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5-04-30
星期三

《中国审判》2017.25 179 出版日期:2017-09-05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人费用制度的现实观察及反思

文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宋万忠

9.jpg

证人证言被认为是“最不可靠的证据手段”,但在实践中又经常被运用。某些案件由于欠缺其他证据,证人证言有可能是除当事人陈述外、唯一可以影响甚至左右案件走向的重要性证据。

为鼓励证人出庭,一些学者认为,应借鉴域外规定,引进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另外一些学者则提出,应保障证人合法权益。证人费用请求权是一项重要的证人权利,证人费用制度是如何落实?落实中存在哪些困境?现实中该如何克服?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现实观察和困境

笔者通过北京法院内网系统搜索了涉及证人证言的民事判决,并通过外网搜索了网络直播庭审笔录。通过梳理发现,证人费用的落实存在以下问题:证人出庭作证少,主张费用比例小;支持证人费用主张的较少;证人权利告知不充分。

新《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人费用的内容为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并增加了有关证人费用如何垫付的原则性规定。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费用标准。但上述规定无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所有问题。笔者认为,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困境:

1.当事人是否主张。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若当事人未主张证人费用,法院则不宜处理。同时,证人并非诉讼当事人,无权向对方主张相关费用。当事人是否主张、证人能否申请,成为法院能否处理该项费用的前提条件。

2.法院垫付费用如何执行。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由于法院系统并无相关垫付制度的实施细则,法院如何垫付?垫付标准如何认定?这些问题成为了现实困境。败诉当事人未及时履行判决,胜诉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垫付费用的执行是通过胜诉当事人启动还是法院主动执行?这仍存在制度衔接上的空白。因为没有相关的具体实施细则,部分法官怠于垫付证人费用,也成为能否落实该条文的一个关键性因素。

3.败诉如何认定。一般来讲,证人费用作为一项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实践中,被告败诉不一定是原告的每项主张均得到支持;原告败诉不一定是每项主张均被法院驳回。败诉的认定成为证人费用承担的判决困境,而证人证言的采信与是否支持证人费用的关系更加密切。

4.如何判断证人是否必要。在证人数量上,证人出庭可以证实部分案件事实,但过多的证人出庭作证,会导致诉讼迟延。若多名证人重复就同一问题作证证明,无疑会造成证人费用的增加,进而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在证明问题上,证人作证证明的问题,应集中于案件的争议事实,若被告就涉诉纠纷是否经过调解要求证人出庭等,则与案件结果没有重大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应辩证地看待证人费用的作用:一方面,忽视证人的权利容易导致证人消极出庭作证;另一方面,证人经济补偿权的过分膨胀容易对案件公正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在保证证人出庭和保障证人经济补偿权之间进行权衡,进行理性的制度设计,努力形成一种“均衡”。

相关制度的构建与规制

法律是功能性的,证人出庭的功能在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关于证人出庭的程序设计应权衡证人出庭的负面效应与正面效应。证人费用制度的构建,除了需要落实相关细则以外,也需要证人权利告知制度、证人出庭筛选制度、证人伪证处罚制度等各项制度予以配合。

1.制定证人费用补偿实施细则。建议就证人经济补偿权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具体明确以下问题:

明确证人费用的性质。证人费用属于诉讼费用,该项主张无需以诉讼请求的形式出现。由此,被告提出该项主张不属于反诉,证人提出该项申请也不违背其非当事人身份。

扩大费用申请主体范围。除当事人可主张证人出庭费用外,证人也可以申请证人费用。例如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证人的要求,法官准许证人获得他可以要求的作证损失补偿。

明确费用承担原则。应根据当事人的主张,结合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予以酌定。证人出庭未证实涉案争议焦点的,应视情况由提出证人方或证人本人承担;采信证人证言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明确费用预交方式。在我国实施证人费用制度时,亦应以当事人预交为主,以保证当事人慎重考虑证人出庭问题,对证人是否出庭进行事先筛选,避免过多证人出庭导致程序延误。对于法院垫付证人费用的,应明确垫付的情形、判决后负担方应积极交纳的义务及责任,并明确配套的执行流程。

2.证人权利告知制度。实践层面,证人往往由当事人通知;理论层面,产生了证人是当事人的证人还是法院的证人之争;现实层面,对方当事人往往对证人的中立性产生怀疑。为避免当事人对证人的中立性产生怀疑,应以法院通知为原则,且应以书面告知为原则,口头通知(例如电话通知)为补充。

除通知出庭外,对于证人的权利内容,法院应予以明确告知。在通知书中明确证人费用申请权,可以消除证人对损失方面的顾虑,激励其出庭作证。

3.证人出庭筛选制度。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要使两类成本之和最小化:错误的司法判决成本和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本。关键证人不出庭,会导致案件错判,造成错误的司法判决成本增加。但过多的证人出庭,会导致诉讼迟缓、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等,从而导致诉讼运行成本增加。综上,证人出庭的程序设计,既应保证案件的正确性得到提升,也应保证诉讼制度运行成本适当,追求双重效果。

为实现以上效果,应对证人出庭进行筛选。证人出庭情况可以分为三种:证人不出庭、证人必须出庭以及证人可以拒绝出庭。第一种情况,例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不鼓励证人出庭;第二种情况,例如证人证言成为关键证据的,应强制证人出庭;第三种情况,例如近亲属间、职业上有保密义务以及冲突情况,证人可以拒绝作证。

4.证人伪证处罚制度。为了规制证人出庭作伪证的道德风险、避免不必要的证人出庭、减少浪费程序成本和司法成本,应明确证人作伪证的法律责任,例如可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进而遏制证人消极作证、作伪证的负面情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5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