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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福山法院搭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大调解工作新格局
时间:2016-04-28 09:52:10    作者:王桢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山东烟台福山法院围绕发挥司法作用完善工作机制这一关键,深入开展实务性研究,既保持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和终局性,同时加强与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形成了“司法引导、多元衔接,合力调处、共促和谐”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一、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完善非诉与诉讼调解的衔接机制 

针对矛盾纠纷日趋复杂化、尖锐化,案件越来越复杂,案件数逐年增加,法官人数逐年减少的情况,我们搭建“一二三四”诉调对接平台,利用“法官下沉”,把大量纠纷引导到诉前化解。 

——设定一项前置程序。延伸人民调解窗口的纵向长度,从以民商事纠纷为主,扩大至行政、刑事自诉案件及群体性事件,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可进入人民调解的调处范围。在此基础上,我们要求七类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在诉前接受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否则,原则上不予立案。这些纠纷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调解组织出具调解书并登记备案,当事人可申请法院予以确认;调解不成的,持调解组织出具的情况说明,在法院立案庭接受进一步诉前调解;仍然未达成协议的,由立案庭审查确定是否立案。通过调解前置程序的运用,一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力量,使矛盾纠纷在最短时间,取最简捷方式得以解决,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目标。另一方面,节约了大量审判资源,提高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配强两支对接队伍。一是以基层法庭为主体,选拔14名综合素质强、调解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担任法官联络员,在7个镇街轮流值勤,专门负责协调诉调对接的相关问题。二是以基层调解组织为主体,选任30名法律意识强、群众威信高的村居调解委员担任特邀调解员,自主调处本村发生的简易纠纷,接受法庭邀请,开展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工作。两支队伍共同发挥五大作用:一是及时协助镇街党委政府处理涉法问题的“帮手”作用;二是及时了解掌握社情民意 的“纽带”作用;三是积极开展诉调衔接的“桥梁”作用;四是引导群众正确处理法律问题的宣传作用;五是协调开展审判执行各项业务活动的辅助作用。 

——建设纵向三类站点。一是在立案庭和各法庭立案窗口设立诉前调解室,作为七类前置程序案件的终端调解器,人员不单独配备,由立案法官兼职担任。二是在7个镇街的司法所设立法官联络站,作为法官联络员的固定办公地点,要求法官每周至少1天沉到基层,深入村居,开展法律咨询,指导调处纠纷,尤其在依法处置群体性、突发性矛盾或事件中发挥前凸作用。三是在每个镇街选取3-5个矛盾纠纷多发的村居,设立诉调对接示范点。出现纠纷时,法庭指导该村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必要时邀请派出所、司法所会同调解。进入诉讼程序后,或在法庭举办庭审观摩,或在村居开展就地审判,让特邀调解员近距离感受诉讼调解全过程,进一步提高工作技能,扩大诉调对接影响力。通过三类站点的建设,初步形成了内外结合、上下互动、点线面梯次递进的工作格局。

——成立横向四个中心。一是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合议庭对接区交警大队,共同成立交通事故调解中心,对争议不大的纠纷推行前置性调解,尽量促成当事人以非诉程序解决。二是劳动争议合议庭对接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和区工会,共同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在先裁后审的法定程序之前,引入行政调解,会同各方力量化解企业与职工纠纷,并建立了处置突发性、集体性事件的应急调解机制。去年6月,仅用4天时间成功化解了135名职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三是民二庭对接区经贸委和高新区管委,共同成立简易经济纠纷调解中心,诉前成功调处企业货款纠纷20件,80%的案件当事人当场履行调解协议给付了货款,保障了企业的顺利运营。四是信访办对接区信访局,共同成立信访调解中心,进一步健全与大调解工作平台衔接的工作机制,力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信访人的诉求。

二、充分发挥保障作用,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 

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既有利于综合解决社会矛盾,发挥民调组织的工作积极性,也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分流处理,避免审判环节过于集中;既是人民法院应当承担的保障职责,也是大调解格局向纵深推进的必然要求。在这方面,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畅通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渠道。对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发放《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司法确认申请后,在诉前阶段,由主持达成协议的调解人员引导至院立案大厅领取案号及相关司法文书,直接指定相关业务庭审判员进行确认,减省了立案排期的手续和时间;在诉讼阶段,则直接由承办法官进行确认。   

——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纳入诉讼程序。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后,人民调解组织将案卷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法院,由审判员依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具体程序不受其他规则限制,以书面审理为主,开庭审理为辅。如果审判员怀疑存在规避法律或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等情形,通知当事人、调解人或证人到庭,询问核实后不予确认协议效力。如果调解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有变更撤销情形或当事人合意变更协议内容的,审判员继续就原纠纷进行审理,以新的协议调解结案或依法裁判,避免了上述确认受阻情形下,司法确认程序与诉讼程序再次转换,也避免了具体流程、审限、救济等程序性新设难题。 

——以“民商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法律强制力。经过审理,审判员认为人民调解协议内容清楚、合法的,依据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法院调解书,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当事人享有和普通案件相同的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等救济权利。 去年以来,我院对459件诉前调解协议和诉中委托调解协议进行确认,涉及离婚、民间借贷、追索劳动报酬、物业服务合同等纠纷,平均审理周期为6.15天,自动履行率达51%,取得良好成效。 

三、充分发挥推动作用,完善大调解工作的督导考核机制 

为进一步拓展大调解的工作空间,使之以更加多元化和开放性的方式,适应各种矛盾纠纷的类型、特点和差异性,我们主要加强了两个层面的督导考核。 

——在诉讼调解内部衔接上,建立全员、全程、全方位调解格局。一是拓展诉讼调解工作范围,由诉中向诉前、判后、执行延伸,由一审向再审、重审延伸,由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向行政案件协调、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执行案件的和解延伸,由审判向立案、执行、申诉、信访等环节延伸,做到多层次、多角度、一体式调处矛盾纠纷。二是提高诉讼调解效能。改变“众人平均、庭室兜底”的传统考核办法,把调解撤诉率和调解履行率等量化指标直接考核到个人,要求民事案件调撤率达到80%以上,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履行率达到20%以上,大力开展调解能手竞赛活动,在全院树标杆、扬正气。上半年,民事案件平均调撤率达到84%,平均调解履行率达到28%,最高的法官分别达到98%和60%,有效减轻了执行和信访压力。 

——在非诉与诉讼调解外部衔接上,加强督促指导的制度建设。一是采取集中培训系统指导、巡回办案实时指导、庭审旁听观摩指导、典型案例重点指导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能力。二是法院党组成员每年两次下基层调研大调解工作情况,了解最新需求和动向。三是实行半年一次工作例会制度,由法院负责召集,做好阶段工作回顾小结和工作安排;实行化解突出矛盾会商制度,由主管方负责召集,形成方案,协调行动。四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把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所收集的证据、查明的事实、积累的经验、形成的调研成果,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形式建立信息资料库,供各联动单位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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