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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追击“老赖”案
甘肃红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甘肃)
时间:2017-02-08 11:25:05        来源:中国审判网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耿某等3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jpg

图为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耿某等3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

摘要:执行法院跨省执行案件遭遇暴力抗法,依托执行联动机制,实现异地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

内容介绍:执行案号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嘉执字第258号。2012年10月24日,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作出( 2012 )嘉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山东鸿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昇公司)偿付甘肃红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月公司)货款165986 元。鸿昇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红月公司申请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货款本金、利息、诉讼费等。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委托当地法院执行未果。2013年9月22日,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更名为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移送该院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泓昇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变更名称为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2014年5月22日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崔某近变更为魏某磊,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裁定变更天成公司为被执行人,该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亦被驳回。天成公司仍拒不履行义务。2015年10月23日,嘉峪关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冻结(或扣划)天成公司银行存款204084.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5年10月27日15时许,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前往天成公司执行案件,向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耿某贵出示工作证表明身份,耿某贵扬言:“知道你们是甘肃(法院)的,让你们走不了!”并谩骂、撕扯执行人员,随后耿某东、牟某西(天成公司员工)等10余人闯入执行现场,谩骂、撕扯、围攻、殴打执行员,致使两名执行人员受伤,执行工作被迫停止。2016年4月13日,公安机关将三被告人抓获,同月18日天成公司将执行案款204084.32元交至法院,本案执行完毕。2016年11月16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耿某贵有期徒刑二年,耿某东有期徒刑八个月,牟某西有期徒刑六个月。三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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