦教育部和司法部每年都会发布关于校园犯罪和学生安全的报告—《学校犯罪与安全指标》(Indicators of School Crime andSafety),其依据来自学生、教师和校长调查等诸多独立来源。该报告涵盖的内容较为全面,披露了涉及学生受害、教师伤害、欺凌、打架、持械和学生使用毒品及酒精等多层面的最新数据。2016年的报告显示,2015年在全美1218岁的在校生中,有15%的四年级学生及7%的八年级学生报告称每月至少遭遇过一次校园欺凌;在校生中共发生了84.11万件非致命性暴力案件,此外有48起是与校园欺凌有关的致死案件。至于网络欺凌,依据美国的统计数字,有15.5%的在校生有被网络欺凌过。

在国际上,校园欺凌已被广泛视为公共卫生问题(public heathproblem),而不仅仅只是违法犯罪问题。尽管我国对于校园欺凌尚未有明晰的法律概念,但201659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将“校园欺凌”界定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为我们理解校园欺凌提供了一些参考。但并非所有校园欺凌案件均涉嫌犯罪,大多数案件因其达不到犯罪构成要件而无法进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环节。“校园欺凌”本身并非刑法上的专业术语,按照其严重性,与其相对应的是刑事犯罪、治安违法及行为不端等偏差行为。行为人在其所实施的欺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且符合刑法相关罪名规定时,才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刑事犯罪观之,案件涉及罪名亦相对集中,主要包括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侮辱罪等。

根据教育部《201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大陆地区学前教育在园儿童4413.86万人,义务教育在校生1.42亿人,特殊教育在校生49.17万人,高中阶段教育在校学生3970.06万人。据此,未成年在校生的总人数合计已超过2.26亿。该公报亦揭示,与这些在读生所配套的教职工共有1576万人。如此庞大的师生人口基数,也使得校园欺凌的防治之路荆棘遍生,需要攻克的难题也较为突出,比如层出不穷的网络暴力、帮派暴力、旁观者暴力等。

长期以来,关于校园欺凌的界限一直不甚明晰。此外,校园欺凌的加害者多为未成年在校生,这也造成了一些加害者因其年龄尚幼而未受到处分。正是由于这种颇为模糊的界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校园欺凌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令人忧心的是,因校园欺凌而深受其害的不仅仅是亲身经历的直接被害人,亦有许多旁观者成为了间接的被害人。不仅如此,更令人后怕的是校园欺凌的路西法效应(Lucifer Effect),即在校园环境中原本只是左右静立的旁观者,却很有可能会因此受染而逞凶作恶。

面对校园欺凌,显然我们需要做的还有很多,多措并举,视角亦相应有所不同。未成年人审判建构与运作首先应以“儿童最佳利益”及“儿童福利原则”为依归。作为审判权具体行使的体现,刑事判决书一经生效,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在钱某等7人非法拘禁案中,人民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之上进行了全面的价值研判,最终对本案716岁以上的校园欺凌参与者依法分别作出了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等判决。该案判决体现出浓郁的“国家亲权”思想,亦即未成年人审判之职责是以“国家父母”身份出现,为那些问题少年提供适当处分,以便其得以矫正并早日回归社会。

1984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创立了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少年法庭。《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十余年来,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在教育感化未成年人的层面上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绩,但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压力。譬如,当前未成年人审判面临案件受理量有所下降、综合性审判业务范围界定有待明晰、与家事审理分立或合并等突出问题。

未成年人审判本身亦应努力适应变化着的社会现实,特别是校园欺凌新近出现的新现象、新案例。不可回避的事实是,在校园欺凌中,未成年在校生针对未成年在校生的案件的发生率一直居高不下。对钱某等7人非法拘禁这类案件,鉴于许多加害人及被害人仍将在学校继续求学,考虑到除被告人沈某外的其余6名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且钱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了轻缓判决。从人民法院审判的维度切入,主要是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角度进行了综合研判,而不仅仅只是考虑案情本身,以此遏制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件的发生。钱某等7人非法拘禁案的判决充分显示,校园欺凌并非法外之地。法院依职权对校园欺凌进行了严肃的判决,对7名未成年被告人予以区别处理,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穿于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各环节,以彰显未成年人审判存续的必要性、专业性和及时性。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未成年人在校园欺凌中不仅仅只是以被害人的角色出现,以犯罪人示人的案件并不少见,比如前文提及的非法拘禁案。在此类未成年人于校园侵犯其他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法官们面临着“儿童利益最佳原则”与“社会利益最佳原则”两者之间直接而现实的价值冲击与博弈。“儿童利益最佳原则”是联合国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所倡导的未成年人保护原则。但对这项原则的坚守并不能过于机械化,而应当将该原则置于个案研判之中。“儿童利益最佳原则”不仅仅需要考虑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亦应坚持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这亦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条文所明确的内容。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是对“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完整意义上的倡导,而这亦体现出浓郁的“社会利益最佳原则”。换言之,“儿童利益最佳原则”与“社会利益最佳原则”并非水火不容,二者应并行不悖,互为表里。未成年人审判并不完全排斥刑事司法理念,“保护为主、刑罚为辅”实际上也体现着少年司法体系中刑事司法身影的随处可见。

2014年,片长109分钟的《大雄的大魔境》登陆各大院线,再次为我们演绎了大雄与小伙伴们又一轮的奇幻冒险之旅。于影片尾声处,静香的那句发问耐人寻味,“我们长大成人之后,还能继续这样的冒险吗?”哆啦A梦音译自Doraemon,由意大利语“Dora”及日语“emon”合成,前者意为“上帝的礼物”,后者意为“卫门”,两者合在一起则意指“守护天使”。正是因为有了哆啦A梦的实时守护,大雄的校园生活才屡次得以转危为安,灰色的被欺辱的人生才变得丰富多彩起来。很多时候,未成年人审判法官就宛如这千机变的哆啦A梦,虽然没有万能兜,也没有任意门,却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法律守护天使,在其成长之路上“伴我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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