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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首起“高考移民”案
时间:2014-04-22 19:16:02    作者:文/李 丽 徐丹丹 顾 青    来源:武汉中级人民法院

大四学生被举报“高考移民”

2008年8月,就读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南湖某中分校的黄燕,参加了全国普通高考后被武汉理工大学录取。此后的四年,黄燕就读于该校文法学院法学专业。大学期间,黄燕不仅各科成绩良好,而且担任了学院的学生会干部,在学院组织的新生才艺大赛、“书海文风”综艺文化节目等活动中表现优异,而且多次夺得奖项。

然而,正当这位各方面表现突出的法学本科生修满各科学分、准备毕业的时候,命运却与她开了一个大大的玩笑。2011年10月,武汉理工大学接到举报信,称黄燕本来是湖北人,高考前落户到新疆参加高考,是所谓的“高考移民”,根本不符合学校的录取条件,应该将其清退。

接到举报后,学校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新疆招生办)出具协查函,请求后者核查黄燕的报考资格。

2012年1月12日,新疆招生办向武汉理工大学回函:“经查,贵校2008年法学专业录取的新疆考生黄燕,考生号08650104110246⋯⋯,户籍不符合我区普通高考的报名资格。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恳请贵校按规定取消考生黄燕的学籍”,并附上乌鲁木齐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招生科的说明1份。

2012年3月7日,武汉理工大学依据该函件,以黄燕户籍不符合新疆地区普通高考的报名资格,作出了《关于取消学生黄燕学籍的决定》。决定载明:根据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11条第65款及该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2章第2条的规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取消黄燕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籍。

接到决定后黄燕不服,向武汉理工大学提出书面申诉,称本人家庭户口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考生户籍情况审查登记表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安总队户政处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等均证明,自己及父亲于2005年11月23日落户新疆吐鲁番市大河沿镇,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当地应届高中毕业生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规定,即考生本人及父母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距离当年高考不少于两年。

校方受理申诉后,再次向新疆招生办发出协查函,后者于2012年4月18日回复:“经公安机关确认,黄燕在新疆吐鲁番市公安局大河沿镇派出所落户时间为2007年11月23日,不符合该区当年普通高考的报名资格。该生高考报名时所提供的户籍信息不实,恳请贵校按规定取消考生黄燕的学籍。”回函附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2012年4月16日出具的“关于黄燕户籍迁入迁出情况的说明”及鄂迁字第00287553号户口迁移证,证实2007年11月23日黄燕及其父亲落户时,相关民警违规操作将二人的身份证号码进行了更改,并将二人的人口信息系统落户时间提前了两年。

随后,武汉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票决,作出处理决定书:维持武汉理工大学《关于取消学生黄燕学籍的决定》。

学籍被取消 状告学校

黄燕不服,以校方所作处理决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且在作出处理决定前未依法组织听证,也未让其陈述、申辩,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于2012年4月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学校作出的取消学籍决定。

因为被取消学籍的事在学校和老家传开,黄燕成天躲在家中,不愿出门,心情十分压抑。

“开始我们还抱着侥幸心理,多次找到学校求情,希望学校能网开一面,想办法解决我女儿上学的问题。”黄燕的父亲对法官说,“后来学校坚持表示我女儿已经没有了学籍,不算毕业,连肄业证都不能给办。学校认同我们提出诉讼,说选择诉讼解决问题是合理的渠道。”

洪山法院行政庭承办法官见到黄燕时,看到了一个圆脸、戴着眼镜的文静女孩。她对法官说,“在湖北天门老家,涉嫌‘高考移民’的人很多,有的已经大学毕业了,都没有受追查。”眼看自己的大学梦即将化为泡影,黄燕感到沮丧和不平。在和父亲咨询律师后,得知学校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可能违反程序正当的原则,她决定向法院起诉。抱着最后一线希望,黄燕父女试图通过诉讼的压力,迫使校方改变态度,以此挽救黄燕读大学无望的惨淡结局。

承办法官说,虽然武汉理工大学委托新疆招生办协助调查,后者出具了黄燕报名参加2008年普通高考时户籍不符合该地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函件,但作为对学生有重大影响的决定,武汉理工大学应当全面核实相关证明材料,在相关材料能够充分证明新疆招生办的意见后,才能认定黄燕是否符合新疆普通高考报名资格。武汉理工大学仅凭新疆招生办出具的函件,及乌鲁木齐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招生科的情况说明,就作出取消黄燕学籍的决定太过轻率。

但武汉理工大学在审理期间态度比较强硬。校方认为,根据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高考资格的认定机构是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故考生是否具有考

试资格或录取资格,高等学校无权认定,也无权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事实进行再审查。现新疆招生办证明黄燕不符合该区普通高考的报名资格,并恳请校方“按规定取消考生黄燕的学籍”,校方依据新疆招生办的函件,给予黄燕取消学籍的决定是合法有效的。

一审 判决撤销取消学籍行为

合议庭经认真审理后认为,武汉理工大学在对黄燕的申诉审查过程中,再次委托新疆招生办协查,收集了新疆招生办向其提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黄燕户籍迁入迁出情况的说明”,对黄燕及其父亲的户籍在迁入后发生的变动进行了追查,但该材料应属武汉理工大学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武汉理工大学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因此,应当认定武汉理工大学在作出取消黄燕学籍的决定时,仅以新疆招生办出具的意见为依据,属事实证据不充分。

按照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公民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公正的程序。因此,武汉理工大学在作出取消黄燕的学籍处理决定前,应当给予被处理人黄燕提出申辩意见的权利。在本案中,武汉理工大学虽然表示曾在作出取消学籍决定前,向黄燕口头传达了校方的处理意见,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特别是告知记录,证明在作出处理决定前曾明确告知黄燕享有申辩、陈述权,应属程序不当。

2012年12月,洪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1目、第3目,第74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武汉理工大学于2012年3月7日作出的《关于取消学生黄燕学籍的决定》的行政行为。

宣判后,武汉理工大学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武汉理工大学“在作出取消黄燕学籍决定时,仅以新疆招生办出具的意见为依据,属事实证据不充分”是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取消学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一审判决以“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判决撤销该校取消黄燕学籍的决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

武汉理工大学应诉的相关人员表示,虽然黄燕在校期间学习用功、参加校内活动积极,其学籍被取消确实可惜,但鉴于新疆招生办的请求和学校处理校内举报的程序,校方必须坚持根据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决定,故在一审宣判后,武汉理工大学立即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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