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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正在被修理的车的车主,后乘人不备将车开走,是抢夺还是诈骗?
时间:2014-05-12 11:11:17    作者:张田美    来源:江西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2012年11月6日早上6时30分许,被告人张俊到本市军民路赣东汽车修理厂,向该厂门卫严水花谎称其系在该厂修理的一辆别克君越轿车的车主,从严手中骗得车牌为赣L17792的别克君越轿车钥匙,张俊谎称在试车,向严保证不会将车开走,然后便打开车门上车,并趁严水花不注意突然发动该车驶出修理厂后逃离现场,严水花反应过来欲上前追赶但未果。当天晚上张俊驾驶该车到鹰潭城区时,在遭遇交警查酒驾后弃车逃离。该车被交警扣押后已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86933元。2013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俊乘坐飞机进入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时,被北京出入境边防总站遣返审查所发现其系网上追逃人员并被抓获归案。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夺罪提起公诉,鹰潭市月湖区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俊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文中人物系化名)

【分歧】

张俊采用欺骗的手段获得车钥匙,后乘管理人员不备,将车开走的的行为如何认定?关于本案的定性,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俊的行为应构成抢夺罪。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张俊谎称来试车而取得车的钥匙,但门卫严水花并未同意其将车开走,并没有转移占有的意思表示,张俊发动车辆并突然开走,其对涉案车辆的控制、取得并非是基于保管人严水花的被骗自愿交付财物的结果,而是其乘保管人不备、公然夺取的结果,故张俊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抢夺。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俊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张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其系在该厂修理的一辆别克君越轿车的车主,从门卫严水花处取得钥匙,致使严水花陷于认识上的错误而自愿将车钥匙交给张俊,张俊取得钥匙后突然将车开走从而最终取得并实际控制该车,故张俊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诈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诈骗与抢夺的一个区别就是被害人交出财物时的心理状态。诈骗罪是被害人基于被骗而自愿交出自己的财物,从而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具体到本案中,保管钥匙人员严水花再将钥匙交给张俊时,叫其不能离开大院试车,要在视线范围内,并没有将车交给张俊支配、处分的意思表示,而只是占有权的临时转移,不具有诈骗罪刑法意义上的自愿交付,不构成诈骗罪。

第二,诈骗与抢夺的一个区别是看被告人最终取得财物的方式,即取得财物的主从行为。一般情况下,诈骗是被害人基于被骗而自愿交付财物,取得财物的方式相对比较和平;而抢夺是乘被害人不备,强行夺取,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具体到本案,张俊虽谎称车主取得钥匙,但那是最终取得该车控制权的条件和一种欺骗手段,是该案件的从行为,其实这时车还在严水花的监控之中,张俊并未取得该车的控制权。张俊最终取得车的控制权是在骗取钥匙后,试车时强行将车开出修理车,且等严水花反应过来时追赶未果。说明欺骗取得钥匙是能将车开走的前提和基础,但不是必要条件,张俊取得财物是通过抢夺的方式即乘人不备,将车开走,突然发动车子开出修理场是取得财物的主行为,因此张俊的行为应不属诈骗而是抢夺。

综上所述,张俊虽采用欺骗的方式取得钥匙,但其是通过抢夺的方式,最终取得财物,故其行为应定性为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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