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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河湾跟踪案二被告获刑
时间:2016-08-23 09:46:14    作者:黄洁 常姗姗    来源:法制网

备受关注的北京星河湾跟踪绑架案今天(8月22日)下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两名尾随豪车意图绑架的辽宁籍男子姜某、张某因犯绑架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和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姜某、张某于2014年春节后预谋进行绑架,此后使用伪造的身份证购买机动车并窃取机动车号牌、购买锤子、手铐等作为犯罪工具;在通州区多次挖掘深坑,欲用于关押绑架对象。二人于2014年9月,在陕西省府谷县将驾驶奔驰牌汽车的被害人王先生作为绑架对象,并依据安装在该车上的GPS跟踪器追踪至星河湾小区,后于2015年10月,改确定在该小区居住的被害人高女士为绑架对象,此后将GPS跟踪器安装在其驾驶的宾利牌汽车上,于当月30日,在跟踪途中被当场查获。

8月12日,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上,姜某和张某均表示认罪,且据姜某说,他绑架的“灵感”来源于香港警匪片《插翅难逃》,为了绑架成功,他还用将近一年的时间写了一个“剧本”,详细策划威胁、恐吓、勒索钱财的“话术”。张某则辩称,自己没有和姜某进行预谋,起初并不知道要实施绑架。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14年春节后,姜某向张某提议绑架“有钱人”,然后索要赎金,张某表示同意。此后二人使用姜某伪造的身份证,由其出资在陕西省西安市购买了1辆捷达车,在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等地考察路线,寻找目标,之后返回老家。此后,二人为实施绑架陆续购买了手机、手机卡、锤子、斧子等相关犯罪工具,窃取了尾号为7和8的两块北京机动车号牌安装在捷达车上,并在北京市通州区三次挖掘深坑,用于关押被绑架对象。

在此期间,二人再次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寻找目标,发现被害人王先生所驾驶的奔驰牌小轿车,遂将GPS跟踪器安装在该辆奔驰车上,根据跟踪器显示的位置信息来到了北京市朝阳区的星河湾小区。2015年10月中旬,姜某、张某二人驾驶捷达车到星河湾小区门外蹲守,将高女士作为绑架对象,并连续跟踪高女士,还在其宾利牌汽车上安装了GPS跟踪器。10月30日上午,二人继续驾车跟踪高女士,在途中被查获归案。

法院认为,姜某、张某目无国法,以勒索钱财为目的,预谋绑架并为实施绑架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属犯罪预备,依法应予惩处。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属犯罪情节较轻”的意见,法院认为,姜某、张某以勒索钱财为目的预谋绑架“有钱人”,目的性明确,属于典型性的绑架模式,二被告人自预谋犯罪起,就开始进行周密、细致的准备工作,除选择绑架对象外,还多次踩点、考察路线、购买凶器、安装跟踪器、挖掘藏匿人质的深坑、寻找拿取赎金的地点等,上述行为不仅反映出被告人对犯罪准备相当充分,而且还证明其主观恶性大,一旦着手实施犯罪,将严重危害社会。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绑架犯罪中的情节较轻。

至于张某是否应认定为从犯,法院指出,在共同犯罪中,姜某、张某互相配合,张某虽然不是犯意的提出者,但却是犯罪行为的共同参与实施者,在购买工具、挖掘藏匿人质的地点、安装跟踪器、实施跟踪等多个重要环节均积极参与,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并非起次要及辅助作用,故张某不能认定为从犯。但法院也指出,姜某作为犯意的提出者及购买犯罪工具的出资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大,对此将在量刑时有所体现。

鉴于二被告人属于犯罪预备,有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做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姜某、张某当庭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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