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天意、存人伦、敬法律”
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终审支持老人诉求
时间:2014-10-10 10:34:40 作者:魏晓雯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
一审判受精胚胎不能继承 江苏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于2011年结婚,婚后感情非常好。由于多年未育,两人求医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前期试管培育受精已经全部完成,就等着他们去南京进行植入胚胎手术。可就在手术前一天的2013年3月20日晚上,两人在驾车途中发生车祸,女方当场死亡,男方5天后死亡。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双方的父母因此在精神上遭受严重打击。为延续两家的血脉,男方父母以女方父母为被告,以南京市鼓楼医院为第三人,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冷冻胚胎继承之诉,主张第三人将冷冻胚胎的处置权交付给原、被告双方继承。 2014年5月15日,宜兴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该对夫妇因自身原因而无法自然生育,为实现生育目的,夫妇双方至鼓楼医院实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现夫妻双方已经死亡,原告主张该对夫妇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作为其生命延续的标志,应由其负责保管。但实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本案中的夫妇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妇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7月2日,4位老人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支持老人继承胚胎 在2014年7月受理案件后,无锡中院搜集国内外相关资料,研究了理论界、实务界的意见。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取证,最终于9月17日作出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的判决、由4位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的审理结果。无锡中院认为,夫妻俩生前与南京鼓楼医院签订相关知情同意书,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为1年,超过保存期同意将胚胎丢弃,现夫妻两人意外死亡,合同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且非其所愿的情况而不能继续履行,南京鼓楼医院不能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应考虑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等因素以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判决双方老人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于情于理是恰当的。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对此判决,无锡中院院长时永才解释说,此案从“顺天意、存人伦、敬法律”3方面综合考虑,力求合“法”、“情”、“理”,判决书不仅仅是冰冷的条文,背后有法官温暖的智慧;胚胎属性是个空白,怎么适用法律是个空白,但不能因为法律的空白,就不判决,怎么解决,应有担当。当然,这也并不代表一审判决错了,只是认识、论述的角度不一样。既然法律上存空白,法官可以综合各方面因素判决。老人们终于达成了心愿,至于下一步对胚胎的处理我们还未知,不过我国目前任何方式的代孕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这也给4个冷冻胚胎未来的命运留下了想象的空间。 (有关案件情节及专家解读的文章请详见《中国审判》杂志2014年第7期案件报道栏目和第8期疑案探析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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