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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平的半小时“失忆”人生
广西平南县民警醉酒持枪杀害孕妇案始末
时间:2014-06-23 15:48:16    作者:费文彬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事件回放:小镇上的枪声

胡平,1980年8月8日出生在平南县官成镇,瑶族,湖南省警官学校毕业后在乡镇派出所工作5年,案发前是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还破获了一起抢劫案件。自从工作以来,胡平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用他的话说,“我吃食堂的饭多过在家里吃的饭”。

或许,年轻的胡平对未来还充满着诸多梦想。然而2013年1 0月28日那天,一切都改变了。

当日,湖南省新化县民警刘某、罗某到平南县调查一起婚姻诈骗案,胡平主动要求配合调查此案。上午,他们在县城调查相关犯罪证据,下午1时许即赶往涉案的大鹏镇寻找犯罪嫌疑人,当时胡平携带了他申配的“六四”式手枪驾车一同前往。晚上19时许,3人结束工作后到大鹏镇“兄弟酒家”吃晚餐,时任大鹏镇派出所副所长的何某、社会人员张某、酒店老板吴某等人作陪。刚开始,胡平并没有喝酒,但后来禁不住大伙的劝说,便加入到猜拳、喝酒的行列。

据吴某说,当晚他们一共点了粉肠、猪肚等8个菜,消费了395元,其中喝了6壶30度左右的本地米酒,每壶1.8斤左右。

酒席到21时许才结束,没有喝酒的刘某驾驶车辆,3人准备返回县城。途经大鹏镇新 街时,酒后的胡平突然用力拍打车门,大喊停车。车停下后,胡平下了车并在街道上吵闹。他先到了一家水果摊前,躺在摊板上,之后又到相邻店铺内摸一个正在玩电脑的男青年的头。对方很反感,还与胡平发生了争吵。刘某和罗某试图把身高1.8米的胡平拉回车上,但没有成功。无奈之下,刘某对罗某说,“我去派出所找人,你先照看一下他”,留下罗某在原地看护胡平。

然而,此时的胡平似乎越发地不受控制。最终,胡平还是从极度疲劳的罗某视线中冲出去到街道上放了1枪。22时许,胡平晃悠到“老牌螺蛳粉店”内大喊,“有奶茶吗?有热狗吗?”听说没有后,赤膊上身的胡平用枪拍打餐桌,接着又朝天花板开了1枪,并用枪指着正在店内吃米粉的张某头部。当老板娘吴英颤抖着解释,“真的没有奶茶”时,胡平突然朝老板蔡世勇开了1枪,击中蔡世勇右肩。

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蔡世勇忍痛对吴英喊道,“我被打中了,快拿手机打电话给家姐。”

就在吴英刚刚准备往前走时,胡平对准吴英连开两枪,中枪后的吴英顿时瘫倒下去。蔡世勇见状,便去抢胡平手中的枪,并大声呼喊隔壁理发店的三妹拨打110。当三妹赶过来时,只见吴英左边头部有伤口正在流血,呼吸很急促,已经不能说话了。

蔡世勇和胡平从店内打斗到店外。最终,蔡世勇将枪抢到,胡平摔倒在地。此时,刘某带着大鹏镇派出所多位民警赶到,夺下蔡世勇手中的枪,并将坐在大街上赤膊上身的胡平带回派出所。

22时35分许,派出所民警把被枪击中的吴英送往大鹏镇卫生院。23时,吴英经抢救无效身亡。经鉴定,吴英系被枪弹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蔡世勇构成轻伤。

据胡平后来交代,“等我有意识的时候,发现自己已经在平南县公安局办案中心了,根本不记得自己去了哪里,发生了什么事。”

胡平既不知道自己脸上和肩膀上为什么会有擦伤,也不知道自己的上衣以及挎包里面的警官证、持枪证等证件都丢在了哪里,他迷失在当晚醉酒后的半小时里。这半小时,让他从一名人民警察变成了杀人犯。


庭审直击:愿用生命换回被害人

2014年2月13日上午9时,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发坚审判长敲响了法槌,公安民警胡平醉酒持枪故意杀人案的庭审开始。

公诉机关指控:当晚,胡平喝了1.5斤白酒,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性定量检验证实,胡平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亦证实:被告人胡平在作案时是单纯醉酒,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为了证明这一点,法庭要求第五人民医院两位鉴定人出庭作证,排除了被告人胡平存在复杂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的可能。

法庭上,被告人胡平对自己所配“六四”式手枪的子弹数量记得非常清楚。他说,当时带了11发子弹,其中有6发压进弹夹,另外5发在枪套外面。

公诉机关称,早在2003年2月,公安部就已经出台了“五条禁令”,其中明确严禁公安民警携带枪支饮酒。被告人胡平参加公安工作整整10年,对此必然是耳熟能详,但仍明知故犯。

对此,胡平辩解称,其知道按照相关规定,喝酒时枪支应该放在指定保管的地方,但因为当时派出所没有保管场所,所以就携带在了身上。

庭审一直进行到下午13时,被告人胡平看上去明显有些疲惫。在作最后陈述时,胡平向被害人及家属道了歉,但这并没有得到他们的原谅。被害人及其家属向胡平提出了123万余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这与胡平家属愿意提供的20万元赔偿数额大相径庭。被害人及其家属当庭要求,“一命偿一命,我们是不会原谅被告人的,请求法庭还我们一个公道!”

2014年2月17日下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平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平身为人民警察,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带枪支酗酒、酒后滋事、持枪朝他人射击,造成1名孕妇死亡、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胡平的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73324.1元。

被告人胡平当庭提出了上诉。

2014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胡平故意杀人一案,并通过“八桂法苑”微博全程直播。

在作最后陈述时,胡平说,“⋯⋯我曾经是一名警察,一直兢兢业业地工作,也和我的战友一起默默奉献自己的光和热。2013年10月28日那天,我协助湖南的两名警察到大鹏镇办案后,违反规定饮酒,后来喝醉了⋯⋯给被害人及家属造成了伤害,我真诚地表示道歉,对他们说对不起,真的对不起!”胡平最后哭着说,如果可以,他愿意用生命换回吴英的生命,希望法庭重证据,不要因为他曾经是个警察而从重处罚,并念在其是初犯的份上,请审判长考虑其自首情节,希望法官给他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他会把吴英的父母当亲生父母对待,也愿意和蔡世勇一起把他的女儿共同抚养成人。

2014年4月9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对此案进行二审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胡平携带配备的“六四”式手枪协助湖南省新化县两名民警到平南县大鹏镇调查案件。当日19时许,3人结束工作后到大鹏镇“兄弟酒家”吃晚餐,席间胡平违规饮酒。21时许,胡平酒后乘车返回平南县城。途经大鹏镇新 街时,胡平要求下车并在街道上吵闹滋事。22时许,胡平在街道上掏出随身佩戴的“六四”式手枪开了1枪,随后进入被害人蔡世勇、吴英夫妇经营的“老牌螺蛳粉店”内,询问是否有奶茶卖。听说没有后,胡平用枪拍打餐桌,接着持枪朝店内天花板开了1枪,还持枪指着正在店内吃米粉的客人张某头部。当吴英再次说没有奶茶时,胡平朝蔡世勇开枪,击中蔡世勇右肩,致蔡世勇轻伤。在蔡世勇要求妻子吴英打电话喊人来帮忙之际,胡平又朝吴英连开两枪,击中吴英的头部、手部及胸部,致吴英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认为,胡平身为人民警察,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枪饮酒、酒后滋事、向无辜群众开枪,致1名孕妇死亡、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胡平的犯罪后果严重,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恶劣。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官详解七大焦点问题

案件审理结束后,一审审判长李发坚和二审审判长陆洪鸣就“民事赔偿”、“抢枪走火”、“手枪扳机指纹鉴定”、“3D动漫”等关键问题作了解读。

焦点一:判决只支持7万余元赔偿的理由是什么?

李发坚:本案原告人请求被告人赔偿123万余元,是按照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进行计算的,但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排除了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项目。因此,法院未支持原告人提出的上述3个项目的赔偿请求,只支持属于物质损失部分的诉讼请求,经计算为人民币73324.1元。

焦点二:一审庭审后仅4天就作出判决,法院做了哪些工作?

李发坚:我们受理案件后,认真进行了阅卷并要求公诉机关全面提供证据材料,还组织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召开了庭前会议,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确定了庭审重点。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及时进行了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在全面分析本案证据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能够及时作出判决。

焦点三:是抢枪走火,还是故意杀人?

陆洪鸣:被害人蔡世勇、证人张某均证实胡平在被害人吴英再次说明该店没有奶茶卖时,即持枪朝蔡世勇开枪,在击中蔡世勇的肩部后,蔡世勇喊其妻吴英打电话叫人帮忙时,胡平又朝吴英开枪,致吴英中枪倒地。胡平本人在二审庭审时,称枪支是他和蔡世勇在抢枪过程中走火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而目击证人—现场的食客王某、张某都证实,枪响之前蔡世勇和胡平没有过抢枪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是胡平先开第一枪打伤蔡世勇后,再开两枪打死吴英的,不是连开3枪。因此,本案不存在胡平和蔡世勇抢枪过程中误击吴英致死的可能性。

焦点四:对涉案枪支扳机是否进行了指纹鉴定?

陆洪鸣:2014年1月26日,公安机关作出了相关说明,涉案枪支在移送给平南县公安局督察大队时,现场民警当场进行了退弹夹、拉枪膛、退子弹、勾扳机、复位等一系列验枪动作,因此该枪表面除了枪管口附近部位外,其他部位的痕迹物证已受到破坏,在该枪扳机上已提取不到有价值的指纹和DNA生物物证。二审审理期间,法院以告知书的形式将此情况告知了胡平及其二审辩护人。而本案依靠被害人陈述、在场目击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是胡平开枪杀人,并造成1死1伤的严重后果。

焦点五:被告人一方制作的枪弹痕迹3D动漫为何未获采信?

陆洪鸣:胡平的辩护人就本案被害人蔡世勇的创口如何形成制作了1份3D动漫,并在二审庭审时播放。我们认为,这个3D动漫是由动漫公司根据辩护人的意思表示而设计制作,不是专门鉴定机构出具或具有相关枪弹痕迹专业资质的人员制作,所反映的内容不客观;且该动漫说明蔡世勇身上的创口系胡平在与蔡世勇抢枪的过程中两次形成,与蔡世勇衣服上只有1次创口明显不符,所反映的内容不客观。因此,合议庭对此质证意见没有采信。

焦点六: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情节?

陆洪鸣:从侦查机关出具的处警、抓获经过以及现场民警证实胡平是在枪击吴英后、与蔡世勇抢枪的过程中被随后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来看,胡平没有主动、自愿投案的主观意愿,不具备自首主观构成要件;胡平虽然在案发现场,但其既没有主动报案,也不明知他人报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所规定的“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胡平归案后对其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也没有作过有罪供述,其行为不符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一自首客观构成要件。因此,胡平不构成自首。

焦点七:被害人吴英的父母已签署谅解书,二审为何未对胡平从轻处罚?

陆洪鸣:吴英的父母曾对胡平表示谅解,但被害人吴英的丈夫蔡世勇却不同意谅解。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获得被害方谅解,也仅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胡平持枪枪杀手无寸铁的无辜群众,造成1死1伤的严重后果,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个别被害人亲属对其的谅解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不该发生的悲剧

枪案发生后,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程序。2013年10月31日下午,贵港市委、平南县委分别对平南县公安局局长、政委、分管副局长、刑侦大队大队长、刑侦大队教导员及大鹏镇派出所副所长等6人停止执行职务,接受组织调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014年2月11日,中央政法委对此案进行了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公安局民警胡平涉嫌故意杀人,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平南县原副县长、公安局长周贤,公安局原政委李坚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理。

在相关人员受到处理的同时,公众对枪支管理也提出了质疑。经查实,胡平申配的“六四”式手枪是有合法手续的,最近一次申请领枪是在2013年10月17日办理一起持枪抢劫案,领枪之后就一直自己保管,直至案发。

这把编号为18008107的枪带给被告人和被害人两个家庭都是无尽的伤痕。

案件审理过程中,胡平的妹妹说起哥哥胡平时,曾经对着调查案件的法官失声痛哭,一次酒后的妄为让一家人的希望彻底崩塌。二审庭审时,胡平说自己现在惟一的愿望就是有一天可以回到60多岁的父母和90多岁的奶奶身边好好孝敬他们,陪伴在他们身边,让他们能够安享晚年。

庭审结束后,法庭安排胡平和其家属见面,胡平一直低着头,中间隔着的那条栅栏,是一道他永远逾越不了的鸿沟。面对如今的局面,胡平表示,“非常后悔,不应该不遵守纪律,做什么事情不应该抱着侥幸心理去做,这是我最后悔的事。”

对于吴英的家人来说,这场灾难更是晴天霹雳。蔡世勇说,“刚开始那些天,我靠吃安眠药休息,现在我一想起这件事情,就睡不着。”七尺男儿的他尽量把头扬向天空,还是阻止不了夺眶而出的眼泪,声音带着呜咽。

在一审的庭审中,公诉人冯冰对胡平的行为进行过深刻的剖析。他认为,一是胡平法制观念淡薄,视法律为儿戏,把工作纪律当作“耳旁风”;二是特权思想严重,在群众面前耍威风,具体表现在胡平一走进店,就把枪拍在桌子上,后又把枪对准在店里吃粉的客人头部,问客人服不服!作为公安民警,本应用手中的枪支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胡平却用它来杀害群众,致使如今坐在被告人席上接受审判,教训何其深刻。

人生没有如果,只有后果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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