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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法院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无缝对接”打通快捷“绿色通道”
时间:2014-06-06 15:51:28    作者:罗兢    来源: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人民法院

“真真没想到,我来申请司法救助,法院不仅让我缓交了1961元的诉讼费,而且凭《给予司法救助决定书》到司法局又请到了免费的律师!”九集彭家营的秦玲对着记者高兴地说道。       

2013年7月,秦玲在参加村民郑某的孙子生日聚会时,被酒精严重烧伤,造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达30余万元,秦玲想起诉郑某等人索赔。但其家庭特别困难,遂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申请司法救助,没想到一次申请,获得了两项救助。

原来,为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法院与司法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规范了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之间的相互衔接机制和流程。当事人凭借人民法院出具的《给予司法救助决定书》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当事人凭借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获准法律援助而直接决定缓交诉讼费的案件,案件审结后,受援人胜诉的,由败诉方全部承担诉讼费用;受援人败诉的,应当视情减免诉讼费用。受缓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可以不要求受援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出具指定辩护通知书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直接出具《予以法律援助决定书》,给予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对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审结、及时执行,以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出台之前,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有着不同的申请程序,审批过程耗时费力,往往给经济困难的当事人造成很大的不便。新机制的出台在两种程序之间开通了“直通车”,简化了申请审批程序,有效地减轻当事人的“讼累”,为当事人提供了方便快捷的“绿色救助通道。”该院院长刘爱瑛说。

这一惠民“绿色通道”, 是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的有益探索,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司法关切。截止目前,已有3名当事人通过新机制受到救助,缓效诉讼费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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