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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危废物品污染环境 从事废品收购的兄弟俩获刑
时间:2016-12-22 14:57:48        来源:中国审判网

本是老实本分的两兄弟合伙从事废品收购加工,为何最近因这生意走上了法庭?废品收购加工,又有哪些你不得不知的法律常识?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做出一审判决,当庭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高某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基本案情

今年4月起,兄弟俩高某和高某强租赁本市金山区朱泾镇某处一起从事废品收购加工。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两兄弟既没有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也没有在经营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曾包装过各种化学药剂、液体的废旧包装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敞放于露天场地。

长时间的风吹雨淋,残留于包装桶内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渐渐流至地面。后金山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现场采样检测,从这些废包装容器中检出苯、甲苯、乙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且都超出了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值。据此认定废包装容器属于危险废物,且重量达31.996吨,严重超出刑法规定的3吨入刑标准。

收到检测结果的两兄弟一下子慌了神,本以为自己的生意做得老实本分,却因为自己法律知识的缺乏触犯了刑法。两人立即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高某、高某强共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两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庭前自愿缴纳罚金,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判决:判处高某、高某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此,公民在从事废品收购加工或其他处置危险废物工作过程中,要在取得相关处置资质的前提下,采取防污染的有效措施依法处置危险废物,切忌不可为获得经济利益而非法任意处置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而自食苦果。

据了解,该起案件是自2016年9月26日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首起环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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