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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共谋“顶包”,“肇事者”“顶包者”均难逃法网
时间:2014-07-16 09:51:20    作者:高国健 李昌平    来源: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近日,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郭某某交通肇事后由其朋友徐某某为其“顶包”一案,肇事者郭某某和共谋“顶包”者均获刑事处罚。

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于2011年12月21日驾驶轿车从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经山东大道向永安镇方向行驶。当行至永安镇白马堰加油站路段时,将被害人黄某某撞到,导致其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为逃避法律制裁,被告人郭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共谋由徐某某为其“顶包”。随后,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到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谎称案发时徐某某系肇事车辆的驾驶人。

2011年12月27日,被告人郭某某害怕知情人举报,害怕“顶包”事情“穿帮”,迫于精神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2014年5月27日,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妨害作证罪,徐某某、刘某某涉嫌包庇罪,向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郭某某在案发后,为逃避法律制裁,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且被告人徐某某假冒交通肇事者,掩盖被告人郭某某的罪行,二被告人帮助被告人郭某某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遂以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徐某某犯包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刘某某犯包庇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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