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特大跨国拐卖婴幼儿案二审宣判
二十四名被告人分别领刑 维持主犯死刑判决
时间:2015-01-27 16:55:06 作者:李敏军 黄琼 来源:中国新闻网
1月26日,“2011·6·8”特大跨国拐卖婴幼儿案二审宣判。 李敏军/摄 图为主犯黄清恒泪洒法庭,希望法庭给予其改过机会。 李敏军/摄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1月26日对防城港“6·8”特大跨国拐卖婴幼儿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对主犯黄清恒的死刑判决,维持对黄曼丽、阮氏军等22名被告人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不等的判决,被告人阮氏雪贞由有期徒刑十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 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黄清恒在得知广东揭阳等地少数家庭有收养婴儿的愿望后,产生从越南组织婴儿到揭阳市出卖或组织越南籍孕妇到中国待产,分娩后再将婴儿卖出的犯意。自2010年起,黄清恒和被告人黄曼丽、阮氏军等人逐渐组织了一个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从越南经广西东兴市向广东省揭阳市、汕头市等地接送、中转或贩卖儿童,或组织越南籍孕妇到中国待产,产后再将婴儿卖出。 从2010年至案发,该团伙共出卖儿童20余名,其中,公安机关解救出11名涉案婴儿(儿童)。婴儿卖出后,所得赃款由阮氏军扣下自己应得的利润,余款打给黄清恒、黄曼丽,黄清恒和黄曼丽等平均分配,其他负责接送或提供帮助的被告人则得到一定好处费,而居间买卖或介绍婴儿卖出的相关被告人也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 2014年5月16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黄清恒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黄曼丽、阮氏军等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不等,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到1000元不等。 黄清恒、阮氏雪贞等7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黄清恒是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属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阮氏雪贞犯罪时是已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决定对阮氏雪贞予以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黄清恒、黄曼丽、阮氏军等23人的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并依法对黄清恒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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