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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海事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时间:2014-07-24 08:48:53    作者:杨斌 邱德平    来源:北海海事法院

7月23日,北海海事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原告广西防城港新海信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其福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潘其福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向原告广西防城港新海信船务有限公司赔付36024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至此,这起广受社会关注的海事案件一审结案。原、被告或其代理人均到庭接受宣判;有70名群众自发前来旁听宣判;北海海事法院邀请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覃闯和1名市人大代表、2名市政协委员旁听监督;中央电视台、北海电视台、中新社北海记者站、北海日报等媒体派记者旁听和宣传报道。北海海事法院官方微博对本次宣判进行了直播。

2012年9月10日,中国新闻网的一则新闻“广西渔民救5名落水者,被获救者起诉索赔450万”,被其他媒体纷纷转载,把本案推到了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上。“桂北渔58013号”渔船是肇事船?还是“救人反受遭诬赖”?有的媒体甚至把这起案件比喻为发生在海上的“彭宇案”,引起了社会群众的广泛关注。

北海海事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受理该案。因海事行政部门未完成事故相关调查,2012年4月9日,北海海事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中止审理。2014年2月24日恢复审理。

今年4月23、24日,北海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原告诉称:2012年1月14日,被告所属“桂北渔58013”号船将原告所属“新海信818”轮在北海附近海面撞沉。虽然渔船随后救起了落水的船员,但渔船应对碰撞事故承担90%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9690元。被告辩称:“新海信818”轮系自沉或其他船将其撞沉,“桂北渔58013号”渔船是在救人的过程中被货轮下沉时反弹碰伤,货船沉没与该渔船无关。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海事事故调查官出庭对与海事调查结论书有关的问题接受质询;大连海事大学航海学院教授赵××作为被告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对本案事故调查发表意见;诉辩双方就渔船是否碰撞货船并致货船沉没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庭后,合议庭对该案进行认真细致的审理,充分研究了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意见,综合考查了海事行政部门据以作出海上事故调查结论的事实材料后,认同钦州海事局对案涉事故的海事调查结论,认定“桂北渔58013”与“新海信818”轮相撞,并致“新海信818”轮沉没;“新海信818”轮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享有海事责任限制的权利,因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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