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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审审结福建最大骗取出口退税案
主犯骗取出口退税2.3亿余元被判无期
时间:2017-01-11 14:33:21    作者:安海涛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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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宣判现场。安海涛 摄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福建省目前最大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张天盛因成功骗取出口退税2.3亿余元被判无期徒刑,其余6名被告人被判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9年11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张天盛为骗取出口退税牟利,先后纠集被告人刘启智、刘婷婷等人,使用华福等五家公司和张天盛实际控制的一龙公司的名义操作虚假出口业务,在上述公司没有实际采购、出口货物的情况下,通过非法途径购买海关出口报关单证假报出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虚假出口形成的退税单证通过上述公司进行虚假申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其中,被告人刘启智、刘婷婷受雇于张天盛,刘启智担任一龙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联系被告人王彬彬、张永福、蔡雪鸿等人购买海关验讫的报关单、联系江西等地企业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务,刘婷婷负责记录骗税业务内账资料、办理骗税所涉资金的支付等。

在骗取出口退税过程中,张天盛、刘启智、刘婷婷以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并支付代理费的方式,获取华福等五家公司的空白出口单据,之后将盖有上述五家外贸公司及一龙公司印章的空白委托报关协议书、A4便笺纸等出口单据交给被告人王彬彬、张永福、蔡雪鸿及詹国雄(另案处理)等人,由上述人员寻找服装等货物后假借该六家外贸公司自营出口货物的名义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货物通关后,张天盛向王彬彬等人支付费用,获取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等通关单证。张天盛同时与被告人卢受忠联系,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南川公司与涉案外贸公司签订虚假买卖合同,为“买单出口”的货物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制造涉案六家公司自营采购、出口货物的假象,张天盛再将所购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等通关单证及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涉案外贸公司,由这些公司以自营采购、出口货物的名义,使用票货不符的单证材料,向税务机关骗取出口退税。

经查,至案发,张天盛虚假出口业务报关出口货物2437票,报关总金额2.43亿美元,为出口货物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6915份,申请出口退税2.433亿元人民币,其中已退税2.32亿元,未退税100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刘启智、刘婷婷参与骗取出口退税2.03亿元,已退税1.94亿元,未退税927万元。

2013年8月,被告人卢受忠与被告人张天盛合谋,商定由张天盛提供一龙公司的虚假服装订货合同给南川公司,在无实际生产、销售的情况下,由南川公司为一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龙公司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10.4%支付开票费。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南川公司陆续为一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2份,税额共计351万余元。一龙公司使用上述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292万余元,已退税194万余元,未退税98万余元。

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王彬彬、张永福、蔡雪鸿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一龙等公司未实际采购、出口服装货物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被告人张天盛等人提供的盖有一龙等公司印章的空白报关协议书等出口单据,寻找货物以一龙等公司名义申报出口,货物通关后将报关单证卖给张天盛等人。王彬彬、张永福、蔡雪鸿分别收取张天盛给予的“卖单”费用3.8万元、1.7万元、1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天盛、刘启智、刘婷婷以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购买海关报关单证假报出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卢受忠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彬彬、张永福、蔡雪鸿为牟取利益,非法出售海关报关单证,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据此,法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张天盛无期徒刑、刘启智有期徒刑十年、刘婷婷有期徒刑六年,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卢受忠有期徒刑十年,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王彬彬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张永福和蔡雪鸿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张天盛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启智、刘婷婷、卢受忠分别被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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