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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不正当竞争“混战”: 聚焦大众点评诉百度案
时间:2017-11-03 14:46:32    作者:张春波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

作为互联网领域涉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大众点评诉百度案成为近年来备受学界、业界关注的热点案件。

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是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2003年4月,大众点评网成立于上海。截至2013年第三季度,其月活跃用户超过7500万,点评数量超过2800万条,收录的商户数量超过600万家,覆盖了全国2300多个城市,月综合浏览量(网站及移动设备)超过25亿。

如今,大众点评网不仅为网友提供商户信息、消费点评及消费优惠等信息服务,同时亦提供团购、电子会员卡及餐厅预订等O2O(Online ToOffline,即线上线下融合)交易服务。已成为中国领先的本地生活信息及交易平台,也是全球最早建立的独立第三方消费点评网站之一。

在运营大众点评网的过程中,汉涛公司发现,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存在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自2012年以来,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未付出相应劳动及支出相应成本的情况下,在百度地图、百度知道中大量抄袭、复制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直接替代了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内容。百度公司由此迅速获得用户和流量,攫取汉涛公司的市场份额,削减汉涛公司的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给汉涛公司造成了巨额损失;二、“大众点评”等标识属于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百度公司的网站使用了上述标识,使得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属于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2013年4月16日,名为“叶立鹤”的网络用户在其微博发问,“百度地图的美食部分在大量直接引用大众点评网评论和介绍,但仅允许用百度账号登录进行评论。怎么回事?”随后,“百度地图”官方微博在“叶立鹤”的微博中回复称:“亲,我们现在是合作关系呀。”由于双方并不存在合作关系,百度公司该回复构成虚假宣传。

此外,汉涛公司认为,作为城市吧街景地图的经营者,上海杰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图公司”)将含有侵权内容的百度地图内嵌于自己的网站中,此举扩大了侵权范围,已构成共同侵权。

综上所述,汉涛公司认为,百度公司及杰图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公司利益,给己方造成了巨额损失,也妨害了公正有序的市场秩序建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制作及删除百度公司运营的网站以及百度地图手机软件上的不正当竞争内容;杰图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其网站内嵌并使用含有侵权内容的百度地图的相关产品及服务;百度公司、杰图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万元及汉涛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453470元;百度公司、杰图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公告,在百度公司、杰图公司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上连续三十天刊登公告,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2016年4月11日,浦东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百度公司辩称,大众点评网为用户提供以餐饮为主的消费点评、消费优惠等业务,同时提供餐厅预定、外卖等服务,而百度公司提供的是搜索服务,双方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同时,用户点评等信息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即便用户点评属于作品,其著作权人也非汉涛公司,而是网络用户,故原告汉涛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百度公司还在法庭上公布了抓取网络内容的技术标准,即搜索引擎在抓取网站特定内容时,是根据网站Robots协议(全称是“网络爬虫排除标准”,即网站通过Robots协议告诉搜索引擎哪些页面可以抓取,哪些页面不能抓取)的内容进行判断。百度的抓取行为完全符合大众点评网的Robots协议。如果汉涛公司认为百度侵权,完全可以修改网站Robots协议,禁止百度访问,但汉涛公司并未这样做。

百度公司称,使用大众点评网的图文标识,是为了标注信息的来源,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至于在微博中回复“合作关系”,这并非宣传行为,而是针对特定个人的被动回答。

杰图公司则辩称,与百度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上的共同故意或过失。无论百度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杰图公司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浦东法院审理认为,对于竞争关系的判定,不应局限于相同行业、相同领域或相同业态模式等固化的要素范围,而应从经营主体具体实施的经营行为出发加以考量。《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不限于同业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还包括为自己或者他人争取交易机会所产生的竞争关系以及因破坏他人竞争优势所产生的竞争关系。百度公司通过搜索技术从大众点评网等第三方网站获取信息,并将搜索引擎抓取的信息直接提供给网络用户,其和大众点评网一样都向网络用户提供商户信息和点评信息,故百度公司不仅是搜索服务提供商,还是内容提供商。百度公司通过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与大众点评网争夺网络用户,可以认定百度公司与汉涛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浦东法院还认为,市场经济鼓励市场主体在信息的生产、搜集和使用等方面进行各种形式的自由竞争,但是这种竞争应当充分尊重竞争对手在信息的生产、搜集和使用过程中的辛勤付出。本案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信息是汉涛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之一,能给汉涛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汉涛公司为运营大众点评网付出了巨大的成本,通过法律维护点评信息使用市场的正当竞争秩序,有利于鼓励经营者创新业务模式,投入成本改善消费者福祉。而百度公司大量、全文使用涉案点评信息,实质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信息,对汉涛公司造成损害,其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与此同时,百度地图还在推介自己的团购等业务,攫取了大众点评网的部分交易机会。而百度知道直接向用户提供来自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将一些想获取点评信息的网络用户导流到了百度知道。

浦东法院同时指出,本案中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抓取涉案信息虽未违反Robots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百度公司可以任意使用搜索引擎抓取的信息,百度公司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合理控制来源于第三方网站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方式。不过,百度地图在抓取信息中标注大众点评网的图文标识,是为了指示信息来源,属于对他人标识的合理使用,并无不当。

对于百度地图就涉案微博的回复,法院审理认为,其影响极其有限,也没有证据证明这对汉涛公司造成损害,尚不构成虚假宣传。此外,杰图公司运营的网站可调用百度地图,侵权的信息仅存在于百度地图中,符合行业通行做法,并不构成侵权。

2016年5月26日,浦东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通过综合考虑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的市场地位、侵权方式和范围及持续时间、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仍未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因素,法院依法酌情作出了以下判决:

一、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停止针对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以不正当的方式使用来自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信息;二、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3万元;三、驳回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百度公司又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先后于2016年9月28日、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2017年8月30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百度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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