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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星期五

《中国审判》2017.27 181 出版日期: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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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京津冀法院司法协同机制建设

砥砺奋进沐春风

编者按

    2015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从战略高度上对京津冀协同发展进行了顶层设计。2016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建立京津冀三地法院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司法协作联动,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20174月,雄安新区设立后,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积极研究和推进能够为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具体措施。

迎着时代发展的春风,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京津冀各级人民法院砥砺奋进,在司法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20179月,第二届京津冀司法论坛在天津举行,三地法院司法协同机制建设迈入新的发展阶段。

为此,本刊特推出一组封面文章,集中梳理和展现京津冀法院在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方面的各项重点举措和阶段性成效,以期为人民法院下一步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方向指引和有益借鉴。

砥砺奋进 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

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京津冀法院联席会议办公室副主任 郭锋

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目标定位

一是积极发挥司法的统一性、协调性、指导性功能,通过司法解释、审判执行工作保障国家法律统一适用,破除协同发展中的利益藩篱,打破行政壁垒,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形成公开透明的投资环境、公平公正的竞争规则和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区域社会关系和谐稳定。

二是积极发挥司法的公共政策功能,推动京津冀探索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促进在供给侧结构改革中完成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助推落实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政策目标。

三是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保障的原则,凝聚京津冀法院合力,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在城市群发展、产业转型升级、交通设施建设、社会民生改善等方面一体化布局的实现,促进京津冀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体系、行政管理协同机制、生态环保联动机制、产业和科技创新协同机制。

四是不断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为京津冀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企业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经济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发展体系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和保障。

五是坚持司法民主、司法公开,不断拓展司法的社会功能,根据国家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推进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功能强大、资源充足的诉调对接平台,建立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机制,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案件更多地通过非诉方式解决,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六是高度重视智慧法院建设,推动现代科技与审判工作深度融合,努力构建京津冀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司法协作平台。

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主要措施

第一,京津冀各级法院积极出台司法政策,建立完善跨区域司法协同机制。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外,北京高院出台《关于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提供司法保障意见》,天津高院出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河北高院出台《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指导意见》。一些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也积极采取措施。

第二,北京法院加强民商事审判,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调发展。北京法院围绕疏解非首都功能,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搬迁、撤并清算、股权权益、劳动争议等纠纷,审慎处理区域性批发市场、物流基地疏解过程中产生的买卖、租赁、补偿安置等纠纷;围绕优化城市布局和空间结构、构建现代化交通网络系统,依法及时处理涉及征地拆迁、项目开发、工程建设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建立了矛盾排查、普法宣传、舆情监测、信息汇报、沟通协调等工作机制;围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合作,依法妥善审理了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首例涉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等案件,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庭建设,加强与环保相关机构的沟通合作,就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体制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第三,天津法院加强涉外和海事海商审判,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开放发展。充分发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特别是自贸区法庭在审理涉京津冀协同发展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密切关注自贸区内的政策变化和制度创新,研究制定涉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指南、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指引,建立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贸易买卖、建筑施工、公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专业合议庭,推行专业化、集约化审判模式,培育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四,河北法院加强环境审判,服务和保障京津冀绿色发展。2015年以来,河北法院共审结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一审案件1267件,判处罪犯2135人,审结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件84件,审结环保行政管理以及相关行政不作为、信息公开等一审行政案件108件,并受理两起大气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保审判影响力不断上升。河北高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河北法院专门机构建设、受理案件范围、案件集中管辖以及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等工作作出具体规定。河北法院已设立环境保护专门审判庭25个,专门合议庭62个,审判人员280多人。

第五,深入推进京津冀执行协作,采取有效措施破解执行难。三地高院签署了《北京、天津、河北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作协议书》,成立了京津冀执行协作工作领导小组,逐步实现京津冀地区执行网络查控一体化和远程指挥一体化。截至2016年底,三地法院已先后委托查询案件700余件。根据《北京、天津、河北法院执行事项委托及异地执行协助操作细则》,执行法院均可委托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办理。截至201610月底,河北法院办理京津法院专项委托案件582件(不含委托案件),涉执行标的额4.38亿元。

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协作力度不足,协同的整体合力未真正形成。因三地经济体量、财政能力明显不均衡,区域之间存在行政壁垒,政策存在冲突或不协调,三地法院受案数量、案件特点、法院管理等存在很大差异,导致协作力度不足,针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常态化、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夯实,以真正形成协同整体合力。

二是对司法协同与立法、执法协同之间的关系缺乏系统深入研究。如何从总体上推进立法、执法、司法相互之间的协同?如何找准立法、执法、司法之间需要协调统筹的关键内容?如何判断影响三地法院裁判尺度统一性的立法、执法相关因素?这些重大课题,需要超越法院自身视野,站在全局高度进行思考和研究。

三是地方保护、部门利益仍然是制约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顽症,也是司法协同需要攻克的堡垒。京津冀跨省市交流加速、一体化趋势出现后,地方性规范不一致、体制不协调等问题阻碍了协同发展的进程。

四是京津冀地区智慧法院建设存在短板。目前,三地法院仍存在软件分别开发、标准不统一、信息不共享等短板,应尽快实现三地法院平台共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实现网上直接立案,建立涉京津冀协同发展案件发现、识别和统一管理机制。

五是京津冀法院司法协同在诉讼、执行各环节还存在阻点。例如,在立案环节,三地法院尚未实现立案系统的互联互通,管辖上存在与跨行政区划协调问题,立案标准尚未统一。

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京津冀协同发展司法服务保障工作的有关任务

周强院长指出:“京津冀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认真研究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司法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找准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按照周强院长的要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奋发作为,切实研究解决京津冀司法协同工作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京津冀法院现有审判机构、审判功能和审判资源的优势,有效破解地区壁垒和司法统一适用难题,推动服务保障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一是要加强司法政策、司法解释、案例指导工作,确保京津冀法院裁判标准统一。针对京津冀区域发展方式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行政区划形成的发展旧有模式和地方利益等因素给京津冀法院司法案件审理、裁判可能造成的影响,进一步加强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工作,统一区域内案件裁判标准;对在推进协同发展过程中的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要及时研究司法政策,出台指导性意见;对具有共性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进行司法解释立项论证,按程序进行司法解释工作;对社会影响大、疑难复杂的典型案件,三地法院可共同发布参考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适时编选发布指导性案例。

二是要切实贯彻执行新《行政诉讼法》,助力京津冀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对推进京津冀要素市场一体化改革、构建协同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公共服务一体化改革的服务保障作用;着力解决跨区域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降低立案门槛、疏解信访压力、推动依法行政;及时审理企业疏解中产生的劳动保障、工伤认定、社会保险等纠纷,以及重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政府信息公开等案件;通过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案件管辖调整和独立公正审判,有效解决行政干预和主客场现象问题,形成京津冀行政机关负责人自觉出庭应诉,实质性化解争议的良好法治环境,推动京津冀行政审判工作在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方面走在全国法院前列。

三是要努力探索特定类型案件集中管辖或专门管辖制度。应结合三地社会经济特点,充分发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天津海事法院、河北有关法院的现有审判功能,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环境资源、涉外海事商事以及专业性较强、具有区域联动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的专门管辖机制,探索建立跨区划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在北京、跨区划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在河北、涉外海事商事案件集中在天津的管辖制度,有效破解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壁垒和司法统一适用难题。近年来,河北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精神,结合河北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调研摸底,探索提高环保案件审理专业化水平的新路径,提出了建立专门法院的设想。

四是要研究在京津冀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探索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跨京津冀重大民商事案件。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进一步加强对在京津冀地区设立跨区划法院的可行性研究,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完善落实改革方案,推动构建形成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

五是要建立和进一步完善京津冀三地法院网上立案机制,大力推动京津冀法院执行联动机制。根据建设智慧法院的要求,京津冀法院要加强在信息化软件开发、平台建设和大数据应用等方面的合作,实现三地平台共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尽快建立网上立案机制,统一立案标准,确定网上立案系统的使用范围,实现三地间网上直接立案。京津冀法院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协同联动,在三地高院签署《京津冀法院执行联动协作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落实执行协作机制,提高执行效率,力争在全国法院率先解决执行难问题。

六是要通过京津冀智慧法院建设,服务保障京津冀经济社会发展。京津冀法院要积极配合国家、地方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用司法大数据服务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主动参与地方政府实施的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信息数据共享利用、区域服务管理协同、信息消费环境保障协作、信息网络安全防护协作等,实现法院与政府信息的互联互通。要通过加强司法大数据的挖掘与分析,准确研判经济运行风险、社会发展动态,有效支持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和公共服务高效化。要强化执行信息化建设,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执行工作中的广泛应用,完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推进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实现执行模式的历史性变革,确保实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

七是要充分发挥京津冀法院联席会议机制的统筹指导作用。京津冀法院联席会议全面负责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职能部门、京津冀三地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通过召开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及时总结、研究、部署工作,通报和交流贯彻落实情况和经验,研讨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推动京津冀地区司法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针对审判执行中的特殊性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及时将调研成果报送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京津冀党委、政府。进一步完善京津冀法院教育培训资源共享机制,定期组织三地法官通过视频等形式进行统一培训。三地高院在教育培训师资、教育培训内容等方面加强沟通协作,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积极探索实行三地法官异地挂职、任职交流,努力实现三地司法能力共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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