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3-19
星期二
 当前位置:首页 >> 观点 >> 审判前沿 >> 正文
全国首例涉在先姓名权商标行政案背后的故事
时间:2019-09-04 15:41:18    作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赵明    来源:中国审判网

提起“易建联”,大概每个人都会想起2012年英国伦敦奥运会开幕式上高大英武的旗手,CBA抑或NBA赛场上活力四射的篮球前锋。当我看到这三个字时,最先想到的却是一起与易建联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

由来

2010年初,首例涉及在先姓名权的商标行政案件摆在了我的面前。

2003年4月,福建省名乐体育用品公司(以下简称“名乐公司”)在运动鞋、服装等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获准注册了“易建联”商标。2006年初,当易建联在篮坛已闯荡出一片天地,他意欲将自己的姓名注册成商标投入商业使用却遭到驳回时,才发现已经被陌生人注册成商标了。

于是,易建联以该商标是对其姓名的抄袭、摹仿,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将损害其姓名权,误导消费者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这枚商标。而就在评审过程中,名乐公司将这枚商标转让给了易建联体育用品公司(以下简称“易建联公司”)。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了易建联的主张。易建联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于是,案件到了我手中。

在此之前,将体育明星姓名注册为商标的情况也曾有发生。例如,有人将“郭晶晶”商标注册在服装、游泳衣上,将“亚平YAPING及图”商标注册在乒乓球拍上等。其案件争议的焦点均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是否会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所规定的“不良影响”。但是,易建联是第一个主张在先姓名权,并请求对人名商标进行规制的人。

析案

由于没有先例可循,合议庭在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仔细核实在案证据、充分探讨立法本意的基础上,决定为这类案件制定一条切实可行的判断标准。

首先,这就要从姓名权是否属于《商标法》所保护的在先权利谈起。《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众所周知,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姓名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应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合议庭认为,正确厘清姓名权与商标权的权利边界,避免权利之间的相互冲突,保护在先已有的权利,是《商标法》此条规定的应有之义。

因此,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该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已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有意思的是,在庭审过程中,易建联公司并不认为“易建联”必然是一项姓名权,其辩称最初名乐公司创作这一商标时,是为了提醒公司要与各地经销商和消费者“容易建立联系”,其没有抄袭易建联姓名的恶意。对于这种辩解,合议庭的法官们只能相视一笑。我提出,“易建联”到底是人名还是“容易建立联系”的简称,还是让公众去辨别吧。

接下来,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到底什么情况下将他人姓名注册为商标才会损害他人的姓名权?合议庭认为,姓名权是一项人身权利,而商标权是一项财产权利,二者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存在交叉和冲突。只有当姓名中蕴含着财产价值的时候,它们才有可能出现冲突。

通常情况下,只有当公众在看到某一商标时,会自然联想到某人的姓名,并认为该商标或该商标所使用商品的提供者与该人有关联时,才有可能给该人的姓名权造成损害。所以,在判断某一商标是否会损害他人姓名权时,应当考虑该姓名权人的知名度。同时,知名度的判断应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日作为时间节点。

在案证据显示,易建联自1999年开始从事篮球训练,先后参加了众多国际赛事,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在美国参加训练营期间,易建联为国内乃至国际社会所关注。在国内参加2002-2003年度CBA联赛时,他夺得常规赛冠军、总决赛亚军、扣篮大赛亚军,并被评为最佳新人。由此可见,易建联在诉争商标申请日(2003年4月8日)前,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损害其姓名权的行为应该被制止。

心证

另外,我认为,法官的心证在事实认定过程中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易建联公司表述的商标系在“容易建立联系”这一创意基础上的臆造词汇的可能性,到名乐公司在评审程序中将诉争商标转让至与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易建联”公司名下的刻意描白,从名乐公司专门经营体育用品的特殊公司性质,到将商标注册在与运动员密切相关的服装和运动鞋的特殊商品上,所有的“善意巧合”行为很难说其是正当的。

在此基础上,合议庭支持了易建联关于在先姓名权的主张,撤销了诉争商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三个月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最终,“易建联”案入选“2010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知识产权审判是一个新兴领域,从1993年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最早设立专门审判庭开始,各种“首例”和各种创新不胜枚举,“易建联”案只是一个小小的缩影。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需要合理确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注重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在先合法权益,制止各种形式的“搭便车”行为,以及通过对违反诚实信用的商标注册行为的规制,来制止不正当抢注。

在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15年间,我亲历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面临新技术、新挑战,又不断完善、更新的历程,也见证了一辈辈知识产权法官在创造性解决新问题的过程中所展现的司法智慧。我坚信,“保护创新、践行创新”是前辈们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也终将会从我们手中继续传承下去。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