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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山法院建立“34567”调解机制 全面强化服判息诉的导向管理
时间:2014-06-23 09:17:11    作者:韩国昌 宋 晨    来源: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法院依托司法公开,以服判息诉为目标,突出诉讼调解在审判中的重要意义,通过建立“34567”调解工作机制,强抓质效考核,不断强化审判管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审判工作驶入了良性发展的快车道。

2013年,福山法院领导班子提出了“围绕办案抓管理,通过管理抓质效,提升质效保息诉”的工作思路,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审判管理,力促服判息诉的实施意见》。突出诉讼调解在审判管理中的重要地位,通过修改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提高调解撤诉率、调解履行率和服判息诉率的考核权重,并作为年终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明确把“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做为法院办案的基本要求和价值目标。同时,围绕审判管理中“高快好省”的办案质效要求,把调解作为结案首选目标,突出调解在服判息诉中的重要意义,实行“三延伸、四通道、五心、六法、七步走”的“34567”调解工作机制。

“三延伸”拓宽定纷止争途径。延伸诉讼调解的触角,在流程管理上,由诉中向诉前、判后、执行延伸,做到一体式调处纠纷“不断档”。在审判程序上,由一审向再审、重审延伸,做到多层次消化矛盾“无缝衔接”。在案件适用上,由民商事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向行政案件的协调、刑事自诉案件以及执行案件的和解延伸,做到多角度修复社会关系“全覆盖”。2013年,福山法院执行案件和解率66%,行政案件协调后原告撤诉率达到70%,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保持了95%以上的高比率。

“四通道”提升服判息诉效能。一是诉前指导通道。在立案大厅设立咨询服务站,向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明白纸、举证责任通知书和办案流程公开卡,围绕“怎样打官司”指导诉讼。二是诉中释明通道。随时解答当事人关于办案时限、申请回避、举证期间等程序方面的质询,重点讲明认定事实的相关原则和实体规定,围绕“怎样打赢官司”辨法析理。三是判后答疑通道。审判员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宣判后询问败诉方当事人,能否理解裁判内容,有无疑问,是否服判,并针对不懂得、不明白、不服气的具体问题逐一讲明判决理由和依据,围绕“为什么败诉”排疑解惑。四是执行告知通道。在主持达成调解协议或宣判后,审判员必须向权利人讲明何时可以申请执行,怎样收集提供执行线索,围绕“如何实现权益”告知风险。为确保四条通道充分发挥作用,该院把解惑答疑作为办案人员的必修课,作为日常督导的必检项,作为审判管理的必要节点,层层卡实责任,凡因工作不到位引发缠诉信访的,责任人和相关案件均取消评优资格,有效激发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五心、六法、七步走”规范诉讼调解流程。“五心”重点强调做好调解工作的主观心态。即:接待群众热心、换位思考知心、辨法明理细心、说服规劝耐心、化解矛盾公心;“六法”总结提练具有实效性、针对性、操作性的调解方法。即:案例展示法、圆桌听证法、同步调查法、追根寻源法、以点带面法、现场答疑法。“七步走”主要将诉讼调解贯穿审判流程的七个管理节点,并在每一节点穷尽调解措施。一是“立案调”,在立案庭设立调解室,反聘经验丰富的退休法官为调解员,受理案件的同时,主动征询原告意见,同意调解的立即通知被告到庭调解,力求在立案阶段化解矛盾纠纷。二是“送达调”,要求审判员向被告送达应诉法律文书时,必须了解被告的答辩意见,必须做说服教育工作。三是“即时调”,要求审判员对共同到庭的双方当事人,必须立即展开调解,抓住时机化解纠纷,不得另定时间。四是“举证调”,对案情比较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要求审判员抓住庭前证据交换的时机,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五是“庭审调”,凡是庭前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案件,在事实基本清楚、是非基本明确的基础上,由审判员按照庭审程序,组织当事人双方调解。六是“庭后调”,对经过庭审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庭审中虽然当事人不同意调解但仍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审判员必须再次组织庭后调解。七是“判前调”,在已经明确裁判结果并已制作裁判文书的情况下,宣判前,审判员必须征求当事人意见,只要有可能,必须组织当事人调解,做最后一次努力。通过落实“五心、六法、七步走”调解规程,有效克服了诉讼调解的无序性、盲目性和随意性,不愿调、不会调、久调不决、违法调解等问题迎刃而解,因此导致的当事人缠诉缠访现象基本杜绝。

在建立“34567”调解工作机制的同时,该院还把服判息诉作为考核重点,从建章立制、管理方式、结果运用三个方面入手,运用考核杠杆调控审判质效。一是建章立制突出针对性。在指标设置上,选取对服判息诉有直接影响的调解撤诉率、二审改发率、信访投诉率、调解履行率等15项业务指标,作为案件质效考核内容。对设立的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五个专业合议庭,提高服判息诉考核指标,实行了单独考核。特别是规定,凡在诉讼过程中积极采取保全措施、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以及在农村厂矿就地开庭、巡回审判的案件都相应加分,予以鼓励。2013年,福山法院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诉讼阶段履行率平均达到49.8%。二是管理方式突出制约性。每月实行动态考核,设立办案质效公开榜,改变“庭室兜底”的传统考核方式,将15项服判息诉指标落实到人,统一打分排名。特别是对于当月产生的涉诉信访、二审发改案件以及二审指出或信访、再审复查发现了差错、瑕疵线索,不利于服判息诉的案件,由审委会组织专项评查考核,按发现差错或瑕疵的次数施行重复扣分,加大扣减分数的幅度。每月发布《审判运行态势报告》和《服判息诉指标通报》,召开全院大会公开讲评,列出问题,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每季度组织一次提级考核,与上级法院共同召开民商事、刑事案件联席研讨会,通报二审发改案件中的差错和瑕疵,点评存有争议或理解偏差的司法实务问题,并由分管院长约谈案件承办人,督促整改,靠上帮扶。三是结果运用突出实效性。建立法官业绩档案,考核结果与评先选优挂钩,依据考核排名,年终直接确定办案能手、调解能手、执行能手等立功授奖人选,克服凭印象、靠感觉、主观随意的弊病。明确用人导向,让办案快、质量高、效果好、没有投诉信访的法官,在职务晋升上有优势,在职级待遇上有地位,使“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成为选拔使用法官的重要“风向标”。制度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促使法官队伍整体驶入良性发展的快车道。

2013年,该院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到81.6%,质量综合指标跻身全市前列。信访量逐年递减,2013年实现0投诉、0新增,被省高级人民法院荣记集体三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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