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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琐事起纠纷 法官真情巧化解
时间:2014-11-28 09:17:35    作者:楚会娜    来源:芜湖经开区法院

近日,芜湖经开区法院有效调解了一起因邻里琐事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有效促进了邻里关系的和谐稳定健康发展,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李某、许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朱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许某系姑侄关系,上述四人均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东梁小区。2013年7月24日早上,在许某家开的面馆附近,李某与许某两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撕打,在打架过程中李某致许某摔倒受伤,后李某、朱某某返回到家中。许某某闻讯赶至李某家与朱某某发生撕打,许某某将朱某某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许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朱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3年8月13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芜湖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龙山派出所投案;同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某接龙山派出所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就民事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两被害人对两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许某某因邻里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后,不冷静处理,分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分别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案发后,两被告人真诚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可对两被告人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许某某系自首,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且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且两被告人均取得被害人谅解,两被害人均请求法院对两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综合本案,经开区法院认为两被告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两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其中李某情绪较为激动,没有意识到纠纷的发生是双方未能相互忍让造成的结果。为此,法官设法平息其过激情绪,以案释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双方调解员的配合下,双方最终不计前嫌,握手言和。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房前屋后,难免出现摩擦,很多矛盾都是由一些小摩擦积累而成,如果当时大家能够心平气和的协商,或许能够避免矛盾的激化。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团结互助,才是邻里相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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