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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抵手机诱惑,小伙刑满释放后又锒铛入狱
时间:2014-11-28 09:16:01    作者:楚会娜    来源:芜湖经开区法院

山东长岛县丁某为蝇头小利所惑,在到其表弟家串门时,发现其表弟及两名朋友均在睡觉,遂将放在桌子上的两部手机占为己有。近日,芜湖经开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4月1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丁某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新苑A区74幢2单元301室其表弟家,进入房间后发现许某某和张某正在其表弟家睡觉,遂将许某某苹果牌iphone5型手机、张某苹果牌iphone5S型手机盗走。后丁某将iphone5手机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芜湖市镜湖区光辉通讯的老板沈某某,并将iphone5S手机藏匿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街道商业广场五楼走廊的一垃圾桶内。经鉴定,被盗iphone5手机价值3135元,被盗iphone5S手机价值3653元。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丁某被芜湖市公安局万春派出所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同日,丁某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藏匿被盗iphone5S手机的地点,公安人员起获扣押了该部手机,同年4月24日,该手机返还被害人张某。同年4月19日,丁某赔偿被害人许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被害人对丁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赃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宣判后,丁某表示服判。经了解,丁某因交友不慎误入歧途,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改造过程中,丁某学会了裁剪的手艺,本可以出狱后靠自己的双手辛勤劳作,回报养育自己的双亲,而没想到,就在那一瞬间,未能抵制苹果手机的诱惑,又重蹈覆辙,锒铛入狱。虽悔恨万分,但为时已晚,他要为自己的贪欲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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