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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廊医生”诉央视主持人名誉侵权一审败诉
法院认为公众人物应对舆论监督负一定容忍义务
时间:2016-08-12 10:29:36    作者:何靖    来源:人民法院报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因央视主持人王志安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针对“走廊医生”事件的相关言论,“走廊医生”兰越峰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王志安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8月11日下午,海淀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认定王志安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兰越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兰越峰系四川省绵阳市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因曾反映绵阳市人民医院存在过度医疗等问题而被各大媒体连续报道,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名度,被称为“走廊医生”。被告王志安系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新浪微博加V实名认证为“王志安”的微博账户注册人和实际使用人。

兰越峰在医院的走廊里坐了四百余天的消息被媒体报道后,王志安作为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组派出的调查记者前往当地进行实地调查,并制作了新闻调查专题片《走廊医生》,该片于2014年3月29日央视新闻频道播出。

2014年3月30日,王志安在新浪微博中公开发表微博称:“很多此前关于走廊医生的新闻都是虚假新闻。兰越峰不过是一个为了自己私利,绑架了医院甚至整个医疗行业的一个非典型医生。”该博文下方同时上传了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所播出的《走廊医生》视频。此后,王志安又在微博上连续发表或转发多篇言论,对该事件和兰越峰本人进行评论。

兰越峰以王志安的微博言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王志安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众人物对于公众和媒体行使言论自由及舆论监督等权利时妨害其人格权益的行为负有一定限度的容忍义务。兰越峰因“走廊医生”新闻事件的广泛报道而为社会公众所知,其属于重大社会事件偶然介入而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王志安就兰越峰在“走廊医生”事件中行为表现的评论,属于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容忍的范畴。

法院认为,王志安上传的视频是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所播出的“新闻调查”节目《走廊医生》的视频,王志安在涉诉微博发表的言论也与该视频内容相关。诉争言论是针对《走廊医生》视频所进行的“意见表达”,并非王志安个人采用虚构、捏造、歪曲等方式传播的事实,故不构成诽谤。

对于涉诉微博分别使用了“本人更像是个病人,明显有偏执性人格,甚至有轻度妄想”,“显然有严重的精神疾病”等言辞,法院认为,王志安的这种“意见表达”是对公共事件中公众人物兰越峰的“善意规劝”以及对某些媒体不当行为的监督批评,其本身并无诽谤或侮辱兰越峰人格的主观恶意,该行为系公民对公共事件及公众人物的正当批评监督,故王志安的这些言论并不构成对兰越峰名誉权的侵犯。

综上,法院一审认为王志安发表的涉诉微博言论不构成对兰越峰名誉权的侵犯,王志安及微梦公司均无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驳回了兰越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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