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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中法院立案受理 “武隆景区”诉“变形金刚4”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4-08-01 15:40:13    作者:刘继雁、陈彬、李能文    来源: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7月31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诉美国派拉蒙影业公司(Paramount Pictures ,Inc)、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称:为快速提升旅游品牌,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26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以场景拍摄和台词体现武隆景区品牌和景观,在《变形金刚4》电影画面中以地标牌的方式醒目呈现“中国武隆”标识。合作协议签署后,被告将其设计拟植入电影中的“中国武隆”效果图发给原告,原告依约垫付了在景区的拍摄费用并支付480万元。首映式上原告却发现影片中没有呈现“中国武隆”标识,导致普通观众从电影中无法得知武隆景区系外景拍摄地之一。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其合法权益,构成合同违约,为此诉请法院:一是判令被告派拉蒙影业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在其出品的电影《变形金刚4》以DVD载体发行或在电视以及数字播放平台播出该影片时加入并正确显示“中国武隆”标识,以向全球观众提供一个正确载有“中国武隆”标识的特别版电影;二是判决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款人民币480万元;三是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配合拍摄而封闭景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00万元、合理预期利益损失人民币1200万元;四是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召开新闻发布会费等合理费用及本案诉讼费用。 

市三中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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