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4-30
星期二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件 >> 案件报道 >> 正文
停放电动车未断电源 移车酿事故多方担责
时间:2015-06-26 10:39:03    作者:黄宪伟 申兴    来源: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停放电动车未断开电源,他人在移动该车辆时,导致车辆失控向前继续行驶,结果撞翻油锅烧伤路人酿成事故。5月26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三名被告移车者陈菊香、停车者伦国明以及经营牛排生意的王保全分别承担50%、30%、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李小芳(15周岁)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等金共计90538.72元。

2014年5月23日上午,被告陈菊香在安阳县北部一商贸街卖凉皮。被告伦国明开着电动三轮车去被告陈菊香摊位买凉皮,将未关闭电源的电动三轮车停在被告陈菊香摊位前。被告陈菊香推行该电动三轮车时,由于操作不当,电动三轮车撞翻原告李小芳骑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撞翻经营牛排生意的被告王保全摊位上的油锅,油锅中的热油将原告李小芳烫伤。当日李小芳被送往医院,共住院治疗52天,支出医疗费26872.67元。同年12月30日,经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李小芳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人数及期限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李小芳为八级伤残,护理人数为1人,护理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60天。原告李小芳支出鉴定费1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菊香推行被告伦国明未关闭电源的电动三轮车,由于操作不当,电动三轮车撞翻原告李小芳骑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撞翻被告王保全摊位上的油锅,致使原告李小芳被油锅中的热油烫伤,被告陈菊香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以承担50%的责任为宜;被告伦国明未关闭电动三轮车的电源即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被告陈菊香的摊位前,其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未能预见,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以承担30%的责任为宜;被告王保全经营的摊位安全措施不力,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以承担10%的责任为宜,原告李小芳在事发时15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对其监护不力,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以承担10%的责任为宜。遂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条款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