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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最高法院给我再次开庭的机会”
——“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再审开庭直击
时间:2017-02-14 09:48:2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从中院接到再审通知书,我感觉轻松了许多。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对普普通通农民的小案子的关注,感谢最高人民法院给我再次开庭的机会,让我感受到公平、公正。恳请中院宣判我无罪,让我再做回普通农民,让家里的脱粒机再响起来,服务周围农民。”

2月13日上午9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再审备受关注的农民王力军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46岁的王力军在向法庭作最后陈述时如是说。

无证无照收玉米遭举报被判刑

自认为“不是犯罪,是办好事”

“我家里地不多,有一女一儿还有老母亲,为增加收入,2014年买了大型脱玉米机器和农用车,开始从周边农民手中收玉米卖给粮库,有时候他们打电话让我去收,对我也认可,减少农民卖粮不方便的问题。” 

王力军是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他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后经群众举报,王力军因无证无照收购玉米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查获并处罚,随后他到公安机关自首。

2016年4月15日,临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由,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王力军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

判决生效后,一度引发舆论争议。有观点认为,小麦、玉米等粮食是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资源,国家在收购、买卖等环节均有严格的专营制度,该农民收购玉米被判刑符合法律法规。也有观点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收购粮食无非是追求“差价”,只要不违反契约,就应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责。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2016)最高法刑监6号再审决定书,指令由巴彦淖尔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最高法院认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是在前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三类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规定的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项规定应当特别慎重,相关行为需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且要具备与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检察员:有行政违法性无严重社会危害性

辩护人:建议法庭宣告无罪

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主持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随后进行法庭辩论。

出庭检察员认为,收购并销售玉米赚取差价属于粮食经营行为,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法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王力军无证照的收购经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具有行政违法性。

同时,“王力军的行为只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具有刑罚处罚的必要性。”检察员认为,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兜底条款适用应当严格把握,本案的经营行为并无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非法经营行为,也没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宜将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建议再审依法改判。

王力军本人表示“我没有什么辩护意见。”

两位辩护人认为,根据2016年修改的新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王力军收购玉米的行为目前是合法行为,不应再按照过去的行政法规认定收购行为违法。国家已全面放开粮食收购,近年来鼓励农民收粮卖粮,以缓解收储矛盾。与王力军有同样收购行为的农民,在巴彦淖尔市有几百上千人,全国范围看人数更多,他们大多利润微薄,不应认定为有大额利润的经营者。应宣告王力军无罪。

记者了解到,巴彦淖尔市所在的河套平原是我国排名第三的粮食主产区。近些年,我国粮食连续多年增产增收,全国不少地方,尤其是农业相对发达的省份,存在着大量的粮食经纪人无证从事粮食收购现象,虽然这种行为具有一定行政违法性,但客观上促进了国家对粮食的收购,减轻了粮农卖粮负累,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活力,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不大。

“恳请宣判无罪,做回普通农民”

“我是一个本本分分的农民,是家里的顶梁柱,去年我从被举报到被判刑,从合法农民变成了罪犯,不能自由行动,内心非常痛苦。我认为我的收购行为减轻了农民的麻烦,为粮库收粮食起到了桥梁纽带作用。”

在最后陈述阶段,王力军拿出准备好的稿子念起来。

“2016年12月19日下午,接到中院电话,得知最高法院要求重新审理我的案件,我又感觉轻松了许多。感谢最高法院对普普通通农民的小案子的关注,感谢最高法院给我再次开庭的机会,让我感受到公平、公正。恳请中院宣判我无罪,让我再做回普通农民,让家里的脱粒机再响起来,服务周围农民。”

经过一个半小时庭审,审判长宣布,合议庭将在充分考虑双方意见后,认真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择期公开宣判。

记者注意到,今天法庭60多个旁听席全部坐满,部分驻巴彦淖尔市全国、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院廉政监督员,行政执法单位代表和王力军的亲属及媒体记者旁听案件。巴彦淖尔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全部列席旁听。

链 接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做了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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