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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出狱履行赔偿义务案(云南)
时间:2017-02-08 11:15:17        来源:中国审判网

照片一:交付赔偿款.jpg

图为当事人双方交付赔偿款。

摘要:沾益县人民法院通过多方工作,使13年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积案得以案结事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内容介绍:岂某某1999年7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1年8月刑满释放。2002年7月,岂某某因口角与之某某发生纠纷,岂某某便回家拿“中正剑”找到之某某,向之某某身上砍数刀致之某某轻伤,之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9天,用去医疗费7408元、法医鉴定费100元。同年12月的一天,岂某某因盗窃DT岩石粉铵锑炸药、导火索,第二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03年4月29日,沾益县人民法院(2003)沾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岂某某犯盗窃爆炸物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岂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附带赔偿之某某各项损失9913元。判决生效后,之某某于2003年12月向沾益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04)沾法执字第2号。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履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终结执行。

2016年,申请人之某某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岂某某刑满释放多年,当前在农贸市场卖猪肉,应当有履行能力,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经审查,将案件从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补录案件中调出,通过法院查控系统及点对点查询,并向当地基层组织调查,岂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申请人对法院的审查结果不予认可四处上访。2016年8月,沾益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找到岂某某并通知其到法院协商解决该案。被执行人岂某某70多岁的母亲向之某某说明其家庭经济困难,岂某某刑满释放后,一直无工作无收入, 2016年在亲属朋友的帮助下,才在农贸市场出售猪肉勉强维持一家生计,希望之某某给予谅解,首先替儿子向申请人赔礼道歉并督促岂某某向之某某道歉认错,被执行人古稀老母的行为感动了申请人,得到了申请人的谅解。最终,被执行人岂某某的母亲艰难借来7000元向申请人履行义务,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13年的积案得以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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