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已饮酒,劝其开车须担责
时间:2015-08-27 15:30:12 作者: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鲍洁华 来源:中国审判网刊
鲁某和王某系好朋友,两人同住一小区。一日中午,王某去接女儿放学,恰巧遇到与同事聚会饮酒归来的鲁某,王某遂央求鲁某开车去接自己女儿。鲁某坦言自己中午已经饮酒,不能开车,而王某自信深知鲁某酒量,观其面色认为鲁某开车应无大碍,遂一再要求鲁某开车去接其女儿。鲁某碍于情面只得驾车去接王某女儿,后鲁某车行至奇瑞BOBO城东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案发时鲁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公路行驶。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被告人鲁某饮酒的情况下,仍指使其驾驶机动车,教唆他人犯罪,亦构成危险驾驶罪。 人们常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本案中的王某明知鲁某已饮酒,却心存侥幸,一再央求鲁某开车去接自己的女儿,若非执勤民警及时查获,倘鲁某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恐王某悔之晚矣。而鲁某明知喝酒不能开车,但碍于朋友情面强行醉酒驾车,更是发人深省。古语有言:得一益友,如遇一美玉,交一弊友,如遇一糟粕,像王某这样的朋友只为自己一时之便而不将他人安危放在心头,以身试法,终究会给自己、家人及朋友带来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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