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公司侵权使用动漫形象,著作权人起诉获赔偿
时间:2017-03-06 16:18:11 作者:何智斌 来源:安徽芜湖经开区法院
动画片《熊出没》自2012年公映至今,深受小朋友们的喜爱,动画片中的主要角色“熊大”、“熊二”、“光头强”等动漫形象更可谓是家喻户晓,老少皆知。近日,安徽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安徽某百货广场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著作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8000元。 由原告方特动漫公司创作完成的《熊出没》动画片经许可在全国发行,在国内外屡获殊荣。方特动漫公司作为美术作品《熊大》、《熊二》、《光头强》的著作权人,已经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告发现,被告安徽某百货广场有限公司未经原告方许可,擅自销售“熊出没工具大合集”等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方特动漫公司提交的《熊大》卡通形象体现了一定艺术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被控侵权商品上未经许可印有原告方特动漫公司的涉案“熊大”美术作品,属侵犯原告方特动漫公司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被告安徽某百货广场公司未经原告方许可销售侵权商品,且未举证证明其所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侵犯了原告方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遂作出如上判决。 关注《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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