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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抛“夫”弃子种苦果 儿子杀母泄愤酿悲剧
时间:2014-07-02 15:51:50    作者:邓金凤    来源: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事件回放:儿子杀母泄愤酿悲剧

2013年12月30日下午,儿子王某和母亲陈某在村里放羊时,陈某指责儿子放羊不专心,两人发生了口角。当日18时许,两人在家里再次为此事发生争吵。王某认为自己从小缺少陈某的母爱,在共同生活期间又经常因为放羊、做家务等琐事被陈某指责,感觉自己受了委屈,没有感受到家庭的温暖,由此对母亲陈某产生不满和愤恨。在争吵过程中,王某从客厅走到陈某卧室门口处,用右手按住陈某的头部向墙上撞击;陈某倒地后,王某又用左手卡住陈某的颈部,右手抓起床头柜上的玻璃烟灰缸击打陈某头部。因为觉得用烟灰缸打击不顺手,又从卧室桌子上拿来一把菜刀砍击颈部、头部致陈某死亡。王某在逃往山东途中被公安干警抓获。

庭审直击:儿子痛下杀手的背后

仅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狠心的王某为什么会对自己的亲生母亲痛下杀手呢?这得从王某的悲伤身世说起。

拐卖他人不成自己顶替  生育一子后返回老家

王某的母亲陈某系重庆市丰都县人。1981年,陈某与一男子秦某在重庆市丰都县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1987年,秦某、陈某夫妻二人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将一名女子拐到山东出卖,当二人联系好买主准备交易时,岂料该女子半夜跑了。夫妻二人因缺乏回乡路费,妻子陈某便与丈夫秦某商量,以“放飞鸽”的方式将自己留在山东弄钱给丈夫陈某做回乡的路费。秦某于是将妻子以2000余元的价钱卖给了当地村民王某男。秦某拿着卖妻子的钱回到老家丰都。一个月后,秦某又来到山东恩城镇接妻子陈某逃离山东,但二人还未接上头时被王某男发现,放飞鸽的计划泡了汤。陈某只好向王某男坦白自己已经结婚生子的事实,两人于是达成协议,陈某同意给王某男生一个小孩,王某男就让陈某回重庆老家。随后,陈某与王某男开始同居。1989年9月,陈某在山东生育一子,即被告人王某。王某刚满月,母亲陈某便离开王某男回到重庆市丰都县与秦某共同生活,王某从小与父亲一同生活。

接儿子回身边生活   性格不合经常争吵

2012年,陈某与王某男取得联系,此时儿子王某已23岁,于是陈某提议让儿子回重庆丰都找个媳妇成家,在取得王某男同意的情况下,陈某带着儿子王某回到了重庆丰都。儿子王某经人介绍在当地一家食品厂上了班,食品厂的生活单调乏味,他工作了两个月便了辞职。辞职在家的王某,整天无所事事,母亲便提议买了几十只羊,之后,母子二人一同喂羊。由于二人性格均很暴躁,母亲陈某喊王某做事时,王某就要顶嘴,两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王某认为母亲陈某偏心哥哥姐姐,心里憋屈,加之从小缺乏母爱导致性格孤僻暴躁,为一气之下杀母埋下了伏笔。

主观上是否有杀害母亲的故意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杀害母亲陈某的事实王某并无异议,但提出其没有杀害陈某的故意。庭审中,王某一直低声哭泣,他说:“我并不想杀死母亲,只是想出气,发泄这么多年来心中的压抑”。

王某的辩护人称,被害人陈某对引发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王某属于临时起意的激情杀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属家庭纠纷引发的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请求对王某从轻处罚。

针对王某主观上没有想杀害母亲陈某故意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王某辩解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但客观上表现为王某因家庭琐事与其母亲陈某发生纠纷,为发泄心中的不满,将陈某打倒在地后,用手掐其颈部,同时持烟灰缸击打其头部,随后又持菜刀砍击其头部、颈部,致陈某死亡,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应当认定王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

被害人陈某对引发本案是否有一定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王某仅因家庭琐事,对其母亲陈某的教育不满,便持刀杀害其母陈某,不能认定陈某引发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王某虽然属临时起意的激情杀人,但后果严重;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且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可以对王某从轻处罚。

被判处无期徒刑  当庭表示不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因家庭琐事与其母陈某生纠纷,便持烟灰缸击打陈某的头部、随后持菜刀砍击其头部、颈部,致陈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且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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