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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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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打不开的心门
时间:2014-04-10 12:55:52    作者:徐冬梅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案 情

邓某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塔水处职工。2002年11月,邓某与谭某各自驾驶拖拉机去为博斯坦牧场拉棉花。途经牧场一丁字路口上坡处时,有一不超过2.5米高的照明线横跨道路。因二人的车均无法通行(邓某驾驶的拖拉机车厢高3.25米),邓某就上到谭某车上用一根木棍将电线顶起,让谭某把车开过去了。邓某下了车,未等谭某上车帮忙,便将自己无刹车的拖拉机在没有熄火的情况下停在坡上,并爬上车厢用手去排除电线,在排线的过程中触电后掉下车被拖车左前轮辗压致死。横跨事故现场路段上方的照明线的所有权和管理者均属博斯坦牧场,供电者为农一师电力公司。

邓某死后,邓某的妻子夏某将博斯坦牧场、电力公司、塔水处告上法院,请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69048元。由于夏某文化水平较低,诉讼时又没有请律师代理,对于当事人各方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根本不清楚,她只觉得邓某是为了博斯坦牧场拉棉花,电线线路可能是电力公司的,而自己的丈夫是塔水处的职工,只要是与案件有一点联系的当事人都要承担责任。

阿拉尔市法院于2003年7月20日以邓某的死亡系被自己的拖拉机辗压致死、夏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邓某系电击致死(夏某提供了一份公安部门的尸检报告,结论为邓某左手疑似有电击斑,死亡原因为头部重力辗压致死)为由驳回了夏某的诉讼请求。夏某不服上诉,后因夏某在缓交诉讼费期内未交上诉费,中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后,夏某便以法院司法不公为由开始了其申诉、上访之路,曾7次进京上访,且在各级信访部门做出过各种极端行为。

2005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对其申诉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对此,夏某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0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指定兵团分院再审本案。兵团分院于2007年11月裁定撤销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03〕阿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解 读

重审时此案交由我主审。开庭传票发出后,夏某即来到我办公室说,原审法院部分法官对其有陈见,在这个法院审她不出庭。我把其提出的理由不能成为案件移送的合法理由,且不出庭即会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告知了她,但她扔下一句“你们看着办”转身就走了。第一次见面,夏某就拒我于千里之外。面对这样的当事人,怎样才能处理好案件呢?几经思考,我为该案制定了审理计划。

第一步,先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从第一次接触,我已充分感受到夏某对法律的不信任,从判决的驳回到几经申诉又受挫,尽管这些都是法律程序的必然,在她看来却是法律的捉弄。在这种情况下,我开始了与她的第二次接触。

第二次我找到的切入点是为她的利益着想。因为案件已经过了数年,各项赔偿标准都已经改变,且其在第一次诉讼中未将邓某的老母亲的赡养费计算在内。当我把这些说给她听后,夏某原本面无表情的脸上有一些惊讶。她问我为什么让她要这么多钱,当我告诉她这是我的职责时,她看我的眼神已少了许多敌意。随后她又问我这些钱是不是就是她该得的,我告诉她我只有义务告诉她可以这样诉讼,但这并不代表她可以得到这些赔偿。虽然她对我的回答不满意,但她还是坐了下来。

这一次会见,我足足听夏某说了5个多小时,虽然早下班了,但她没有停下来的意思,我也就没有打断。从她说的看,她并不是不清楚丈夫操作上的过失,只是几年上访的委屈和艰苦,让她坚定地认为丈夫就是电击致死,否则就没有了上访的理由。这就意味着让她接受案件真相的可能性是有的。当她说到她曾经是一个和我一样的女人,可是现在因丈夫的去世落得一贫如洗且没有了尊严这种不堪的境地,特别是说到儿子居无定所、学习受到严重影响时,我知道这一次她是真的想结束这一切,案件调解还是有一线希望的。一开始她扯着嗓门喊,后来说着说着就哭了,我没有说太多宽慰的话,只是静静地听。她见我的眼睛也红了,情绪更加平静,最后她说请看在我们同为女人和母亲的份上帮帮她。第二天,我收到了她的第一条短信:“你是第一个为我流泪的人,谢谢你,也希望你能给我公道。”之后,她一有思想波动就会来找我谈。这样一个多月后,她主动问我为什么不开庭,我笑着说怕她不来开庭。她说你开庭吧,相信你一定会为我作主。

第二步,开庭。在与夏某交流的同时,我与师信访局、夏某所在单位领导、师政法委、三被告分别进行了交流,听取各方的看法,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同时了解各方处理意见。两个月后,案件开庭了,双方当事人及有关单位都来参加了庭审。庭审中夏某显得异常冷静,突然在原诉讼请求49万元的基础上又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且她对所有有利于自己的事实一一认可,但对于其丈夫的死亡原因中其丈夫存在过错的事实一概不认,她不认可其丈夫有上车排线的事实,只一口咬定其丈夫是被电击致死,而现场惟一的证人也突然在庭审中就一审中陈述的事实以记不清为由全部否定。中途我休了庭,把夏某叫到一边告诉她要尊重客观事实,这样我才有帮她的前提。她说,她不想为难我,如果都认了,我想帮她会有困难。于是,我沉着地把庭审程序走完了。因为至少我可以判断出,她内心真实的想法已经不是她所陈述的那样了。

第三步,让大家接受客观事实。首先,让被告知道案件事实。有一个观点认为,在案件未宣判前不得向当事人透露案件情况,否则就违反了审判纪律。其实,案件事实不是审判秘密,只是各方当事人可能在认知上不同而已。在法庭小结过程中就有对案件证据认定的要求,对证据的认定就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调解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官如果对案件事实没有一个确定的结果,调解方向从何而来?由于本案的特殊性,夏某本人对事实承受时机还不成熟,所以这一次对事实的公开会我没有让夏某到场。会上,我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发表了意见:一是本案的责任主体。夏某是以触电人身损害为由诉讼的,根据法律的规定,触电人身损害的案件,是由电力产权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承担,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人的责任。本案的照明线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均为博斯坦牧场,这就意味着其他两个被告是不承担责任的。其次,博斯坦牧场对其所有并管理的电线架线高度低于电力部门的要求,且现场的3名证人证言反映当时被邓拉下的电线已老化、电线裸露,结合公安部门鉴定意见中称因尸体腐烂、邓左手及脚上电击斑不明显,只作出疑似的结论,推定邓是遭到电击后掉下车的事实。虽然博斯坦牧场答辩称证人证言不真实、公安机关鉴定不确定,但其没有提供反驳证据,不举证将承担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邓在未停稳拖拉机的情况下即上车排线,且明知电线带电有危险的情况下仍用手去排线,其过错明显,有重大过错,对自己的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虽然对这些观点博斯坦牧场有异议,但通过不断地解释法律规定,后来,到场人员对于我的分析均给予了肯定。但博斯坦牧场又提出,该场实际已解体,没有赔偿能力。这是我意料之外的,案件的审理因此陷入了僵局。几经思考后,我决定借助行政的力量,试着进行法外调解。

我把想法与师信访局进行了沟通。依法判决虽然依上述事实判决结果可能是公正的,但夏某本人可能实际得不到任何赔偿,社会效果还不如一审判决。是否可从电力公司在履行三级电网改造义务中,就存在危险隐患的路段未尽监督承担一定的补偿?邓所在单位在邓死亡时,到了现场,但事后对邓的尸体未进行处理,也未对现场进行保护,而是放置在现场离去。该做法是夏某将其作为起诉主体及之后的上访中强烈反映的问题之一。找这两个被告虽然都没有法律依据,但这可能是平息这个案件的惟一出路。信访局将我的想法向政法委作了汇报,政法委认为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我的想法有一定的可行性,他们可以做相关工作,但夏某方面的工作只能交由法院来完成。之后,政法委组织了相关人员协调会,最终给了我一个答复:上述二被告同意给夏某20万元补偿。我知道,这个结果已经是有关部门的行政力量所能给予的最好答复,但与夏某的期望值依然差距很大。我想这个时候也该是让夏某面对事实了。

第四步,让夏某面对现实。以我对夏某的了解,她对赔偿的期望值至少不会低于33万元,因为这个数字是依据死亡赔偿标准由我指导她计算出来的,虽然她自己又增加了一些上访期间的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对这些费用能不能得到支持、能支持多少,我在之前与其沟通过程中已向她多次释明了法律规定,她也基本是接受我的观点的。所以,她和我的交流中我虽然时不时地会告诉她请求的支持要根据事实,但她一直认为我计算出的有法律依据的数额是会得到全部支持的。所以,除了庭审中对方当事人明确了赔偿应分责任大小外,我和她谈这个问题时她一直回避,总说你看着办,这种看似不在乎的态度其实最在乎。我打算先让她当一回法官,让她知道我的难处。于是我将夏某请到了办公室,先给她讲了一件与她相似的案件,让她知道有错就该认错并承担相应责任,我问她该如何判,她说的还真靠谱,竟与我们判的差别不大,最重要的是她竟掌握了根据过错承担责任的这一民商案件的基本原则。讲完后,我对她的思路进行了赞扬。之后我又给她讲述了一件在养父母与养子及亲生父母间发生的赡养案件。我告诉她,当时我之所以想让这对养父母从本不该承担赡养义务的亲生父母那拿到一些补偿费养老是因为我清楚地知道这个养子是个好吃懒做的无业游民,至少在近几年内是没有支付赡养费能力的,所以我从养父母这十几年的付出说动了这对亲生父母,他们同意支付7万元的补偿费以免除这个孩子十年的赡养义务。由于养父母的请求与这个数字有差距,最终他们放弃了这次机会。现在案件过去近5年了,和我预料的一样,这对养父母没有拿到一分赡养费。她听完后笑着说,这对老人太不识好人心,太贪也太笨。接着我说我希望她能平静地听完下面关于我对她的一片好心,无论如何她一定要听完。于是我用最短的时间,直截了当地把案件认定事实及责任问题向她作了陈述,保留了我为她已争取到补偿金的事实,陈述中她几次要离开我都示意她听完。当她意识到她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时非常激动,跳了起来,大骂我是个骗子,原以为我会为她争取到她下半生所有的依靠,结束这种苦难的生活,没想到会是这样的结果,说完她甩门而去。其实,这个结果是我所预料到的,我知道让她突然从99万的期望值降到零,而她又是如此信任我,她的这种情绪表现是必然的,这些是需要时间来平复的。第二天,她给我发了条短信,说她去北京了,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她一直关机。

时间是治疗伤口最好的良药,有时候在矛盾最尖锐的时候我们要给当事人喘息的时间,让他们慢慢地去接受,否则任何工作可能都是徒劳的。所以我没有再做其他工作,只是给她回了条短信:“如果你相信我,你应当面对现实,见信后请速回电。”

近一个月后,信访局反映,夏某果真又去北京上访了。我给她打电话,她不接,我又给她发去一条短信:“请相信我,结束上访之路吧!其中的苦难你不想让它结束?作为母亲,为你的孩子想一想。如果你主动回来,我一定会为你争取一些补偿金。”第二天她回复:“多少?”我终于松了口气,我知道一切又回到了我掌控之中。我问她:“你觉得多少合适?”她答复:“少于25万不谈。”虽然还有5万元的差距,但我知道她的心门已被打开,她已接受了事实,只要接受事实,这点差距根本不是问题。我继续给她回信:“你先回来我才能去为你争取。”她回复:“不准再骗我!”

夏某回来了,之后的一切工作都很顺利,我告诉她争取到20万元已经是师信访局为其争取到的最高补偿额,经过几天的考虑后她接受了。在她拿到钱后,她要送给我一面锦旗,我拒绝了,最后她把锦旗送给了信访局。

人们都说心与心之间的距离是最近的也是最远的,法官调解公民之间的纠纷案件的过程其实就是打开一扇扇心门的过程。夏某的案件结束了,这起案件让我最有收获的是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有计划地把住了案件的命脉,在近半年与夏某的心理较量中,我用自己的真诚、智慧和为当事人着想的心打开了一颗久被封存的心。案件已经过去了一段时间,对这个案件的处理有人如此评判:这个结果验证了“上访路上有黄金的说法”。但我一直不这么认为,法官的职责是依法办案,但也不能脱离法律是为了社会的稳定而生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运用法外之情化解社会矛盾也是我们法官的职责,只要调解结果能化解矛盾又不违法,我们法官都应当去尝试。



徐冬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先后获得“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先进个人”、“全国优秀女法官”、“全国优秀法官”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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