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4-27
星期六
 当前位置:首页 >> 视点 >> 法院传真 >> 正文
佳铁法院:教育整顿促审判 调解获赔解心结
时间:2021-09-17 14:22:50        来源: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近日,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将队伍教育整顿与审判办案“双结合、两促进”,深化教育整顿学习教育成果转化,积极促成一起铁路运输人身损害案件调解结案,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2020年10月9日,某次货运列车行进至汤林线路间,将正通过线路的梁某某碰撞致死。经铁路交通事故认定,死者梁某某负全部责任。但死者亲属认为,梁某某死亡系铁路方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而起,遂起诉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赔偿各种费用共计663,139元。被告铁路某集团有限公司称,已充分履行警示义务,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事故责任各持己见。为了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迅速了解案情,并与当事人多次电话沟通,了解到事发周边的居民经常违反安全规定横穿这条铁路,事故发生后,被告在该道口树立了新警告牌。尽管承办法官积极促成双方调解,但双方却在赔偿数额上僵持不下,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秉承教育整顿促审判“快办案、办好案”的工作理念,承办法官释法说理,耐心做当事人工作。在法官的劝解下,原告不再坚持赔偿数额。承办法官又详细地向被告释明此类案件中,铁路运输企业承担法定无过错责任背后所应肩负的保障社会和谐、维护生命财产安全的积极意义。

在法官的疏导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调解结案。被告于调解后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11万元。9月10日,原告向法院送来“公正执法为百姓排忧解难,清正廉洁是人民的好法官”锦旗。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