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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种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时间:2016-12-12 11:00:19    作者:谭舒元    来源:中国审判网

夫妻离婚后不随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义务支付子女抚养费,支付抚养费的标准应当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或母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支付给子女的抚养费并非越多越好,也并非一起诉增加抚养费法院就判令增加。子女的需要以基本需要为准,超出基本需求的应当以父或母自愿承担为原则,不宜通过法院的强制判决承担。

案情简介

陈某与李某某经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于2010年离婚,婚生子陈小某随李某某生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陈小某的两全保险(年保费3097元)由陈某与李某某各承担1548.5元。离婚后,李某某带陈小某在县某村生活,陈小某和李某某系农村户口。2012年9月份陈小某上某学校就读小学一年级,李某某在县某工厂打工,陈某在县机关单位上班。

原告陈小某诉称:2010年其父母陈某和李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后,随其母李某某在县生活,其父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随着年龄的增长,生活学习费用也增加了,而其母亲李某某无固定工作,仅靠500元抚养费无法满足需要。其父亲陈某作为国家干部,收入每月达3500元,诉请变更抚养费为1000元。

被告陈某辩称:他和李某某离婚后,渴望见到儿子陈小某,但一直未能探视成功,李某某强行隔断了陈小某与父亲、祖父母之情。每月其所地驸的500元抚养费加上李某某的500元,足以维持当地的生活水平。既然李某某觉得其生活艰辛,其有能力也十分愿意抚养儿子陈小某。

审理概况

法院认为,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改变,父母有义务抚养自己的子女。陈小某随李某某共同生活,陈某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子女的抚养费主要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以满足子女的基本生活需要。子女抚养费的增加要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主要应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被请求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二是子女是否因为生病、升学而大幅增加支出;三是达成子女抚养协议的基础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根据陈某的工资存折,陈某2013年下半年每月工资收入为2714元,虽然陈小某认为陈某还有其他收入,但无法证据其存在,故陈小某的观点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为了抚养陈小某,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保险费129元,已近其工资额20%-30%的上限。按照现行国家教育政策,小学阶段是义务教育,学生缴纳的费用很少,禁止收取择校费,一般来说公办小学比私立学校收费低,陈小某2012年9月就读于某学校,该校是民办学校,作为重要事项,应当事先和陈某商量,否则视为李某某自愿承担超出基本教育需求。2010年,陈某与李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现陈小某医疗和教育支出没有大幅的增加,双方达成陈小某抚养协议的基础并未发生实际质性变化。2013年整个社会出现物价上涨,生活成本增加,每一个人都承受着物价上涨的压力,作为父亲的陈某有责任维持陈小某的生活状态,可适当增加陈小某的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8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陈某自2016年5月起每月支付给原告陈小某抚养费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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