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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知产法庭远程视频合并公开开庭审理四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系列案
时间:2020-04-26 15:05:3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4月2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互联网庭审系统合并公开开庭审理四起涉侵害“悬袋形高立式拦沙网及其施工方法”发明专利权系列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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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合并审理的四起案件共涉及青海绿大生态治沙有限公司(简称青海绿大公司)、青海乌兰盛隆农林有限公司(简称青海乌兰盛隆公司)、海北世通农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海北世通农牧公司)、海北绿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海北绿草原生态公司)、西宁市田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西宁田川公司)、天峻县林业和草原局(简称天峻县草原局)、青岛信科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简称青岛信科达公司)七方当事人。

青海绿大公司就涉案“悬袋形高立式拦沙网及其施工方法”发明专利权(简称涉案专利)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青海乌兰盛隆等四家公司就相关工程项目分别与天峻县草原局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青海绿大公司发现青海乌兰盛隆等四家公司在各自项目施工过程中使用了自己享有独占许可权的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后,向青海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该局审查后认为青海乌兰盛隆等四家公司分别在各自项目中使用的施工方法落入了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上述四家公司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并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施工方法;由于当事人之间未达成和解,该局对青海绿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未予处理。故青海绿大公司起诉至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青海乌兰盛隆等四家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由天峻县草原局、青岛信科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就四案分别判决青海乌兰盛隆公司、海北世通农牧公司、海北绿草原生态公司、西宁田川公司赔偿青海绿大公司120000元、80000元、60000元、100000元;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天峻县草原局组织实施的涉案施工项目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公益项目,其系履行行政机关的职责而非生产经营活动性质,青岛信科达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天峻县草原局提供的涉案作业设计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投标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实施”侵权的行为,故驳回了青海绿大公司在四案中对天峻县草原局、青岛信科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青海绿大公司、青海乌兰盛隆等四家公司不服四案一审判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青海绿大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低,且天峻县草原局的行为构成与他人共同实施本案专利的直接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青海乌兰盛隆等四家公司上诉均认为其在施工过程中均系按照与天峻县草原局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招标文件中对施工方法有具体要求,其对于施工内容是否构成侵权均不知情,故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为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

在二审合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法庭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与位于山东、青海、浙江等地的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视频连线,就四案涉及的相同事实进行一次查明,各方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观点,极大提高了案件审判效率,也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诉讼便利。在当天庭审的基础上,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进一步协商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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