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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代沫案主审法官“揭秘”明星涉毒四种类型
时间:2014-06-30 17:04:18    作者:佳轩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导演张元、编剧宁财神先后被抓,让明星涉毒再次成为关注的热点。日前,李代沫案的主审法官万兵接受了采访,对毒品犯罪主体的特征,明星屡屡涉毒的原因及类型进行了解读。

 

3类涉毒罪名高发

记者:请您讲讲毒品犯罪案件的概况。

法官:近几年来,朝阳法院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和犯罪人数均呈逐年递增态势。从统计的情况看,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3个罪名:具体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其中,贩卖、运输毒品罪占到七成以上,另外两个罪名占一成左右。这3种罪名的毒品犯罪达到了朝阳法院审理的全部毒品案件总数的99.5%左右。

记者:是哪些人在参与毒品类犯罪?

法官:我们对近几年涉毒案件进行了调研,特别是对犯罪主体进行了分析。我们发现,近几年毒品案件被告人呈现如下新的特点:(1)女性犯罪比例高;(2)具有稳定职业的人员涉毒犯罪增多;(3)被告文化水平呈高学历化趋势;(4)公众人物涉毒现象严重。


女性涉毒犯罪高于其他刑事案件

记者:女性犯罪比例高,您能具体讲讲吗?

法官:在毒品犯罪中,女性犯罪人员数量正在呈逐年增加趋势。从统计的数据看,2010年以来我院审结的涉毒案件中,女性被告人均超过三分之一,其中2010年、2011年、2012年女性涉毒案件分别占当年所有涉毒案件的34.5%、35.3%和38.5%。而且,女性涉毒犯罪比例明显高于一般刑事案件中女性被告人所占比例。

记者:我们常说“瘾君子”、“大毒枭”,真的很难将其与柔弱的女性联系起来。

法官:是的,相对男性而言,女性有其柔弱的一面。但在毒品犯罪中,犯罪分子也正是利用这一点,试图使涉毒犯罪活动更为隐蔽、不易被发现。如利用女性身体特点携带毒品,将毒品藏于内衣或婴儿襁褓中,这种携带毒品方式更隐蔽;且女性涉毒罪犯相对更为谨慎,通常选择在家里、朋友居所等场所,且多选择与熟人交易,不易被发现。

记者:您能分析一下女性毒品犯罪多发的原因吗?

法官:我认为这需要从家庭社会因素来分析。情感及家庭生活环境的不稳定容易对犯罪主体造成影响,这在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女性等弱势群体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我们调研发现,女性涉毒人员大多存在感情生活不稳定,甚至婚姻家庭破碎的现象。当这一现象出现时,女性往往因为社会适应能力弱,在金钱的诱惑下被身边的朋友与环境同化,进而参加毒品犯罪。

例如,在我院审理的被告人黄梅(化名)运输毒品案件中,黄梅与前夫离婚后,带着女儿与1名离异男子重新组成家庭,但夫妻感情一直不和,黄梅遂于2012年独自一人从湖南家中来京打工,后在朋友的介绍下结识1名京籍吸毒男子,并“秘密”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此后,黄梅数次从湖南某地购买毒品携带进京供二人吸食。2013年下旬,黄梅回家后与其夫再次产生剧烈矛盾,其购买了100余克冰毒,数次换乘长途汽车将毒品携带回京。回京当日,黄梅即被警方查获。

 

高学历、有稳定职业的人群因“压力”染毒诱发犯罪

记者:涉毒案件中有稳定职业的人员、高学历人员也呈现高发趋势,您能具体介绍一下吗?

法官:这一点确实值得我们关注,毒品犯罪的被告人中,有稳定职业人员逐渐增多。与之相对应的是,此类犯罪主体文化水平呈高学历化,大学本科学历甚至研究生学历等犯罪人员所占比例逐年增长。

具有稳定职业人员往往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和购买能力,毒资来源多为职业所得。在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下,因为职业原因,这些人常有工作压力,精神长期高度紧张,因误信毒品具有缓解压力的精神效果,在“朋友”的介绍下沾染毒品。虽然个人吸毒并不是犯罪行为,但毒品一旦沾染便后患无穷,因为吸毒而进行毒品交易,容易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因共同吸食毒品、持有大量毒品则容易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

记者:按说具有稳定职业、高学历,更应该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怎么能沾染上毒品呢?

法官: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认识上存在误区。不少具有本科、硕士等高学历的涉毒犯罪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对涉毒行为性质的认识。比如,在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大多数容留者都不知道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和方便的行为构成犯罪,或者仅以为是一种普通违法行为。

二是毒品信息的易获取性。当前,移动互联网络迅速发展,QQ、陌陌、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软件广泛应用,信息传播的便捷让许多犯罪分子也“盯”上了这一渠道。例如,销售违禁品、卖淫嫖娼的信息开始在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这其中也不乏毒品购销信息,这在客观上使得诸如白领、在校大学生等普通社会群体更容易接触到毒品或误食毒品。由于信息监管的困难,大量犯罪信息得以“秘密”传播。

记者:您能举一个具体的案例吗?

法官:可以。我院曾审理被告人赵明(化名)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赵明研究生文化,系本市某大专院校的教师,沾染毒品后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毒品交易联系,向他人提供毒品。2012年8月6日,在朝阳区双井某商场门前,他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冰毒两包(净重0.45克),被当场抓获。


公众人物涉毒的四种类型 

记者:“6.26国际禁毒日”,媒体先后爆出导演张元、编剧宁财神因吸毒被抓的新闻,使得“明星涉毒”再次成为社会公众热议的“禁毒话题”,您注意到这两条新闻了吗?

法官:是的,我也看到了。近年来,演艺明星等公众人物吸食、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件频发。这一方面说明这类人群涉毒者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一个很大的群体;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法制观念的淡薄,说明之前因涉毒被曝光的满文军、谢东、李代沫等一个个鲜活的事例并未使他们警醒。应该说,公众人物涉毒案件的负面影响是非常恶劣的,有些可能还会对其粉丝,特别是其中的青少年群体造成不良的示范效应。

记者:不久前,您刚刚审理了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案,作为主审法官,您能谈一谈明星到底为什么吸毒?他们又为何会成为涉毒案件的高危人群吗?

法官:我个人认为,这主要是与不健康的生活方式有关。作为“明星”,他们的生活节奏快、工作压力大、作息无规律,有时需要通宵达旦连续几天高强度工作。同时,由于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他们往往长期处在高度紧张或重压之下,容易产生焦躁、抑郁、烦闷等不良情绪。此外,优越的经济条件为他们提供了消费毒品的实力,丰富多彩,甚至奢靡的业余生活促使他们对生活失去追求,单纯寻求刺激。在这一过程中,毒品成为不少人释放压力和自我放纵的心理依赖品。

李代沫曾经表示,自己正是由于职业压力大、事业不顺、情绪低落,出于缓解压力的目的在“朋友”的介绍下沾染上了毒品。

记者:您能分析一下公众人物涉毒的情形吗?

法官:公众人物涉毒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就是缓解压力型。像刚才讲到的李代沫就是这种情况。

第二,是精神空虚型。这类群体,他们经济富足,生活上的需求没有什么不能满足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精神生活往往反而出现匮乏。为了寻求刺激、寻找乐子,他们逐渐沾染上毒品。前几年,我院曾经审理过满文军妻子李俐容留他人吸毒案,就是一个例子。在他们看来,毒品就是一个“娱乐”项目。

第三,是寻找灵感型。许多创作型的明星,面对新作品的创作压力,自觉江郎才尽,便想到了通过毒品带来的精神愉悦,寻找创作灵感,他们误以为毒品会给他们带来灵感、带来好作品,同时也会带来更丰厚的收入、更高的人气。然而,最终却使他们误入歧途,导致事业受挫,生活不堪甚至亲人远离。导演张元就是这种情况,而且毒品的“瘾”性,使其再次案发。

第四,是交际需要型。从目前案发的情况看,在娱乐圈,涉毒人员的比例确实比较高,甚至形成了一个以此来划分的圈子,如果不吸上几口,就很难打入这个圈子,进入这个群体。对于尚未形成“气候”,急需提升人气和影响力的“新人”,吸毒成为他们与前辈混熟的“捷径”。在他们看来,不这样可能会因此丧失许多发展的机会。

记者:听了您的介绍,确实很有道理。您作为法官,对于公众人物有什么建议吗?

法官:不要轻信毒品可以减肥、缓解压力甚至激发灵感等无稽之谈。面对工作压力、精神空虚等人生低谷状态,不要迷信毒品的作用,而要积极面对人生,追求健康的生活方式,遇压力、问题应采取正确的方式予以排解,必要时可以进行心理咨询。另外,对于“新人”,成长道路上没有捷径可走,切勿因急于成名而沾染毒品,以免欲速而不达。

另外,作为公众人物,因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其行为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所以,更应珍视自己的公众形象,以身作则,拒绝并远离毒品,以积极健康的形象使演艺事业更加持久,同时应积极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宣传毒品危害,积极参与公益。

 

法官建议“五加强”

记者:对于如何遏制毒品犯罪,您有什么具体的建议吗?

法官:我认为毒品是社会的毒瘤,遏制毒品犯罪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不能仅靠一方力量,因此建议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对易涉毒人员的宣传教育。公安、司法机关要大力推进法制宣传,通过以案说法、公开宣判,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扩大禁毒宣传的社会效果,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性,避免陷入毒品犯罪的漩涡。

二是加强对互联网和社交软件的规范力度。互联网和社交软件的服务运营商应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倡导禁毒拒毒的“正能量”,配合公安部门进一步规范网络言行,对涉毒人员网络交流圈加强监管;进一步推广实名制,对于聊天账号等要加大管理力度,对于发布涉毒犯罪信息的账号要及时查处,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鼓励网络运营商文明办网,强化其信息筛选责任,并引导互联网和社交软件用户自觉抵御违法犯罪信息,建立和完善举报机制。

三是加强对易涉毒场所的管理。公安部门要联合文化、工商等部门加大对传统的KTV包厢、酒吧、歌厅等公共娱乐场的管理力度,对重点场所进行检查,加强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禁毒宣传教育,净化娱乐场所的禁毒环境,加强对城乡结合部、车站、出租屋、旅馆、棚户区等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的治安综合管理,建立毒品犯罪举报制度,调动社会禁毒力量参与禁毒行动。

四是加强对毒品来源和途径的控制。根据毒品流入的特点,公安部门要积极与毒品来源地相关部门建立禁毒协作机制,加强交流,互通情报,共同打击毒品犯罪;邮局、快递企业、民航、铁路等部门加强对运输货物的检查力度,切断毒品运输渠道;卫生部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加强对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严防流入非法渠道,为制造毒品提供原材料。

五是加强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公安部门要发挥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主力军作用,形成高压态势,从根本上减少涉毒品案件的发案量;审判机关对严重毒品犯罪坚决从严惩处,将职业毒犯、主犯、累犯等主观恶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形成震慑效果;通过多部门联动机制,确保禁毒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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