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04-26
星期五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件 >> 案件报道 >> 正文
六个字挽回37万财产权益
时间:2014-04-17 16:28:46    作者:文/李林章 刘爱武    

磕磕绊绊的婚姻

1975年,22岁的女工陈庆兰经人介绍与另一个工厂的小伙子柏满生相识。3年后,两人举行了结婚仪式。恋爱时,柏满生表现得非常殷勤,对陈庆兰照顾有加。可是结婚之后,柏满生心胸狭隘、脾气不好的坏毛病逐渐显露出来,遇到一点小事就发火,弄得陈庆兰整日落落寡欢。但传统的思想观念让她不敢轻言离婚,更何况她已经怀孕,不想让孩子一出生就没有爸爸。陈庆兰选择了忍气吞声地过日子,有时借口怀孕需要人照顾长时间呆在娘家,以此躲避像火药桶一样一点就着的暴躁的柏满生。

1978年9月,女儿柏波如期来到这个世界。随着女儿的降临,柏满生显现出了久违的温情,当然这个温情是给女儿的,不是给陈庆兰的。尽管如此,陈庆兰也开心了许多。毕竟,这个家的晴天比雨天多了。

但好景不长。有时为了谁照顾女儿、谁接送女儿、谁做家务等家庭琐事,两人就能吵上一整天。但为了女儿,柏满生怎么也不肯离婚;也是为了女儿,陈庆兰一忍再忍。

随着女儿的逐渐长大,他们原来的住房显得太小,已经不能满足日常起居的需要。1989年,柏满生以家庭住房紧张为由向组织申请建房,经批准建起了乌塘南村9排21幢103室房屋,并经审核于1990年6月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登记在柏满生名下。

1995年,坊间传出了这个地块要拆迁的风声。为了能在拆迁中多得点好处,柏满生“未雨绸缪”,将父母的户籍迁入了该房屋。其实,两位老人并不需要,也没有实际搬来居住。

这个地块要拆迁的风声一会儿有一会儿无、一阵紧一阵松,就在居民们都已经麻木的时候,2001年下半年,该地段真的拆迁了。

2001年11月6日,柏满生与拆迁公司签订《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份,拆迁协议中记载的拆迁时被拆迁房屋常住人口为5人,安置方式为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为印鑫花苑,协议还约定了各项补偿费用。

被迫写下放弃房产承诺

在忙拆迁的同时,陈庆兰与柏满生办理了他们人生中的另一件大事:离婚。

在为女儿柏波忍了20多年后,“离婚”两个字又钻进了陈庆兰的大脑,并顽强地驻扎不走了,“为了女儿我熬了这么多年,下半辈子也该为自己活一活了。”离婚目标既定,陈庆兰感觉自己在这个家一天都呆不下去了。好在柏满生也不再坚持,2001年12月14日,双方经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2002年12月,柏满生与南通铭杰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对安置房屋印鑫花苑2幢208室及20号车库进行结算。房屋拆迁补偿款与被拆迁人应付款等费用相抵后,柏满生另支付安置房屋的各项费用30971.96元。

2002年12月30日,拆迁公司向柏满生移交了印鑫花苑2幢208室房屋及2幢20号车库。

2003年3月10日,柏满生领取上述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柏满生。

离婚之后,陈庆兰购买了一套拎包入住的二手房屋,自己一个人过起了清静的日子。

可是安宁的日子没过几天,不知道从什么地方打听到陈庆兰买了房子的柏满生找上了门,“说是净身出户,哪来这么多钱买房子?肯定是以前藏了私房钱!”陈庆兰也不示弱,“反正不是你的钱,你无权过问。”

柏满生被“呛”得哑口无言,语言不够手来凑,顺手就想打过来。陈庆兰躲了过去,冷冷地提醒他:“你现在和我没有任何关系了,你连打我的资格都没有了。”柏满生真的把手缩了回去,气哼哼地走了。

可没过几天,柏满生又来了。此后,柏满生的骚扰成了常态,有时陈庆兰不得不报警才把他赶走,日子似乎比离婚之前还要糟糕。

2003年10月25日,柏满生又一次上门纠缠陈庆兰。为买静求安,陈庆兰被迫书写了1份承诺,内容为:“我和柏满生共同的房子算子女的抚养费,房子我不要了。”柏满生拿着承诺扬长出门,陈庆兰喊住了他:“我房子给你了,你以后也别再来找我麻烦了。”柏满生“大度”地一笑:“你还不放心啊,我也给你个承诺。”柏满生回头拿起笔,“潇洒”地在承诺书后加注了一句—“我一辈子不来”。

陈庆兰没想到,就是加注的这6个字“救”了她,在10年之后保住了她被逼迫放弃的房产权益。

房产飙涨10多倍

转眼到了2011年,这8年也是房价疯涨的8年,陈庆兰放弃的房产份额自然也水涨船高。这成了陈庆兰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在一名律师的帮助和支持下,陈庆兰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南通市印鑫花苑2幢208室及2幢20号车库属陈庆兰与柏满生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柏满生出示了陈庆兰亲笔书写的承诺书,第一次诉讼,陈庆兰一审败诉。

此后,陈庆兰提出上诉。

2013年12月14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根据陈庆兰的申请,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委托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印鑫花苑2幢208室、2幢20号车库的价值进行了评估,鉴定结论为上述房屋及车库价格金额为107.9万元。与原总房款99581.12元相比,飚涨了10多倍。

在法庭上,陈庆兰与柏满生就南通市印鑫花苑2幢208室及2幢20号车库属陈庆兰与柏满生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陈庆兰是否已经放弃在南通市印鑫花苑2幢208室及2幢20号车库中享有的权利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柏满生首先提出,印鑫花苑2幢208室及20号车库系乌塘南村9排21幢103室拆迁安置而来,而乌塘南村房屋系本人与父母、兄弟共同出资建造,属家庭共有财产;本人父母出资建房后,户口即迁至乌塘的房屋内,并长期在该房内居住,从未放弃产权,如果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按照人口应为5人分割,即便存在赠与,也是对我个人的赠与;本人与陈庆兰婚后因感情不和,婚生女柏波一直由我抚育成人,陈庆兰将自己的收入独自存入银行,在离婚后2个月即购买1套房屋,这套房屋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陈庆兰2003年10月25日写下承诺,其放弃房屋权利的意思表示明确,而且是当着民警的面所写,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陈庆兰则反驳道:印鑫花苑2幢208室确实系由乌塘南村的房屋拆迁演变而来,而乌塘南村的房屋属柏满生、陈庆兰夫妻共同财产,柏满生的父母、兄弟并没有出资,不应当享有产权;虽然乌塘南村的房屋拆迁时有5个常住户口,但柏满生的父母没有实际居住,拆迁时也没有根据人口因素进行安置补偿,拆迁安置的房屋仍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家庭共同财产;2003年书写的承诺是其为了息事宁人而出具的,并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六个字捍卫37万财产权益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乌塘南村9排21幢103室房屋的建设以及产权登记均发生在陈庆兰与柏满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柏满生称其父母对该房屋的建设有出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退一步讲,即使其父母在建房中有出资,而房屋最终登记在柏满生名下,出资也应视为对陈庆兰和柏满生的赠与。建房时,柏波尚未成年,故乌塘南村9排21幢103室房屋应属陈庆兰与柏满生夫妻共同财产;乌塘南村9排21幢103室房屋拆迁时,该房屋所得相关拆迁补偿费69147.64元应属陈庆兰、柏满生夫妻共同财产,该费用已抵作印鑫花苑2幢208室及2幢20号车库的房款,房屋拆迁补偿款与被拆迁人应付款两项相抵后,柏满生于离婚后个人另支付安置房屋的各项费用30971.96元。故印鑫花苑2幢208室及2幢20号车库应为陈庆兰、柏满生所有,但份额不等。

对于2003年10月25日陈庆兰书写的承诺,法院认为,该承诺系陈庆兰书写于其住处,柏满生在承诺后加写一句“我一辈子不来”,可见书写承诺时,双方有争吵,并非正常情况下所写。况且,当时双方女儿柏波已成年,无需双方支付抚养费。陈庆兰作出的“我和柏满生共同的房子算子女的抚养费,房子我不要了”的承诺内容与事实不符。因此,陈庆兰对于承诺书写原因的解释较为符合客观实际,仅凭该承诺不能证明陈庆兰已放弃其在印鑫花苑2幢208室及2幢20号车库中的权利。

综上,印鑫花苑2幢208室及2幢20号车库为陈庆兰与柏满生共有。由于房屋安置时,除拆迁补偿款抵作房款外,柏满生个人离婚后额外支付了房屋上的其余款项30971.96元,故柏满生在该房屋中的份额多于陈庆兰,该房屋及车库归柏满生所有,柏满生应支付陈庆兰相应份额的对价。陈庆兰在该房屋中的出资应为34573.82元(69147.64元/2),占总房款99581.12元的34.7%。经评估,该房屋及车库的价格为107.9万元,柏满生应支付陈庆兰该价格的34.7%,房款374413元。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最后判决:坐落于南通市印鑫花苑2幢208室房屋及2幢20号车库归柏满生所有;柏满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陈庆兰上述房屋中属于陈庆兰部分的房款374413元。

柏满生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陈庆兰纯因房屋涨价而对承诺反悔,法院不应当支持不诚信的行为,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乌塘南村的房屋建造时柏满生、陈庆兰已经结婚数年,主要建房资金都由柏满生、陈庆兰支出,房屋建成后也由柏满生、陈庆兰居住,所有权登记亦在柏满生名下,柏满生的父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建房也有投资,故原乌塘南村的房屋应当认定为柏满生、陈庆兰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因柏满生的父母对原乌塘南村的房屋不享有份额,就不存在赠与的事实,更无财产赠与的对象。

柏满生、陈庆兰夫妻离婚后,因陈庆兰在离婚后不久即购置了1套二手房,柏满生即认为其以个人收入抚养了陈庆兰母女20多年,陈庆兰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故多次找陈庆兰。陈庆兰觉得柏满生的行为已经影响了其正常生活,才不得不写下案涉承诺。从该承诺内容看,陈庆兰确已经同意放弃案涉房屋中的权利,但从承诺的形成看,柏满生在承诺后加写的一句“我一辈子不来”证实了陈庆兰写下承诺时受到了一定的外力干扰,承诺确实并非正常情况下所写。而书写承诺时,柏满生、陈庆兰的女儿柏波已成年,客观上不需要支付抚养费,故可以确认陈庆兰写下承诺时并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该承诺内容可以确认为无效,柏满生主张该承诺有效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柏满生无意中写下的6个字,为陈庆兰挽回了37万元财产权益。这个案件也给我们以启发,在面对强人强权的时候,我们可以巧妙地让其留下证据,来证实你面临的特殊困境,以期未来成功翻牌。(文中人物系化名)


【关闭】 【打印】 【纠错】  [责任编辑:戴燕军]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