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3-29
星期五
 当前位置:首页 >> 视点 >> 法院传真 >> 正文
宁夏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印发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时间:2021-01-19 15:54:10    作者:马荣    来源: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四部门联合制定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依法推进和规范宁夏社区矫正工作,推动实现社区矫正职责权力清单化、监督管理规范化、教育帮扶社会化、部门配合协同化、队伍建设专业化。

《细则》共八章101条内容,明确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从职责权力清单、入矫衔接、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方面,进一步明晰权力职责、规范执法程序、细化工作流程,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全面提高社区矫正质量。

《细则》专章明确了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部门的职责权力清单。指出人民法院对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罪犯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并核实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及时通知并送达法律文书,依法将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对符合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对社区矫正机构提请逮捕的,及时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根据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减刑建议作出裁定等职责。

《细则》要求,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等具体情况制定矫正方案,开展入矫宣告、建立矫正档案,推动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范化。教育帮扶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组织,也可以由社区矫正机构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委托等方式,推动社区矫正教育帮扶社会化。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信息要互联互通,推动各部门配合协同化。社区矫正机构应配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学科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推动队伍建设专业化。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