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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党代表候选资格案(四川)
时间:2017-02-08 11:13:27        来源:中国审判网

摘要: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经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法律义务,被取消党代表候选人资格。

内容介绍:执行案号(2015)达渠执字第172号。2014年8月17日,董某、彭某夫妇向谭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2014年12月30日前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谭某某多次向董某、彭某催收借款本息无果,于2015 年 1月 10日向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渠县人民法院于 2015年1 月 30日作出(2015)达渠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董某、彭某所欠谭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定于2015年3月30日前付清,利息从2014年12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直到还清借款为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董某、彭某负担1000元,谭某某负担1150元。

调解书生效后,董某、彭某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谭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渠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仅查询到彭某在达州市商业银行存款10900元,未发现董某、彭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渠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董某予以司法拘留,并将董某、彭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8月16日,值中共渠县第十三次代表大会召开之际,渠县县委组织部将该县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候选人名单交渠县人民法院,征求候选人遵纪守法方面的意见。经核查,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董某作为党代表候选人在列,按照国家44部委《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四川省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定的《进一步加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推进四川诚信建设的意见》,应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评先选优、选拔任用、授予相关荣誉,渠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董某缺乏诚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又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宜作为党代表候选人,遂将董某失信情形上报给渠县县委组织部,并建议取消董某的党代表候选人资格。按照相关程序,董某被取消了党代表候选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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